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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公安厅长柳耀华工作记录]]></title>
<link>http://news.9ask.cn/xsbh/toutiao/200909/23603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公安厅长柳耀华工作记录
　　柳耀华首先来到市公安局长江路派出所位于国贸大厦批发市场前的分所，沙]]></description>
<text><![CDATA[公安厅长柳耀华工作记录
　　柳耀华首先来到市公安局长江路派出所位于国贸大厦批发市场前的分所，沙依巴克区公安分局局长张粤汇报说，这个分所在五一期间刚刚建成使用，原来这一带的发案数占到了长江路派出所发案数的一半。分所建成后，民警带领联防队员市场保安开展巡逻、接处警工作，附近的商户对此非常欢迎。柳耀华指示，除了治安情况，民警还要与交通、交警部门协调，解决附近的交通问题。
　　在二道桥一带，柳耀华询问了驻扎在这里的特警支队二大队民警队伍情况，了解了民警的执法环境问题。柳耀华要求特警要加强与街道办事处、天山区公安分局和周边派出所的协调联系也要争取获得群众的支持，在群众中通过规范执法行为树立良好的形象，通过借力形成合力，加强对这一地区的社会治安整治。
　　随后，柳耀华来到建设中的天山区公安分局新办公楼楼址和新市区公安分局。在了解了新市区分局辖区治安特点后，柳耀华指出，治安管理要打牢基础以房管人，从出租房屋管理入手，抓好暂住人口管理，加强情报信息工作。要在保持严打高压态势的同时，也不忘关心民警的生活，尽量保障民警的休假，保证民警的战斗力。
　　公安厅长柳耀华工作记录
相关链接&gt;&gt;&gt;&gt;&gt;&gt;

　　柳耀华一路上看到至少12具尸体
　　柳耀华被免职
　　原公安厅厅长柳耀华
　　柳耀华工作简历]]></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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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公安厅长柳耀华工作</keywords>
<category>社会与法</category>
<author>佚名</author>
<source>本站原创</source>
<pubDate>2009-9-7 18:07:25</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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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柳耀华一路上看到至少12具尸体]]></title>
<link>http://news.9ask.cn/xsbh/toutiao/200909/236029.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柳耀华一路上看到至少12具尸体
　　7月5日晚上6时20分左右，乌鲁木齐人民广场开始出现人群聚]]></description>
<text><![CDATA[柳耀华一路上看到至少12具尸体
　　7月5日晚上6时20分左右，乌鲁木齐人民广场开始出现人群聚集，8时许，一些人开始打砸抢……
　　在新华南路与天池路的交叉口看到一处派出所被毁。一群年轻人忽然冲出来，喊着口号，挥着木棒，还有两三名青年男子散发铁锹把儿。
　　接着，这群暴徒砸毁了路中间的栏杆并开始追打路人。许多公交车的窗子被砸毁。一些乘客在下车后立即被包围起来打，许多人逃离时脸上满是鲜血。
　　晚上10时之后，乌鲁木齐的天空暗了下来，然而夜幕却被暴徒所点燃的车辆映亮。
　　在团结路高架桥下，躺着一名被暴徒杀伤的男子，不远处，俯卧着一位被杀害的女子，她身上还背着一个小包。
　　记者还看到一个规模很大的烟酒店被暴徒纵火烧掉。店面的玻璃窗发出震耳的炸裂声。一辆被暴徒袭击过的出租车停在马路中央，司机满身是血躺在车中，生死不明。
　　在金银路，暴徒们用木棍打一位妇女，她的儿子无助地蹲在路旁，哭喊着：“别打我妈妈!”
　　另一位妇女脸上都是血，一边哀嚎着一边拉着她的女儿和丈夫跑着。在场的新华社记者把她送到了医院。
　　


　　7月7日，乌鲁木齐市委、市政府在乌鲁木齐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情况，并向参加发布会的中外媒体提供了一组“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现场照片。这是现场照片之一。
　　“我正在路上走着，一群人冲过来打我，我根本没来得及看清楚，就被打倒了。”这名男子说，“我不知道他们为什么打我?!”
　　“这些人像疯了般袭击所有人。”一位名叫阿布杜拉的维吾尔族保安说。
　　新华社新疆分社的车子也被暴徒们用棍子砸碎窗子。分社一位司机说，周日晚上他运送了四位伤者去医院，他的车座上还残留着血迹。
　　当武警终于赶到并控制了乌鲁木齐的局面时，许多旁观者，有汉族人也有维吾尔族人，都激动地向他们欢呼。
　　周一中午，新华社记者在中泉路附近的街道上，看到有20多处血迹，一些砖头上沾着血、头发以及一些像皮肤似的东西。
　　天山区城建局副局长艾孜买提·阿不拉指着一大滩血说，如果这些血是一个人的，估计他的血在这里全部流光了。
　　离这滩血几米处的地方是一棵烧焦的树，树下一辆汽车已被烧毁。“死者可能是驾驶员，或者只是一位路人。”他叹息道。
　　从暴力事件现场回来的自治区公安厅厅长柳耀华说：太惨了!我一路上看到至少12具尸体。
相关链接&gt;&gt;&gt;&gt;&gt;&gt;

