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常识】关于交通事故受害人衣服赔偿
【交通事故常识】关于交通事故受害人衣服赔偿
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同时,一般都伴有衣物损害,其中受害人衣服损坏,包括受害人受伤时的衣服破损和受害人死亡时的衣服破损,对于受害人受伤时的衣服破损,由侵权人赔偿没有争议,但前提是受害人须举证证明破损衣服的形态。
对于受害人死亡时的衣服破损,是否由侵权人赔偿及赔偿范围,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死亡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身上衣服和受害人所有的衣服,侵权人都应该赔偿,理由就是受害人衣服具有专有性,受害人死亡时,其衣服必然失去使用价值,侵权人对于减损价值应予赔偿。第二种观点认为,死亡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身上破损衣服,侵权人应予赔偿,对于未破损的和受害人其他衣服不应赔偿,理由是民法的“填平原则”,而且认为未破损的衣服充其量属于间接损害,侵权案由对间接损失不应赔偿。第三种观点认为,死亡受害人的衣服不应赔偿,不属于受害人财产损失范围,而且衣服的价值很难确定,不具有司法操作性,受害人其他赔偿项目费用已经很高,已经涵盖衣服费用,不应作为一个单独项目赔偿。
本律师认为第二种观点比较正确。第一种观点明显夸大受害人损失范围,虽然衣服具有专有性,但未毁损的衣服不是必然失去使用价值,在一定条件下,仍然可以使用,即不属于直接损失。而且衣服属于损耗品,是伴随着受害人的人生而逐渐减损价值,既然受害人生命提前终结,侵权人对其给予法定赔偿,意味着没有提前终结衣服的使用价值,或者说衣服的使用价值在死亡赔偿金中已经有所体现和延续。第三种观点认为衣服不属于财产损失范围显然不正确,认为对破损衣服也不予赔偿明显违背民法和侵权法规定。举例说明,如果受害人穿着一件貂皮大衣,因交通事故损坏,难道侵权人可以不赔?显然不能。第三种观点认为价值小只是一般而言,即使价值小也是受害人受到的损害,对于无法评估或评估成本过高的,法院可以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动用自由裁量权,根据实际情况酌定赔偿数额,而不是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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