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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休假天数】与2010年休假天数相关的用人单位在安排年休假时应注意的问题

  用人单位在安排年休假时应注意的问题

  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与之配套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带薪年休假已成为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流程再造的重要内容。

  用人单位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探亲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用人单位往往存在一种误区,认为探亲假是指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安排探亲。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的,年休假最少都有5天了,足够“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所以已没有探亲假存在的基础。

  其实,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休假,应各自独立计算及享受。探亲假不能代替年休假,年休假也不能代替探亲假。但在目前,年休假已经是法定的假期,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休年休假,会导致类似于加班费的法律责任;而探亲假的规定只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有效,而且法规并未规定如果不休探亲假会有什么法律责任。所以用人单位应及时调整相关规定,非国有企业可以年休假取代探亲假,调整相关制度,以免出现违法情形。

  另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婚丧假、产假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期间。

  2、跳槽的员工享受年休假工龄可累计计算

  具体享受年休假的时间: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有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有疑问,如何理解“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员工参加工作以来在其他单位的工作年限是否也计入本单位的累计工作年限内。答案是肯定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在不同单位工作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享受年休假时,应累计计算。

  案例:跳槽员工年休假可累计计算工作时间

  张某在甲公司工作了8年,终止劳动合同后在家休息了几个月,又到乙方公司工作了5年,乙方公司安排年休假时,因为张某只在本公司工作了5年,只安排张某5天的假期,张某不服,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要求享受13年工作年限对应的10天的带薪年休假。张某的带薪年休假应该是多少天呢?

  分析:《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因此,哪怕张某有过更多的跳槽经历,哪怕中间曾经中断上班,工作时间均应累计计算。故张某的工作时间是13年,对应应该享受10天带薪年休假。

  3、中途跳槽的员工可折算享受年休假

  这里面有两个问题。其一,《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中间的连续工作1年,包括在前一单位的工作时间(但必须是连续的);其二,如果员工已连续工作1年,但该年的剩余天数不满1年,则该年应休的年休假应按比例折算。

  案例:跳槽的员工可折算享受年休假

  2008年10月6日,高某某毕业后在A单位刚好工作了1年,随即跳槽到B公司工作,B公司陆续安排员工休年假,但未安排高某某休年假,高某某找B公司,公司认为高某某刚刚跳槽进公司,2008年度不享受年休假。那么高某某在B单位应享受年休假为多少天呢?

  分析:2008年10月6日起,高某连续工作满1年,应予享受年休假,但当年剩余天数已不足一年,故应折算。2008年剩余天数为87天,故高某某应享受年休假天数折算公式为:(87/365)*5天=1.19天。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因此结论是高某某在B单位2008年度应享受年休假1天。

  4、未休年休假支付300%工资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法定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日工资按月工资总额仅仅剔除加班工资后的平均工资来折算。

  员工未休年假也不是全部都得支付三倍工资,比如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案例:未休年休假报酬的计算基数

  齐某某在某公司已工作满三年,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但公司一直以业务忙为由,未安排齐某某休假,齐某某向当地劳动保障中心投诉,要求按照其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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