　　公安厅长柳耀华工作记录
　　柳耀华被免职
　　原公安厅厅长柳耀华
　　柳耀华工作简历]]></text>
<image>http://news.9ask.cn/xsbh/toutiao/200909/20090907113740989.jpg</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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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柳耀华尸体</keywords>
<category>社会与法</category>
<author>佚名</author>
<source>本站原创</source>
<pubDate>2009-9-7 18:10:39</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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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柳耀华被免职]]></title>
<link>http://news.9ask.cn/xsbh/toutiao/200909/236028.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柳耀华被免职
　　经中央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决定，免去栗智同志乌鲁木齐市委书记职务，朱海]]></description>
<text><![CDATA[柳耀华被免职
　　经中央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决定，免去栗智同志乌鲁木齐市委书记职务，朱海仑同志任乌鲁木齐市委书记。9月5日下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有关人事任免议案，决定任命朱昌杰为自治区公安厅厅长，免去柳耀华自治区公安厅厅长职务。
　　新任
　　


　　朱昌杰自治区公安厅厅长
　　男，汉族，山东东明人，1957年6月出生，1976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4月入党，大学学历。
　　曾在兵团农
　　二师27团工作,塔农大学习，历任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委区划办、巴州计委干事，巴州党委办公室秘书、副主任、主任，焉耆县委副书记、书记，巴州党委常委、副州长，巴州党委副书记。
　　2005年1月起任阿克苏地委书记。
　　2009年9月，被任命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厅长。
　　


　　免职：柳耀华自治区原公安厅厅长
　　男，汉族，1947年2月出生，湖北新洲人，1969年9月参加工作，1974年12月入党，大学学历。
　　历任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委宣传部干事，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委机关团委副书记，喀什市委、地委办公室秘书，喀什地委政法委秘书，喀什地区公安处副处长，喀什地区公安处处长，自治区公安厅副厅级侦查员、喀什地区公安处党委书记、处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正厅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其间：2002年12月当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政协委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2007年1月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政协副主席。
　　柳耀华被免职
相关链接&gt;&gt;&gt;&gt;&gt;&gt;

　　公安厅长柳耀华工作记录
　　柳耀华一路上看到至少12具尸体
　　原公安厅厅长柳耀华
　　柳耀华工作简历]]></text>
<image>http://news.9ask.cn/xsbh/toutiao/200909/20090907113459414.jpg</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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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柳耀华免职</keywords>
<category>社会与法</category>
<author>佚名</author>
<source>本站原创</source>
<pubDate>2009-9-7 18:11:16</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原公安厅厅长柳耀华]]></title>
<link>http://news.9ask.cn/xsbh/toutiao/200909/236025.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原公安厅厅长柳耀华
　　男，汉族，1947年2月出生，湖北新洲人，1969年9月参加工作，19]]></description>
<text><![CDATA[原公安厅厅长柳耀华
　　男，汉族，1947年2月出生，湖北新洲人，1969年9月参加工作，1974年12月入党，大学学历。
　　历任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委宣传部干事，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委机关团委副书记，喀什市委、地委办公室秘书，喀什地委政法委秘书，喀什地区公安处副处长，喀什地区公安处处长，自治区公安厅副厅级侦查员、喀什地区公安处党委书记、处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正厅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其间：2002年12月当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政协委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2007年1月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政协副主席。
　　


　　原公安厅厅长柳耀华
相关链接&gt;&gt;&gt;&gt;&gt;&gt;

　　公安厅长柳耀华工作记录
　　柳耀华一路上看到至少12具尸体
　　柳耀华被免职
　　柳耀华工作简历]]></text>
<image>http://news.9ask.cn/xsbh/toutiao/200909/20090907112917632.jpg</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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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公安厅厅长柳耀华</keywords>
<category>社会与法</category>
<author>佚名</author>
<source>本站原创</source>
<pubDate>2009-9-7 18:12:14</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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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栗智个人学习简介]]></title>
<link>http://news.9ask.cn/xsbh/toutiao/200909/236024.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栗智个人学习简介
　　栗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昌]]></description>
<text><![CDATA[栗智个人学习简介
　　栗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昌党委书记、乌鲁木齐市委书记
　　男[1]，汉族，1950年11月生，安徽利辛人，1971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9年12月参加工作，新疆大学经济系经济管理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
　　学习简历
　　1974.10—1977.10，南充师范学院(现西华师范大学)生物系生物专业学习;
　　1995.09—1996.07，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党校中青班学习;
　　1998.09—2000.07，在新疆大学经济系经济管理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
　　2000.03—2000.07，在中央党校进修班学习;
　　栗智个人学习简介
相关链接&gt;&gt;&gt;&gt;&gt;&gt;


　　栗智工作简历
　　栗智与朱海仑
　　栗智被免之说
　　栗智详细简历]]></text>
<ima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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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栗智学习简介</keywords>
<category>社会与法</category>
<author>佚名</author>
<source>本站原创</source>
<pubDate>2009-9-7 11:35:57</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柳耀华工作简历]]></title>
<link>http://news.9ask.cn/xsbh/toutiao/200909/236023.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柳耀华工作简历
　　男，汉族，1947年2月生(59岁)，湖北新洲人，1969年9月参加工作，]]></description>
<text><![CDATA[柳耀华工作简历
　　男，汉族，1947年2月生(59岁)，湖北新洲人，1969年9月参加工作，1974年12月入党，大学学历。
　　1965年09月至1969年09月，在新疆大学中文系维语专业学习;
　　1969年09月至1971年02月，留校待分配;
　　1971年02月至1972年04月，在解放军9901部队农场接受再教育;
　　1972年04月至1973年08月，在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委宣传部任干事;
　　1973年08月至1977年08月，任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委机关团委副书记;
　　1977年08月至1983年09月，任喀什市委、地委办公室秘书;
　　1983年09月至1985年05月，任喀什地委政法委秘书;
　　1985年05月至1986年04月，任喀什地区公安处副处长;
　　1986年04月至1993年09月，任喀什地区公安处处长;
　　1993年09月至1995年07月，任自治区公安厅副厅级侦察员、喀什地区公安处党委书记、处长;
　　1995年07月至1998年10月，任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1998年10月至2001年02月，任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正厅级);
　　2001年02月至2003年05月，任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其间：2002年12月当选自治区第九届政协委员);
　　2003年05月至2007年01月，任自治区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原政协副主席柳耀华
　　2007年01月，任自治区第九届政协副主席。2007年5月24日被授予副总警监。
　　2009年9月5日下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决定任命朱昌杰为自治区公安厅厅长，免去柳耀华自治区公安厅厅长职务。
　　柳耀华工作简历
相关链接&gt;&gt;&gt;&gt;&gt;&gt;

