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虚假、侮辱信息,构成侵权?
- 利用网站、手机短信发布虚假、侮辱信息,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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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站、手机短信发布虚假、侮辱信息,构成侵权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邹伙发律师
2006年12月和2007年1月,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三次在其经营管理的北京同城分类网“北京分类信息 交友征婚 女士征婚/女找男友”分别登载了以下帖子:
1、《成熟女人的爱情》:交友目的:男性朋友;收入范围:5000以上;星座:魔羯座;婚姻状况:离异;身高:160;体重:52;闯荡商海十几载有一定经济基础,渴望真爱,条件不限为人正派。
2、《找个男人陪》:本人在商场打拼数十载积累了财富却丢了老公,我虽有万贯家财可寂寞难耐,孤独太可怕了,我就想找个男人,只要你对我好就行;
3、《38岁/找个男人去爱(朝阳区)》”:性别:女,年龄:38岁,38岁经商数十载,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有独立住房,寻35至60岁的男士真诚就好。
以上信息均公示了王某的联系电话,自此王某收到无数陌生男人不怀好意(甚至是带着淫荡的声音)打来的电话和发来的短信,通话和短信内容大都极其淫秽下流。
王某因多年经商,业务范围很广,生意繁忙,多年来一直使用此电话号码对外联系业务,而此电话只要开机便被陌生电话充斥,客户根本难以打入,造成原告业务量锐减,生意受到极大的影响。更为严重的是,王某由于接收太多淫秽下流的骚扰电话和短信,脑海里总是浮现陌生男人的淫笑声,再加上不明就里的朋友和客户对王某人品的怀疑,王某的精神受到了极大的刺激,内心极其痛苦,整天精神恍惚。
王某有丈夫有子女,从未离异,家庭生活幸福,被告未经审核便登载以上带有淫秽、色情、侮辱、诽谤信息的行为,严重贬低了原告人品,侮辱了原告人格,侵害了原告名誉,导致原告业务、生活、精神受到严重影响,为维护法律尊严和自身合法权益,王某聘请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邹伙发律师作为其诉讼的代理人,邹伙发律师深入调查后,确定发布信息的侵权人为马某,并在诉讼中依法追加马某为共同被告.
现该案已由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
在王某婚姻存续期间,并未授权他人登载交友、征婚信息,马某将王某手机号公布在互联网上,导致王个人信息泄漏,影响了王的正常生活,给其造成一定的精神压力;另外,马某向王某发送的带有侮辱内容的短信侵害了王某的人格尊严,造成其精神损害,综上,马某的行为已严重侵害王某的一般人格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马某在网站上向王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公证费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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