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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合同】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的基金的设立募集

作者:佚名 来源:中顾法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08-22 20:16:23  免费法律咨询
[提要]本文章主要介绍了证券合同,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的基金的设立募集等一系列的相关知识,并提供专业律师的免费解答。...
【证券合同】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的基金的设立募集

  (一) 设立募集期限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 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三) 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追加认购不得低于500元。

  (四) 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1%。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计入基金资产。

  (五) 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六) 基金认购的规定

  关于本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发行公告中规定。

  (七) 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在全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八) 认购的程序和方法

  1、认购程序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发行公告。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与过户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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