　　公安厅长柳耀华工作记录
　　柳耀华一路上看到至少12具尸体
　　柳耀华被免职
　　原公安厅厅长柳耀华]]></text>
<image>http://news.9ask.cn/xsbh/toutiao/200909/20090907112534685.jpg</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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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柳耀华工作简历</keywords>
<category>社会与法</category>
<author>佚名</author>
<source>本站原创</source>
<pubDate>2009-9-7 18:12:57</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栗智工作简历]]></title>
<link>http://news.9ask.cn/xsbh/toutiao/200909/23602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栗智工作简历
　　栗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乌昌党委书记、乌鲁木齐市委书记。
]]></description>
<text><![CDATA[栗智工作简历
　　栗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乌昌党委书记、乌鲁木齐市委书记。
　　男，汉族，1950年11月出生，安徽利辛人，中国共产党。1969年12月参加工作，1971年3月入党，在职研究生学历。
　　曾任乌鲁木齐警备区消防营文书，尼勒克县粮食局门市部工人，自治区轻工厅供销公司干部、副科长，自治区经协办干部、协作服务公司副经理，自治区轻工原料基地开发公司酒花科科长，自治区轻工供销公司总经理助理、酒花科科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啤酒花股份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自治区轻工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自治区轻工厅党组书记、副厅长，昌吉州党委副书记，博州党委书记。
　　


　　栗智
　　2005年1月任中共新疆昌吉州委书记。
　　2006年11月任乌鲁木齐市委书记。
　　栗智工作简历
相关链接&gt;&gt;&gt;&gt;&gt;&gt;


　　栗智个人学习简介
　　栗智与朱海仑
　　栗智被免之说
　　栗智详细简历]]></text>
<image>http://news.9ask.cn/xsbh/toutiao/200909/20090907111910656.jpg</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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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栗智工作简历</keywords>
<category>社会与法</category>
<author>佚名</author>
<source>本站原创</source>
<pubDate>2009-9-7 11:38:54</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栗智与朱海仑]]></title>
<link>http://news.9ask.cn/xsbh/toutiao/200909/236019.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栗智与朱海仑
　　经中央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决定，免去栗智同志乌鲁木齐市委书记职务，朱海]]></description>
<text><![CDATA[栗智与朱海仑
　　经中央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决定，免去栗智同志乌鲁木齐市委书记职务，朱海仑同志任乌鲁木齐市委书记。同时，对自治区公安厅主要负责人也作了调整。9月5日下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有关人事任免议案，决定任命朱昌杰为自治区公安厅厅长，免去柳耀华自治区公安厅厅长职务。
　　朱海仑简介：
　　男，汉族，1958年1月生，江苏涟水人，1980年5月入党，1975年7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函授经济管理专业毕业，中央党校大学学历。曾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委书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委书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等职。
　　栗智简介：
　　男，汉族，1950年11月出生，安徽利辛人。1969年12月参加工作，1971年3月入党，在职研究生学历。
　　曾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昌党委书记，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二师党委第一书记、第一政委。
　　栗智与朱海仑
相关链接&gt;&gt;&gt;&gt;&gt;&gt;


