李庄案之所以备受关注,有其特殊之处,或许因为重庆打黑进入深水区,案件本身就足以引起社会关注,或许替黑老大辩护的律师未辩先倒,极具特别的新闻价值,或许是律师知法犯法,人们对这个行业有重新认识。出于对每个公民的权利都应得到基本保障的角度,想说说此案在媒体公审中的不公,辩护律师也要辩护权。我们不一定相信李庄是好人,李庄被指涉嫌作伪证,单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确实疑点重重。在舆论审判的“铁案”面前,受众群体从报道的事件中无法得到“铁证”,在未能听到李庄说法的前提下,异口同声地猛批李庄,是否有些匆忙,甚至将李庄行为扩展到质疑整个律师业界,在媒体一边倒的报料下,公众似乎容不得不同话锋的趋势,如若有人站出来替李庄说上几句,对办案程序或证据薄弱性提出不同看法,亦或对龚刚模的立功由头作质疑性点评时,即刻会被公众袭击成同党而后快的感觉。纵观李庄案件以中青报辛辣的批评性报道为首发,把律师办案说成“捞人”“捞钱”,这样的评价报道问题是不可想象的,诸多字眼给人以确定感,既存在用语不当,又缺乏客观依据。记者报道新闻绝不可以掺入个人意见,真实、客观、准确、公正、中立、平衡是基本的新闻职业规范。媒体公审要有合理的批评尺度,尤其对涉法的案件,不能使媒体成为特区,不能让公众一味走进媒体导向的误区,如此通过媒体先斩式施加对审判的影响,最终会导致法律的庸俗化。从法律上衡量,不能因为一个人只要被批捕了,就在案件事实上想怎样写就怎样写。没有李庄的声音或没有让李庄举证,将来的判决如果与报道有所不同,该如何收场。当然,媒体如此狂报,李庄命运难料。打黑案件中舆论先行,占据民意道德制高点,这是很多案件的一贯做法,透过媒体放风,对疑犯全方位抹黑,几乎所有被捕涉黑者还未宣判,媒体已经判定为“黑老大”“无恶不作”,人人得以诛之。不论谁对谁错,单就媒体对涉法案件赶在法院宣判前连篇累牍的报道走向看,媒体公审在中国早已形成传统,媒体说什么百姓就跟着信什么,如此一来,李庄大有不“判”不休之势。
让我们冷静分析一下媒体报道,其中多了些许情感因素少了些许客观公道,所有报道均听不到李庄本人的声音,有些首发媒体报道将犯罪嫌疑人龚刚模的说词罗列其中,但就听不到李庄对自己行为的说法。笔者叹息之余不惊要问,在法治如此进步的社会里,为何不给李庄一点点机会,让李庄为自己辩解一下,或许李庄不愿意为自己辩解,或许有些部门不愿让李庄为自己辩解,媒体通过此种方式事先行抹黑,笔者在此要提示,不能将辩解与否或如何辩解看成是李庄自己的事情,拥有话语权是每个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尤其涉及案件成为疑犯时,法律或媒体更要保护当事人的话语权,媒体拥有不可估量的资源和优势,人称无冕之王,首当公允为先,自古我们就有着“偏听则暗、兼听则明”的良好传统。
现在的情况是媒体或办案方只向公众交待利害关系中一方情况,丝毫未表李庄,单就程序来说,媒体不给李庄说话的机会,至少这样的报道缺乏客观公正,这样的媒体公审害处太多。或许媒体要说李庄犯了罪,记者见不到李庄或见到了李庄,李庄也不愿意为自己辩解,但李庄是律师他不可能不为自己辩解,比如收费额高问题不会成为涉嫌犯罪的动机,还很可能有其他发现,情况要真是那样的话,起码要在报道中有个交待,如果是由于李庄已被羁押而不能听取其意见,那要问一声同样被押的龚刚模的声音是如何传出来的,是有意单表,从舆论上来个先斩后奏,还是媒体配合办案机关保送到堂,倘若这样的话,媒体的公审是危险的。长期以来的偏听偏信令人们高度警觉,笔者不是为李庄讨要说法,是希望媒体更加公正,媒体的力量有时无法估量,往往稍有不慎就会伤人至甚,媒体报道案件当事人的时候,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应受到尊重与保护,报道应当有度,偏信总不可取。媒体报道指责李庄犯有伪证罪,调查角度设计,当事人问句策划,证据材料收集等留下了精心准备的痕迹,龚刚模的举报、吴家友等同行的证词以及会见录像是否成为“三人成虎”的结局,且不说龚刚模出于立功免死的由头,其目的和动机不纯,仅仅是以“挤眉弄眼”“心领神会”的自我感觉为要,这样的证据算不上确凿,其他证据也有不实之处,最终必须还要综合考虑李庄的辩解及证据。报道中有许多材料或说法是尚未司法定论的涉密材料,包括指控证言等,媒体提前予以公布,在公众中形成定势。按照国际通用准则,应确认和尊重律师及其委托人之间在其专业关系内的所有联络和磋商属保密,李庄与龚刚模的磋商属保密范围,办案机关录取会见资料不能成为指控律师的证据。有事实根据不等于有客观事实,媒体可大胆质疑,但切勿轻下断言,贬低性言词过多过激实在不好。