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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格式条款无效?

  • 文章来源:中顾网 作者:佚名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3-4 15:00:47
  •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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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合同法》第 40 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 53 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负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所谓免除责任,又可以称为免除主要义务,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免除格式条款提供者按照通常情形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

  所谓加重责任,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在通常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不应当承担的义务。

  所谓排除主要权利,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排除对方当事人按照通常情形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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