　　栗智个人学习简介
　　栗智工作简历
　　栗智被免之说
　　栗智详细简历]]></text>
<ima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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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栗智海仑</keywords>
<category>社会与法</category>
<author>佚名</author>
<source>本站原创</source>
<pubDate>2009-9-7 11:40:55</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栗智被免之说]]></title>
<link>http://news.9ask.cn/xsbh/toutiao/200909/236016.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栗智被免之说
　　对于新疆事件的“二次探底”，在民众忍无可忍又要酿成大祸的情形下才有人、确切地]]></description>
<text><![CDATA[栗智被免之说
　　对于新疆事件的“二次探底”，在民众忍无可忍又要酿成大祸的情形下才有人、确切地说，是有领导以被免职的形式出来担责，现在即评价还显得距离近了些。不过，由这件事的始末，有几个问题或曰疑问，还是需要澄清的，还是需要问几个为什么的。
　　其一、为什么在事件“一次探底”之后没有官员以被免职的形式出来担责，而偏偏要在“二次探底”且有可能再乱大乱的情形下，才免去相关人员的职务?这到底是由于这些官员失职渎职该免职，还是出于民众压力的原因?设若，如果没有这次转瞬发生的“二次探底”，栗智是否即能稳坐书记的交椅?公安厅长也断不至中途下课?
　　其二、紧接着，我要发问了：栗智被免职，应该是以失职、渎职论处。那么，他具体是怎么失职、渎职的?能否对民众，或者在党内，对他的错误有个公开的说法?是工作不热心，对民众疾苦毫无痛感，还是处置突发事故不力，或者别的方面的问题。公安局长同样如是。而，对犯了错误的前栗书记，是否在其离开书记职位前，进行廉洁守法方面的审查?查一下看他是否有接受贿赂的可能以及其他最容易被下水的方面的问题，顺带也能抖落出其人前人后的关系网。公安局长也如是。如此，才能令人、包括当事人心服口服。
　　其三、再有，问责制允许不允许出现弹性和可伸缩空间?问责制白纸黑字，天条一样摆在有关规定里，何以临到发挥效力的时候，总是习惯性失效?是问责制本身制订的有问题需要修订、完善，还是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问题?若是后者，则其弹性由谁来掌握，如何掌握?这个可伸缩的空间，到底能有多大?现在，栗书记及公安局长的被免职，已然说明，若有弹性及可伸缩空间的话，都是错误的!那么，对造成错误、一时纵容了栗书记及公安厅长的人员，是否也该被问问责呢?
　　其四、需要明确的是，社会、街头出乱子，还有被叫烂了街的所谓民族问题，其实都不过是一种表象，表象背后，有更其实质的原因，那就是一方领导长期以来领导不力、不廉洁、不奉公、不守法、不公平、不正义，造成贫富分化加剧、社会人心焦灼不堪、愤恨不堪，稍遇风吹草动，即造成乱子。此种情形下，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拆东墙补西墙呢，还是励精图治，痛下杀手——杀自己队伍中的害群之马、腐败分子?看来，这的确是个问题。不过，挥泪斩马肃，总比乱子四起一发不可收拾要切近。现在的问题是：马肃太多，遍地马肃，该怎么个斩法?
　　栗智被免之说
相关链接&gt;&gt;&gt;&gt;&gt;&gt;


　　栗智个人学习简介
　　栗智工作简历
　　栗智与朱海仑
　　栗智详细简历]]></text>
<ima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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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栗智</keywords>
<category>社会与法</category>
<author>佚名</author>
<source>本站原创</source>
<pubDate>2009-9-7 11:42:29</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栗智详细简历]]></title>
<link>http://news.9ask.cn/xsbh/toutiao/200909/236009.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栗智详细简历
　　栗智，男，汉族，1950年11月出生，安徽利辛人。1969年12月参加工作，]]></description>
<text><![CDATA[栗智详细简历
　　栗智，男，汉族，1950年11月出生，安徽利辛人。1969年12月参加工作，1971年3月入党，在职研究生学历。
　　曾任乌鲁木齐警备区消防营文书，尼勒克县粮食局门市部工人，自治区轻工厅供销公司干部、副科长，自治区经协办干部、协作服务公司副经理，自治区轻工原料基地开发公司酒花科科长，自治区轻工供销公司总经理助理、酒花科科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啤酒花股份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自治区轻工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自治区轻工厅党组书记、副厅长，昌吉州党委副书记，博州党委书记。
　　2005年1月任昌吉州委书记。
　　2006年11月任乌鲁木齐市委书记。
　　2008年1月—2009年9月5日，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昌党委书记，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二师党委第一书记、第一政委。是第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2009年9月5日，被免去乌鲁木齐市委书记职务。
　　栗智详细简历
相关链接&gt;&gt;&gt;&gt;&gt;&gt;


　　栗智个人学习简介
　　栗智工作简历
　　栗智与朱海仑
　　栗智被免之说]]></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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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栗智简历</keywords>
<category>社会与法</category>
<author>佚名</author>
<source>本站原创</source>
<pubDate>2009-9-7 11:44:15</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栗智被免乌鲁木齐市委书记之职]]></title>
<link>http://news.9ask.cn/xsbh/toutiao/200909/23599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栗智被免乌鲁木齐市委书记之职
　　经中央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决定，免去栗智同志乌鲁木齐市]]></description>
<text><![CDATA[栗智被免乌鲁木齐市委书记之职
　　经中央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决定，免去栗智同志乌鲁木齐市委书记职务，朱海仑同志任乌鲁木齐市委书记。
　　另外，9月5日下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有关人事任免议案，决定任命朱昌杰为自治区公安厅厅长，免去柳耀华自治区公安厅厅长职务。
　　栗智被免
　　栗智，男，汉族，1950年11月生，安徽利辛人，1971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9年12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
　　曾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轻工供销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新疆啤酒花[7.520.53%]股份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自治区轻工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自治区轻工厅党组书记、副厅长，昌吉回族自治州党委副书记，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党委书记。
　　2005年1月任自治区乌昌党委副书记，昌吉回族自治州党委书记。2006年11月任自治区乌昌党委书记，乌鲁木齐市委书记。2008年1月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乌昌党委书记，乌鲁木齐市委书记。第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朱海仑上任
　　朱海仑，男，汉族，1958年1月生，江苏涟水人，1980年5月入党，1975年7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函授经济管理专业毕业，中央党校大学学历。
　　曾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乌吉热克公社、县委办公室秘书，喀什地委办公室副科级秘书、正科级秘书，喀什地区林业处党组副书记、处长，喀什市委书记，喀什地委委员、喀什市委书记，和田地委副书记、书记。
　　2006年10月任自治区党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和田地委书记。
　　2006年11月任自治区党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
　　2009年9月任乌鲁木齐市委书记。
　　栗智被免乌鲁木齐市委书记之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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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易人
　　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朱海仑
　　原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栗智简历
　　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朱海伦]]></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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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栗智乌鲁木齐市委书记</keywords>
<category>社会与法</category>
<author>佚名</author>
<source>本站原创</source>
<pubDate>2009-9-7 11:01:19</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朱海伦简介]]></title>
<link>http://news.9ask.cn/xsbh/toutiao/200909/23598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朱海伦简介
　　朱海伦，男，汉族，1958年1月生，江苏涟水人，1980年5月]]></description>
<text><![CDATA[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朱海伦简介
　　朱海伦，男，汉族，1958年1月生，江苏涟水人，1980年5月入党，1975年7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函授经济管理专业毕业，中央党校大学学历。
　　1977年8月—1984年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乌吉热克公社、县委办公室秘书
　　1984年1月—1987年8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委办公室副科级秘书
　　1987年8月—1990年9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委办公室正科级秘书
　　1990年9月—1993年12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林业处党组副书记
　　1993年12月—1996年7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林业处党组副书记、处长
　　1996年7月—1998年6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委书记
　　1998年6月—2001年08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委委员、喀什市委书记
　　


