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即个人律师事务所发展纲要》
(2010)征询意见稿
前言:2007年10月28日,第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订了《律师法》,其中第16条规定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条件。2008年7月21日司法部发布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个人律师事务所有了发展的法律依据和契机。个人制律师事务所是由执业5年以上的律师发起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设立简便、不受执业律师人数的限制,是对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补充,未来在欠发达地区更是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动力。然而,个人律师事务所同样也遇到规模小、制度不健全、抗风险能力差等诸多困惑。严重影响了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壮大及社会需求。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是2010年5月26日在上海市静安区设立的个人制律师事务所。
主任张志良律师1999年从事专职律师至今。近年来,张志良律师一直用心探讨研究适合律师事务所发展模式和激励机制。并征询了部分律师同行和专家的指导意见,完成了《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及个人律师事务所发展纲要》(2010)初稿。希望通过实践并不断完善,探索、构建个人律师事务所发展模式,使律师事务所实现模式化、规模化、规范化。适应新形势下国家和社会法律服务的需要。“诚信、和谐”是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准则。
律师姓名:张志良律师
所在地区:上海-静安区
执业机构: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199910584586
执业机构: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921818007 021-51701015 021-64242404
电子邮件:lawyerzzl@163.com
联系地址:上海市余姚路575号(静安法院、检察院、看守所、交巡警大队附近)
专长领域:婚姻、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合同律师,心理咨询师,尤其擅长情感危机分析策划、婚姻家庭隐私纠纷、财产的调查、处理。
以下名词含义“创始人”专指律师所主任;“高级合作人律师”指经律师所聘用、分担律师所公共费用、自带律师团队的律师;“初级合作人律师”指经高级合作人律师推荐、律师所聘用、由高级合作人律师直接管理的其团队执业律师。“律委会”是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的简称。指律师事务所主任及高级合作人律师组成的律师事务所决策机构。
一、律师事务所架构
创始人(主任)、合作人(高级)、合作人(初级)、助理及行政人员,创始人是个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作人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二、制度及激励机制
(一)、创始人同高级合作人律师组成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律委会”,作为律师事务所权力机构,商议决策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律师事务所主任对律委会不适当的或难以达成的决议享有建议、修改和决策权。
(二)、律师事务所主任选择若干合作律师组建高级合作人律师团队,高级合作人律师一般经过1年(含1年)以上的合作磨合,人品、格局、方向相近相通,能够认同律师所的制度和发展规划,每个高级合作人律师能够胜任自带一支专业律师团队。高级合作人律师分摊律师事务所全年公共费用,并向律师事务所按月收入5%提取律师事务所发展基金,便可分享律师事务所公共资源。法律服务收入100%全部归高级合作人律师所有,高级合作人律师的案件收入比例一般可在90%以上。但税及社保费、团体会费律师自负。
(三)、高级合作人律师
根据律师事务所的统一规划和模式化的制度,组建初级合作人律师团队,即高级合作人直接介绍进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初级合作人律师以下(含初级合作人律师)再推荐进入律师所的律师,属于该高级合作人律师团队内成员,即初级合作人律师。其除每月向律师事务所缴纳自己法律服务收入10%的律师事务所发展基金外,其它收入分配及费用承担比例由其高级合作人律师和直接推荐的初级合作人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总量控制原则下自主决策,被推荐律师直接向其高级合作人律师和推荐律师缴纳。一般高级合作人律师和初级合作人律师向自己直接推荐的律师提取比例不超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