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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异地变更执业机构

作者:佚名 来源:中顾法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2-27 15:12:21  免费法律咨询
[提要]异地变更执业机构是指律师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与原律师事务所办结业务、档案和财务的交接手续。...

  异地变更执业机构

  异地变更执业机构是指律师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与原律师事务所办结业务、档案和财务的交接手续。

  律师申请异地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县司法局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应当包括劳动聘用合同和北京市所属人才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四)经北京市律师协会审查的执业经历证明。

  申请人应当提交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年度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和原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属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年度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供协会审查。

  律师申请异地变更执业机构时,应当如实填报《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

  区县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异地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开具调档函,调转律师执业档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开具调档函,并说明理由。

  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完成后,北京市司法局在网站上进行公告。

  北京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县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调转律师执业档案期限不计算在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执业机构的决定。

  准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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