　　2001年8月—2003年12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委副书记
　　2003年12月—2004年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委书记
　　2004年1月—2006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委书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四师党委第一书记、第一政委
　　2009年9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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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易人
　　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朱海仑
　　原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栗智简历
　　栗智被免乌鲁木齐市委书记之职]]></text>
<image>http://news.9ask.cn/xsbh/toutiao/200909/20090907104252360.jpg</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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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朱海伦</keywords>
<category>社会与法</category>
<author>佚名</author>
<source>本站原创</source>
<pubDate>2009-9-7 11:08:03</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原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栗智简历]]></title>
<link>http://news.9ask.cn/xsbh/toutiao/200909/235977.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原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栗智简历
　　栗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乌昌党委书记、乌鲁木齐]]></description>
<text><![CDATA[原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栗智简历
　　栗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乌昌党委书记、乌鲁木齐市委书记。
　　男，汉族，1950年11月出生，安徽利辛人，中国共产党。1969年12月参加工作，1971年3月入党，在职研究生学历。
　　曾任乌鲁木齐警备区消防营文书，尼勒克县粮食局门市部工人，自治区轻工厅供销公司干部、副科长，自治区经协办干部、协作服务公司副经理，自治区轻工原料基地开发公司酒花科科长，自治区轻工供销公司总经理助理、酒花科科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啤酒花股份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自治区轻工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自治区轻工厅党组书记、副厅长，昌吉州党委副书记，博州党委书记。
　　2005年1月任中共新疆昌吉州委书记。
　　2006年11月任乌鲁木齐市委书记。
　　2008年1月至今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昌党委书记，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二师党委第一书记、第一政委。
　　是第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原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栗智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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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易人
　　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朱海仑
　　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朱海伦简介
　　栗智被免乌鲁木齐市委书记之职]]></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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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栗智</keywords>
<category>社会与法</category>
<author>佚名</author>
<source>本站原创</source>
<pubDate>2009-9-7 11:11:32</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朱海仑]]></title>
<link>http://news.9ask.cn/xsbh/toutiao/200909/235964.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朱海仑
　　经中央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决定，免去栗智同志乌鲁木齐市委书记]]></description>
<text><![CDATA[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朱海仑
　　经中央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决定，免去栗智同志乌鲁木齐市委书记职务，朱海仑同志任乌鲁木齐市委书记。
　　9月5日下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三次会议。
　　会议审议并通过有关人事任免议案，决定任命朱昌杰为自治区公安厅厅长，免去柳耀华自治区公安厅厅长职务。
　　


　　朱海仑。
　　朱海仑，男，汉族，1958年1月生，江苏涟水人，1980年5月入党，1975年7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函授经济管理专业毕业，中央党校大学学历。
　　朱海仑先后担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委书记、和田地委副书记、和田地委书记等职。2006年10，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和田地委书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四师党委第一书记、第一政委。2006年11月至2009年9月5日，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
　　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朱海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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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易人
　　原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栗智简历
　　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朱海伦简介
　　栗智被免乌鲁木齐市委书记之职]]></text>
<image>http://news.9ask.cn/xsbh/toutiao/200909/20090907101913340.jpg</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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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朱海仑</keywords>
<category>社会与法</category>
<author>佚名</author>
<source>本站原创</source>
<pubDate>2009-9-7 11:15:17</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易人]]></title>
<link>http://news.9ask.cn/xsbh/toutiao/200909/235955.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易人
　　5日，新任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朱海仑在全市干部大会上表示，要在困难面前勇]]></description>
<text><![CDATA[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易人
　　5日，新任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朱海仑在全市干部大会上表示，要在困难面前勇于进取，在责任面前敢于担当，始终把“民所恨，除之;民所想，予之”作为座右铭和行为准则，动员一切力量，维护全市的社会稳定。
　　经中央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决定，免去栗智同志乌鲁木齐市委书记职务，朱海仑同志任乌鲁木齐市委书记。同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5日召开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有关人事任免议案，决定任命朱昌杰为自治区公安厅厅长，免去柳耀华自治区公安厅厅长职务。
　　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易人
相关链接&gt;&gt;&gt;&gt;&gt;&gt;

