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伤残住院期间的待遇
一级伤残住院期间的待遇
医疗期限的计算与职工参加工作年限以及与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两个因素有关,确定医疗期限应同时参照这两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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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一职工工伤,植物人,现在仍然住院,工伤认定已经下达,我想问一下什么时间该职工能作鉴定,若就这样不醒人事,会不会对以后的伤残鉴定及各项待遇有影响?现在职工住院3个月了
中顾法律网律师解答:第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此,不管住院时间多长,如果病情相对稳定了,即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出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可能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或“生活自理障碍”。若属劳动功能障碍,则有十个伤残等级(1-10级,1级最重);若属生活自理障碍,分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
第四,具体享受的待遇,需要按照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兑现相应待遇。《条例见附件》。
第五,该职工不省人事没有关系,因为按规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申请。
●相关法律知识: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关于医疗期间具体规定,劳动部1995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劳部发[1994]479号)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医疗期限的计算与职工参加工作年限以及与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两个因素有关,确定医疗期限应同时参照这两个因素。
在计算医疗期限的同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6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06年4月1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4月1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6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3、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编辑:赵岩)本文关键词:医疗期案件
医疗期限是判断用人单位能否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由于我国医疗期限规定得较为复杂,很多人并不清楚医疗期限的长短以及如何计算,所以现实中有不少企业在职工患病时,不考虑职工医疗期限就任意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经常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关于因工负伤职工的工伤医疗期,在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有明确规定。»全文
保险人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是指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全文
根据《保险条例》第29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具体包括:
1、第29条第3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全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在》,职工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伤病痊愈,如果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应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全文
医疗期内劳动者享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以下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全文
■法律咨询解答:
律师你好:我在单位做了十八年,生病医疗期满,单位增加的医疗期是几个月?
中顾法律网律师解答:
你好:
1、你可以根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看看医疗期是否已过。
2、医疗期是法定的。如果单位有规章制度说另行给员工医疗期的,那么你得知道该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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