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屋买卖税金
文章来源:中顾网 作者:佚名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29 9:54:59
  • 本文介绍了房屋税金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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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老姐要在上海买房子,让我帮忙咨询一下在上海房屋买卖税金怎么缴纳。请那边知道的人士帮忙介绍一下

  中顾网律师解答:

  你姐姐作为买方,购买房屋需要交纳的税金有以下几种:

  上海房屋买卖税金买方缴纳项目及比例:

  (一)普通住宅:

  90平方米(含90),契税:1% 90—140平方米(含140) 契税:1.5%

  (二)非普通住宅:契税:3%

  注:

  普通住宅必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1、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 3、坐落在内环线以内的总价低于245万元/套,内环与外环之间的总价低于140万元/套,外环线以外的总价低于98万元/套。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国发[1986]90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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