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补偿金】终止合同补偿金
文章来源:中顾网 作者:佚名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4-2 10: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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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离退休人员是否是劳动合同法的主体?

  中顾网律师回答:

  关于离退休人员劳动合同主体资格问题《劳动合同法》中只将“劳动者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规定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而未明确将退休人员重新就业的劳动关系排斥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之外。

  在实际操作上,一般认为返聘或再聘用的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是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体资格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聘用协议。与劳动合同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劳动合同内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内容是强制性内容,体现了《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聘用协议双方是平等的,所有的内容由离退休人员与单位协商确定,不再受国家特殊保护,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协议时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离退休人员再次聘用遭受事故伤害,聘用协议有约定的,应按协议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而不纳入工伤行政确认范围。

  用人单位对已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或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因用人单位继续留用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该职工患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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