　　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朱海仑
　　原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栗智简历
　　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朱海伦简介
　　栗智被免乌鲁木齐市委书记之职]]></text>
<image />
<headlineImg />
<keywords>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易人</keywords>
<category>社会与法</category>
<author>佚名</author>
<source>本站原创</source>
<pubDate>2009-9-7 11:17:34</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最牛房产局长周久耕被判处10年以上]]></title>
<link>http://news.9ask.cn/xsbh/xsdt/200909/235874.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最牛房产局长周久耕被判处10年以上
　　备受关注的“天价烟局长”原南京江宁区房产管理局局长周久]]></description>
<text><![CDATA[最牛房产局长周久耕被判处10年以上
　　备受关注的“天价烟局长”原南京江宁区房产管理局局长周久耕，今天上午涉嫌受贿罪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检方指控他受贿107万元人民币和11万港币，建议对其量刑10年以上。
　　2008年12月，周久耕在新闻发布会上发表讲话，表示将查处低于成本价销售楼盘的开发商。其言论引发网络热议，并迅速被人肉搜索曝出其抽1500元一条的天价香烟，以及戴名表、开名车等问题，纪检部门由此介入调查。


　　被内地网民称作“最牛房产局长”的周久耕
　　检方指控，周久耕在2003年至2008年担任江宁区民政局局长、江宁区房产局局长期间，共接受9人贿赂，受贿金额为107万元人民币和11万元港币。
　　检方认为，周久耕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建议对其量刑在10年以上。
　　周久耕认可了检方的指控。但他的辩护律师对其中一笔20多万元的受贿数额存疑，认为那只能视为人情往来，不应认定为受贿。
　　其律师同时指出，周久耕应被认定为自首，且周久耕受贿并没有触犯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也没有因为受贿而徇私枉法，因此社会危害不重，建议法院从轻处理。
　　庭审中，控辩双方并没有过多的交锋，周久耕也表现很平静，庭审持续了一个半小时便宣告结束。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text>
<image>http://news.9ask.cn/xsbh/xsdt/200909/20090905172929569.jpg</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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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最牛房产局长周久耕</keywords>
<category>社会与法</category>
<author>佚名</author>
<source>本站原创</source>
<pubDate>2009-9-5 17:29:40</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辉瑞诈骗案6名检举人将分享1.2亿美元罚金]]></title>
<link>http://news.9ask.cn/xsbh/toutiao/200909/235866.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辉瑞诈骗案6名检举人将分享1.2亿美元罚金
　　据中国之声《全球华语广播网》12时47报道，最]]></description>
<text><![CDATA[辉瑞诈骗案6名检举人将分享1.2亿美元罚金
　　据中国之声《全球华语广播网》12时47报道，最近几天对美国制药巨头辉瑞公司来说，日子一定很不好过，因为此前它曾经采用故意夸大药品作用、邀请医生打高尔夫、按摩、度假等不当手段推销了13种药物，所以现在它不得不支付23亿美元的巨款，来换取司法部撤销对它的指控，这也成为美国历史上医疗诈骗案中最高的罚款，但根据了解这并不是辉瑞的首次罚款。
　　据记者了解到的最新消息，目前辉瑞公司虽然认罪，并且已经准备好了23亿美元的罚款，但是现在很多后续的工作还在进行中，比如这笔23亿创记录的罚款怎么分配，有几个州都在向美国的连邦政府要求从这笔罚款中获得回馈，比如说现在堪萨斯州已经从辉瑞23亿美元的罚金中获得了600万美元，加州还有另外的几个州也分别获得连邦政府的从罚款中的分配。辉瑞这次被罚主要是因为夸大了药品的使用范围，所以很多医生给病人开出辉瑞的药。由于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药是由美国各州政府的税金来买单的，所以辉瑞事发以后，美国各州开始向政府表示，因为辉瑞的不正当宣传多付了很多的钱给病人看病，希望从辉瑞的罚金中分到更多的钱补充他们现在相形见绌的医疗保险制度资金。


