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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税费缴纳标准是什么

作者:佚名 来源:中顾法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1-02 11:46:57  免费法律咨询
[提要]本文介绍房屋买卖税费缴纳标准是什么等一系列相关内容,二手房:新建的商品房进行第一次交易时为“一手”,第二次交易则为“二手”。并提供中顾法律网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解答...

  二手房:新建的商品房进行第一次交易时为“一手”,第二次交易则为“二手”。

  法律咨询:房屋买卖税费缴纳标准是什么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1、交易手续费:6元/平方米

  2、登记费:住宅80元/宗、非住宅100元/宗

  3、工本费:10元/本、印花税:5元/本

  4、契税:普宅1.5%、非宅3%

  5、营业税及地主教育费附加:房屋市价的5.55%

  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五年的普通住宅、自建自用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非住宅、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五年的非普通住宅,销售时按差额征收营业税;单位销售房屋按差额征收营业税

  6、个人所得税:成交价的2%

  具备个人所得税免税条件的可以申请免税

  7、产权转移合同印花税:

  买方:成交价的0.05%

  卖方:成交价的0.05%

  8、防洪费:成交价的0.1%

  9、土地增值税:成交价的1%

  个人转让居住在5年以下非普通住宅按住房转让收入1%计征土地增值税

  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房产纠纷推荐律师:范文成律师

  范文成律师077月中国民主同盟上海市委员会第三次常委会讨论,决定聘请范文成为中国民主同盟上海市第十三届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国民主同盟上海市司法系统委员会委员.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上海教育学院法律专业和复旦大学法律系经济法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法学士。

  范律师具有丰富的执业技巧和职业经验,尤其擅长刑事、经济纠纷、离婚等民事及企业法律顾问等方面的法律事务,曾多次在法律刊物上发表多篇论文。上海电视台、上视新闻综合频道对范律师的庭审纪实、案件聚焦进行了报道.

  办公电话:021-63840643,13301612688    电子邮件lawyer_fwc@vip.sohu.com

联系地址:上海市建国东路525(巴士大厦)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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