从法律上说,犯罪嫌疑人的罪责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由法院认定,媒体无权确认,《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新闻媒体就有关嫌犯案件报道中对涉嫌者的称谓未经审判决不能使用真实姓名,如果使用真实姓名就首先要将其视为一个无罪的人,法院未审,媒体当慎。批评性报道很容易丧失客观性而不足可取,既然法院对案件尚未宣判,嫌疑人的命运并未最后确定,报道就潜伏隐患。虽然新闻报道引人入胜,但不能与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充满形容词的煽情与炒作让一桩普通的刑事案件变成未经证实的论战,媒体对李庄案件的报道确实令人产生必然联想。目前的情况看,刑事案件打击犯罪优先,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意识淡薄,具体到李庄案件中尤为突出。对李庄案件的回答,各方的反应如此激烈,媒体一边倒报道,从律师的眼光看,媒体公审这样的场合不是用来欢呼的,我不是因为一个批评的意见不够及时而反对他,而是因为他本身就是不合格的,我对充满轻蔑和单边报道表示遗憾,我也无法和批评家们保持一致的看法,我也不会对批评家们进行批评,我只想说的是给李庄一个说话的机会,他有话语权,他的话语权和任何人一样享有平等的地位。媒体的审判难说是公正,有些是乱视线的,已经超越了合理的界限,并且让媒体夹杂着的感情冲淡了客观。报道完全没有关注嫌疑人的情感,将使被报道的人无法从灵魂深处开挖,面对各方质疑,李庄是否逃避或还要有话说,无论如何应当认真听听。媒体不能代表公众的意志引领公众,是否应该被一个专断的媒体赶进牢房,我希望能够认真听听多方意见。在此我想起了一则故事,这个故事说从前有位先生,家中贤妻日夜侍奉其学业,逢科举赶考,一举中榜,因其才华出众,偶得特封朝中红人,随官位升迁灯红酒绿,渐对家中结发有恨,策谋除糠糟之妻,为掩耳目,装做正派,差侍女送浸毒的参汤端给妻,妻反以为夫善,欲饮之,不料侍女脚下侧滑,参汤飞溅,官人大怒,灭妻之念遭阻,妻亦怒,以为侍女鲁莽,坏了官人好意,那知侍女为救夫人有意滑落,可侍女在官人面前不敢言语,在夫人面前也不能吐露,瞪双目咽下冤情,这个既救夫人又躲官人的侍女就象律师一样,夹杂在权利与欲念之间,含冤隔世也无人问津,这样的下场可悲可叹,可歌可泣。笔者曾听国外律师讲起笼子里的狗故事,狗在装进铁笼子之前会奋力挣脱,一旦被装进铁笼子并用铁棍从笼子外面往里不停捅,起初狗会本能地咬,尽而变成防范,再尽而就无力地圈起身子,再后来就是任由笼子外面的铁棍无论怎样捅,狗只能默默忍受,泪眼睁,实无耐,再也没有任何抵御的能力,狗也知道,于其这样还不如死掉。这则故事让我想起了被限制自由者,墙外的媒体先行描黑,紧随送上审判台,其间没有任何人听其自辩,这样的下场真的很可悲。
律师制度起源于刑事辩护,目前国内很多律师要么对刑事案件不感兴趣,要么靠关系、靠背景来办案,这是极不正常的。李庄案件引发全国律师界震动,重庆警方拘捕辩护律师使替涉黑案辩护的律师人人自危,龚刚模以将李庄设制为立功垫背,充分暴露了人性的弱点,律师与委托人既有相互合作的一面,也有相互冲突的一面,既有利益一致的一面,也有利益冲突的一面,特定时空条件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类自我扩张的本能所决定,上述利益之间必然必生冲突,此案仅仅是个开局,往后会遇到更多罪犯立功给辩护人设制陷阱钓鱼情形。
目前司法环境不好客观上导致了律师执业的风险,刑事案件领域律师是弱者,在刑事案件中要么无所作为,要么通过一些违法手段影响检察官、法官,从而影响案件的判决,而真正通过合法途径为当事人进行辩护获得成功的可能性极低,充其量得到程序正义,很多律师对此无可奈何,便有如李庄一样给当事人夸海口,可能这类律师以关系为荣号称通吃,没有因此引起足够重视,对律师行业的打击是毁灭性的,犹如“温水炖青蛙”,“小刀锯大树”,慢慢地侵蚀律师行业,最终毁掉这个新型职业,这不是危言耸听,应当引起广大律师的高度警觉。
李庄是否有罪暂且不论,其言表确有出格的地方,确实影响了律师队伍,这一点不是笔者讨论的话题,至少这种现象要引起我们深思。
面对这起事件,虽然觉得遗憾,更需要公众以平和理性的眼光,带着思绪,带着问题,带着对律师行业的关爱看待,对于此事中的诸多疑点,律师们希望能尽早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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