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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的具体流程

作者:佚名 来源:中顾法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06-03 13:56:12  免费法律咨询
[提要]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房屋,甲方愿意出售,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本文是一篇关于房屋买卖的具体流程的文章...

  房屋买卖的具体流程

  网友提问:

  我一个多月前买了一套房子,是期房只付了首付,如果现在要卖可以吗,需要些什么手续?

  中顾法律网律师解答:

  购买商品房:

  1、不贷款

  ⑴购销合同三份

  ⑵购房发票,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⑶产权证明书或商品房备案证明书(1999年8月1日后签定的合同需提供)

  ⑷房屋测绘图⑸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2、贷款购房者需提供下列材料

  ⑴购销合同三份

  ⑵预付款收据

  ⑶产权证明书或商品房备案证明书,或备案证明

  ⑷夫妻双方身份证件

  ⑸结婚证

  ⑹户口本

  ⑺工资收入证明注:单身需提供单身证明银行需提供⑴借款合同⑵借款反担保合同⑶抵押合同⑷抵押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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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样本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北京市______区(县)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件为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项目名称为______,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______字______号),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经)字第______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房屋,甲方愿意出售,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项,订立本合。

  第一条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上述面积已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测绘。

  第二条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___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小写)______元。乙方预付的定金______元,在乙方支付购房价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全文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 )

  立房地产买卖合同人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未通过经纪机构居间介绍】【通过 公司居间介绍(房地产执业经纪人: ,经纪人执业证书号: )】由乙方受让甲方将自有的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

  (一)甲方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权证号为: ;

  (二)房地产座落在上海市 【区】【县】 【路】 【弄】【新村】 【支弄】 号 室(部位: )。

  房屋类型: ;结构: ;

  (三)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四)房屋平面图和房地产四至房屋(附件一)

  (五)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为【国有】【集体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 】方式获得;  》》全文

  △深圳市厂房买卖合同样本

  一、本合同是深圳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深圳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或参照示范文本订立买卖合同。

  二、除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出售商品房、公有住房出售外,其余房地产买卖均可适用本合同。

  三、合同内的空格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商定后如实填写;【    】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可根据实际选择,不予选择的划除;

  四、双方当事人应按自愿协商、公平的原则订立合同。房地产买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双方当事人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共有人的权利。房地产权利登记分为独有和共有,共有指二个以上权利人共同拥有同一房地产,买卖房地产签订合同时,房地产权证内的共有人应在合同内签字盖章。  》》全文

  △房屋买卖中注意事项

  一、 购买不具备双证的二手房

  不具备双证的房产交易合同是否有效,这一直是个有争义的话题。对这类房屋(在我们江阴主要是期房和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拆迁安置房)的转让合同的看法,比较普遍的是认为这类房屋转让违背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同时合同法还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很多人认为这种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交易合同是无效的。

  前几年,我身边有朋友遇到过这类期房合同的纠纷,我也咨询过一些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包括参与讨论物权法的常州一个房地产方面的法律专家),说法各有不一。我在网上查了不少案例,比较权威的是中央电视台的《经济与法》曾经播放过几个关于这类合同的案例,有一个案例比较典型,一审判决无效,二审判决有效。 》》全文

  △房屋买卖应讲诚信恶意违约应该赔偿

  2007年底,陈某与朱某经某中介公司居间,签订了《购房协议书》,约定:甲方(陈某)将本市B处房屋出售给乙方(朱某),房价为49万元,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向甲方支付定金3万元;因B处房屋有户口,故甲方押4万元给乙方;甲方经与银行联系后,乙方归还甲方银行****,余款待乙方银行放贷时付清;双方有任何一方违约,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万元。当日,朱某向陈某支付了3万元定金。过了三天之后,朱某与陈某签订了正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在2008年1月28日前双方办理交易过户手续。2008年3月,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陈某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陈某向朱某返还购房定金3万元,并赔偿违约金3万元。

  朱某认为,在签订买卖合同后,自己按约通知陈某受领房屋首付款,但陈某拒绝受领,而且自己还分两次发函给陈某,第一次2007年12月27日发函的内容为:请陈某于2007年12月28日到银行还款,如不到,自己就直接去陈某的工作单位请陈某;第二次2007年12月28日发函的内容为:昨天发了一份通知给陈某,请陈某今天与朱某一起去银行还贷。但陈某对朱某的发函不予理睬。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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