　　全球最大制药企业美国辉瑞公司
　　罚金相对药品巨额利润只是九牛一毛辉瑞屡屡犯事
　　辉瑞在故意夸大药品使用范围方面已经是惯犯，这次23亿美元的罚款也是辉瑞第四次和政府达成和解，用罚款的方式让自己免于官司。这次在辉瑞23亿美金的罚款中，有13亿罚单是针对伐地考昔止痛药。其实就是这个药，美国政府从2004年开始就已经对辉瑞进行查处。2004年，辉瑞也承认它使用了不正当的推销手法，2009年，辉瑞因同样原因受到同样处罚，并不说明美国政府监督不到位，或者手段不够强烈，实际上是因为，对于药品的巨额利润来说，23亿美元这么一个巨大的数字的罚款也会显得非常微不足道。去年，辉瑞全球的药品销售额达到44.2亿美元，很多评论家今天也非常悲观的认为，除非是金融危机严重到让药品毫无利润了，否则即使再高的罚金，药厂还会继续夸大药品的功能进行宣宣传，所以只要药品的高利润还存在，辉瑞这种惯犯可能不会是最后一次，再高的罚金也没有办法让这些药厂停止对利润的追逐。
　　6名检举人分享1.2亿美元罚金美国整顿医药市场下重拳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美国政府和美国司法部这几年一直非常重视对医药市场的、医药企业的管理，这次辉瑞被处罚事件有一点值得中国政府借鉴：这次辉瑞事件6个检举人，分别是5个辉瑞的员工，还有一名宾夕法尼亚的医生，他们六个人以检举人分享奖金的方式通过费城的一家法律事务所向美国官方检举了辉瑞。这6个人敢于挑战全球最大的医药企业，就是因为美国政府为了加强对医药市场和医药企业的管理，允许检举人能够分享罚金，这样就让很多人愿意站出来能够平分辉瑞23亿罚款中的1.2亿美元，也就是一人可以分享2000万美元的罚金，这也是美国监管机关加大对医药企业监督的很好的办法。]]></text>
<image>http://news.9ask.cn/xsbh/toutiao/200909/20090905172516979.jpg</image>
<headlineImg />
<keywords>诈骗案辉瑞诈骗案</keywords>
<category>社会与法</category>
<author>佚名</author>
<source>本站原创</source>
<pubDate>2009-9-5 17:25:26</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预防职务犯罪]]></title>
<link>http://news.9ask.cn/xsbh/toutiao/200909/235865.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预防职务犯罪
　　创新思路抓预防标本兼治重治本
　　——XXXX预防职务犯罪的主要做法和体会]]></description>
<text><![CDATA[预防职务犯罪
　　创新思路抓预防标本兼治重治本
　　——XXXX预防职务犯罪的主要做法和体会
　　近年来，XXXX坚持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筑牢反腐防线的首要任务来抓，创新思路，突出抓领导、明免费公文网版权所有责任，抓宣教、夯基础，抓制度、促管理，抓督查、重落实，抓查处、严纪律，抓示范、带全面，抓队伍、强素质，使预防工作初步迈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轨道，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体现为“一减少、二健全、三增强、四促进”：
　　“一减少”：职务犯罪案件明显减少。
　　“二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网络、工作机制逐步健全。
　　“三增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合力明显增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意识明显增强;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明显增强。
　　“四促进”：促进了物质文明建设，近年来，全XX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均实现了两位数增长;促进了精神文明建设，营造了良好的社会风气;促进了党的建设，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了政治文明建设，扩大了基层民主。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XX委把预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从严治党的根本措施，与党建工作、经济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一是成立XX委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由一名XX委副书记担任组长，相关部门一把手和乡镇纪委书记为成员，下设办公室，聘请两名离退休老干部为预防巡视员，乡镇和XX直单位成立相应的预防工作机构;二是XX委定期听取预防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困难和问题，将预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XX委书记、副书记多次对预防工作提出具体要求，随时过问预防工作;三是实行目标责任管理，领导小组与各单位签订责任书，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实行领导小组成员挂钩联系制度，联系重点单位23个，明确任务，责任到人，督导到位;四是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听取情况汇报，总结经验，分析问题，研究措施，督促落实;五是预防办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延伸了预防网络，督促指导各单位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整改见效，总结提高，协调各单位加强协作配合。
　　(二)广泛宣传，狠抓教育。XXXX注重预防宣教工作。一是坚持每年以预防宣传周活动为重点，通过编辑《预防信息》、印发资料、出专刊、制作公益灯箱、张贴画册、建立预防网站等形式，加大预防工作宣传力度;二是利用身边的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如组织全XX乡科级干部到法院旁听杨家杰案件的公开审理，并将案情予以通报。通过腐败者的可悲下场，引导大家深刻剖析其堕落的根源，促进干部以案为鉴、吸取教训;三是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知识竞赛，进一步普及了预防知识;四是在XX乡党校举办的干部培训中，将预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五是预防办组织上法制课，使广大干部职工受到法制教育;六是召开全XX乡科级干部廉洁从政谈话会，对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和任中廉政教育;七是将预防工作知识、有关要求和典型案例汇编成册，发放到全XX副科级以上干部手中。
　　(三)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按照抓住重点部门、重点部位的原则，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工程项目招投标、移民搬迁、征地补偿、政府采购、国资处置、移民资金和扶贫资金管理等为重点，针对易腐环节，实施同步预防，提出预防对策，督促健全制度，规范权力运作，积极探索预防工作的有效形式，制定了移民资金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查办案件联席会议制度、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办法、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在全力支援向家坝水电站、水麻高速公路等重大工程建设中，结合实际，超前制定了移民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移民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督促检查。
　　(四)畅通举报，防患未然。XXXX始终把对移民资金监督管理作为预防工作的重点，采取多种措施，强化监督管理。一是向全XX移民干部发放《警示录》和《移民警钟》。二是在移民局、移民群众集中地点设立举报箱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举报，畅通了举报途径。如对在实物指标丈量过程中，根据群众举报，领导小组及时安排专人进行调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遏止了犯罪行为的发生。今年兑现移民资金1.8亿元，无挪用和贪污行为的发生。三是坚持每季度召开移民资金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通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存在问题，研究预防对策，协调解决问题。四是预防办与监察、审计、财政共同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移民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了解掌握情况，指出存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五是把预防工作的情况以信息、简报、检查报告等形式向XX四套班子领导报送，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五)规范市场，着力整改。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大对重点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的监督力度，规定凡重大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和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决算等，预防办都必须介入，未经同意，不得进行招标、采购和决算。一是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建立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编标人才库和评委专家库，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二是为整合监督力量，强化监督工作，制定了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三是加强对3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的编标、评标进行监督，有效地节约了资金;四是坚持对在建工程的质量、安全、资金使用和廉政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工程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五是介入政府采购工作，加大对物资设备采购的监督力度，较好地节省了开支。
