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答辩书
- 答辩人孙彩红,女,汉族,1972年3月12日出生,陕西省留坝县马道镇龙潭村二组村民,住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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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答辩书
答辩人孙彩红,女,汉族,1972年3月12日出生,陕西省留坝县马道镇龙潭村二组村民,住该组。
手 机:13891638138·13892601861。被答辩人(申诉人):凤县小峪河金矿
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保险)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2004年5月6日,答辩人丈夫龙以明与被答辩人凤县小峪河金矿建立了劳动关系,2004年6月26日,龙以明在工作时,矿井发生坍塌事故,一长约3米,宽1米,高约1米的巨石砸向龙以明,龙以明当场被砸致死。
该事故发生后,被答辩人没有履行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和保护事故现场的义务,在有关部门还没有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时,就清理了事故现场,也没有对龙以明的尸体进行检验,被答辩人在这种情况下违规恢复生产。
该事故发生后,被答辩人在同答辩人协商时,闭口不谈具体补偿办法,也不向有关部门申请对龙以明予以工伤认定,被答辩人只是一味的强调对龙以明尸体的处理,在没有对龙以明进行尸检,死因不明的情况下,就要挟死者亲属,意图对龙以明的尸体进行火化处理,以掩盖其发生矿难的事实真相,被答辩人的上述行径是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是严重践踏劳动法律的行为。
二、被答辩人在《申诉书》中所称:“事故发生后,申诉人即时向有关部门做了汇报,并积极通知被诉人及其家属,处理善后工作,对这起不幸的事故我们对被诉方也深表同情,也表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妥善处理好赔偿事宜”。
事实真相是:
⒈事故发生后,被答辩人一直就在瞒报事故, 至今也没有依照矿山安全法规和劳动法规向有关部门汇报。
⒉事故发生后,被答辩人先是提出给答辩人两万元的补偿,后又提出给四万元,最后提出给五万元,被答辩人的这种做法竟然能称得上是“也表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妥善处理好赔偿事宜”,作为被答辩人不可能不知道法律、法规的规定吧。
三、被答辩人在《申诉书》中称“作为被诉方至今不予配合,并提出一个近似天文数的赔偿要求”。
首先,答辩人提出的赔偿数额是依照国家和陕西省的有关规定提出的。
其次,被答辩人并未与答辩人协商,仅仅是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受被答辩人之托在案外询问答辩人赔偿要求时答辩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提出过赔偿数额,难道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就能代表被答辩人吗?
四、被答辩人在《申诉书》中称:“在处理尸体方面,多次出尔反尔,致使尸体已高度腐烂。应被诉方的要求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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