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纪人未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的问题
[提要]本文章主要介绍了行纪合同,关于行纪人未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的问题等一系列的相关知识,并提供专业律师的免费解答。...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法律咨询:
某商业大厦(以下简称甲方)委托信托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代购21寸彩色电视机500台。甲乙双方合同规定,乙方与第三人成交后,由其通知甲方直接向第三人支付价金。乙方为完成甲方的受托任务,嗣后与某电视机厂(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一项电视机买卖合同,规定由丙方提供500台21寸彩电,并于乙方收到电视机后立即支付价金。随后,丙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交付了电视机,乙方在收到电视机后,也立即通知甲方履行下列义务:⑴向丙方支付价款;⑵向乙方支付报酬;⑶到指定地点提货。甲方接到通知后,向乙方支付了约定的报酬,并提走了电视机,却未向丙方支付价金。丙方由于迟迟没有收到货款,遂要求乙方支付价金并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乙方则宣称:它是受甲方的委托并为甲方的利益而实行代购任务,根据它与甲方的是的委托合同,没有支付价金的义务,因此自己对于违约并无责任可言,丙方只能要求甲方支付价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于是,丙方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依法裁决。
律师回答:
甲乙订立的是行纪合同,甲是委托人,乙是行纪人,而丙为第三人。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415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421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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