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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样本】购房者在二手房交易中尽到审查义务 买卖合同有效

作者:佚名 来源:中顾法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01-08 17:13:56  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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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手房买卖合同样本】购房者在二手房交易中尽到审查义务 买卖合同有效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二手房交易合同仅由夫妻一方签订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终审宣判,认定购房者在房屋购买中尽到审查义务,且未参与签订合同的房屋共有人实质性参与售房,法院二审依法驳回出卖方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决售房者王某、张某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协助购房者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交付房屋。

  2009年11月2日,在某房屋中介的促成下,潘某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44万元购买张某在成都郊区的一套房产,并约定了付款方式和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合同签订当日,潘某即向张某支付了定金1万元。之后,张某以其卖房未经房屋另一共有人即丈夫王某的同意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发生纠纷后,潘某将张某、王某夫妻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交付房屋,并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2.6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夫妻系争议房屋的共同所有人,出售房屋是丈夫王某到中介公司进行的登记,在合同签订之日的前一天,王某曾与中介通话三次,中介也证实王某对张某签订合同是知情的。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张某签订合同是经与其夫王某协商一致后决定的,王某实质性参与了售房,该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同时,潘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存在,故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张某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协助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交付房屋,驳回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宣判后,张某、王某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潘某在房屋买卖行为中的审查义务已经尽到,从诚实信用和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的角度,潘某要求张某、王某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该案主审法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购房合同是否合法有效。首先,争议房屋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潘某无法从产权证上的记载知晓该房屋还有共有人。其次,张某、王某系夫妻关系,夫妻对家庭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基于夫妻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夫或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对于相对人来说,不论从主观还是客观上均无法知道该处分行为是否只是个人的意思表示。再次,根据相关证据能证明夫妻双方对出售房屋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对潘某来说,其在房屋买卖行为中的审查义务已经尽到。

  目前,由于房屋价值大、增值快,在属于夫妻共有的二手房交易中,售房者常以另一共有人不知情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对此,法官提示,二手房买卖中,一般购房者应注意两个环节:一是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应仔细审查卖房人的身份、房屋的权属,最好核查房屋产权证。如卖房者为已婚的,应注意所出售的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二是签订买卖合同时,相关形式要件应完备,最好由共有人共同签字确认,有特殊原因一个共有人不能到场的,事后也应该让其补签或者出具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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