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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标准】在交通事故中职工负主要责任不能认定为工伤

作者:佚名 来源:中顾法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0-29 15:44:34  免费法律咨询
[提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工伤认定标准以及在交通事故中职工负主要责任不能认定为工伤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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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认定标准】在交通事故中职工负主要责任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回放:

  王某是昌乐县某公司职工。2011年1月1日,王某在下班骑摩托车回家途中,由于天黑车快,自己撞到了停靠在公路旁的一辆大货车上,导致抢救无效身亡。昌乐县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车速过快,负事故主要责任;大货车违章停车负事故次要责任。

  2011年1月8日,王某的家属到县社保部门请求工伤认定。2011年1月12日,社保部门对王某家属的申请出具了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书。王某家属不服,问:“去年王某的同事也发生过与王某相同的情况,并被认定为工伤,为什么王某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社保工伤认定人员对王某家属做了详细的法律解释:2004年1月1日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011年1月1日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修订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王某这种情况在2011年1月1日之前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在2011年之后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王某的家属对于社保工伤认定人员的解释,表示理解,没有提起行政诉讼。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将成为认定工伤的必备材料。

  根据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管是别人的,还是自己的机动车,只要因其发生伤害,都被认定为工伤。所以,实践中,如在公交车内部发生的、自己驾车与交通设施发生的等诸多情况,绝大部分无法由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只要能证明是由机动车导致的,都在认定工伤的范围内。

  而由于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限制为“非本人主要原因”,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恐难被认定为工伤,故此,就这一点讲,也将有很大一部分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由于无法证明自己“非主要原因”,而不能认定为工伤。

  在此,工伤赔偿法律网张士谦律师也提醒广大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索取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备工伤认定申请之用。如果自己摔伤是由于道路设施管理部门的原因所致,也应该由交警部门出具单方事故证明,由人民法院判定责任后,依人民法院判决申请工伤认定。 

  劳动纠纷推荐律师:黄群律师

  黄群律师:法学本科,1998年开始律师执业生涯,现执业于北京惠城律师事务所成都分所。专业从事民商法律事务研究和实务。执业十多年来,黄群律师以其执着和勤奋为各类委托人办理过数百件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并主持、参与调解多起非诉讼纠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多年的办案经验,造就了成熟的办案风格,善于从多角度分析案情,发掘其中的机会,最大限度的为委托人争取最多的合法利益已成为黄群律师代理工作中重要而鲜明的思维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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