　　(六)突出查处，标本兼治。全XX预防工作始终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突出查处，标本兼治。在抓好预防工作的同时，深入开展个案预防工作，巩固预防成果，加大对“三机关一部门”和副科级以上干部贪污贿赂、徇私枉法、玩忽职守，以及建筑领域、土地使用补偿、移民搬迁中侵害群众利益等职务犯罪个案的查处力度。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受理举报线索，切实加强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检察机关加大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通过对违纪违法者的严肃查处，维护了法纪的严肃性，纯洁了干部队伍，充分发挥了个案预防的特殊作用。
　　(七)建立载体，便民利民。XXXX高度重视源头治腐工作，坚持三务公开制度，着力推行阳光作业，以作风建设为载体，切实抓好便民服务工作。一是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干部任免
　　、经费支出等重大问题上坚持集体讨论、民主决策;二是进一步完善三务公开制度，规范公开程序，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三是加强对财务的监督力度，对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和招待费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公开，有效地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四是认真开展便民服务工作，广泛推行一站式和全程代理服务，自2003年开展便民服务工作到现在，全XX各级便民服务机构共接待群众44555人次，受理申办事项33851件，办结33515件，办结率为99%。
　　(八)齐抓共管，认真履职。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注意发挥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加强相互间的协作配合。坚持个案预防与系统预防相结合，突出同步预防，务求取得实效。纪委、监察局加大工作力度，突出重点，强化教育、制度、监督和查处工作，全面推进反腐败三项工作和源头治腐工作。检察院对外加大打防力度，对内认真落实各项预防工作制度，在检察环节遏制腐败现象和违法行为的发生。审计局切实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建议，责成被审计单位和领导干部本人进行整改，对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财政局着力加强对专项和预算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纪委和组织部加强协作配合，加大对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监督力度。各预防联系单位也结合自身实际，扎实有效地开展预防工作。
　　(九)深入调研，抓好示范。在认真总结前几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今年着力推行规范化建设。XX委分管领导带领纪委、预防办以及档案局人员，历时两个月，先后117次到35家单位调研、督导。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领导;二是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硬化措施;三是统一制作《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档案管理办法》，用以规范内务管理;四是督促各单位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管事;五是按照“领导重视、认识到位、责任落实、重点突出、措施有力、管理规范、效果明显、富有特色”的要求，着力抓示范单位建设。
　　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确定了太平乡、国税局、教育局、水利局四家单位为全XX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规范化管理示范单位，并于11月7日召开全XX规范化管理推进会议，总结做法，推广经验，以点带面。
　　(十)强健队伍，兑现奖惩。XX委高度重视预防队伍建设，在组织、人员、工作经费上大力支持，为预防工作的开展创造了有利条件，确保了预防工作的顺利开展。领导小组与各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加强对责任书落实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年终兑现奖惩，同时还加强对预防办人员的管理，先后制定了十余项预防办工作制度，对预防办工作任务进行明晰，对工作人员进行量化管理和考核，兑现奖惩，既增强了免费公文网版权所有预防办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又充分调动了积极性、创造性。
　　二、几点体会
　　(一)领导重视是关键。XX委高度重视预防工作，始终把预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组织、人员、工作经费上对预防工作大力支持，强化责任和措施的落实，充分发挥预防办及各成员单位的作用，齐抓共管，不断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网络体系，较好地形成了整体合力，确保预防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二)抓实宣教是前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注重预防宣教工作，在宣传方面，通过开展预防法制宣传周活动、编制印发资料、出专栏、办预防信息、建立预防网站等形式，大力营造宣传氛围。在教育方面，从实际出发，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廉政教育、廉政谈话、警示教育、强化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通过上法制课、办培训班、开展知识竞赛等形式，加强对党员、干部、职工的预防教育，既扩大了宣传面，又普及了预防知识，增强了反腐倡廉意识，进一步筑牢了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防线。
　　三、突出重点是方法。XXXX在全力支援向家坝水电站、水麻高速公路等重大工程建设中，把对移民资金监督管理纳入预防工作的重点，超前应对，加强学习研究，组织相关人员到三峡等地考察，学习借鉴移民资金管理经验，结合实际，及时出台了移民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并以移民资金监督管理等为重点，强化预防措施，规范资金管理，促进了移民工作的有效开展，确保了移民资金的安全运转，保护了干部，有力地支援了重点工程建设。
　　(四)强化监督是措施。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注重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采取措施，加大对重点工程、招投标、征地补偿、移民搬迁、国资处置、政府采购、移民资金和扶贫资金管理等的监督力度，针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纪监或检察建议书，督促进行整改，强化了管理，有效地预防了职务犯罪的发生。
　　(五)打防结合是根本。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结合XX实际，既注重从教育、制度、监督三个重要环节入手，着力抓好源头治腐工作，又突出查处工作，充分发挥查处在预防中的特殊作用，把同步预防与个案预防有机地结合起来，打防结合，标本兼治，使预防工作成果不断得到巩固。
　　(六)便民服务是载体。两年来，XXXX先后在各乡(镇)、村(社区)、片区设立便民服务中心(站、点)，全面推进便民服务工作，在XX城设立政府投资服务中心，将与群众和投资商办事密切相关的部门集中办公，一个窗口对外，实行服务承诺制，办事全程代理，中心(站、点)将服务内容、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办理结果公开，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吃、拿、卡、要和办事不公的现象明显减少，起到了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作用。
　　(七)谋求创新是活力。预防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XXXX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源头治腐的有效途径和方式，丰富宣教内容，完善各项制度，强化监督措施，狠抓规范化建设。通过示范单位的典型引路，经验示范，使各单位进一步落实了责任，明确了任务，强化了措施，规范了管理，提升了工作水平，确保了预防工作取得新成效。
　　(八)队伍建设是基础。XXXX着力加强预防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预防队伍的素质，关心支持预防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激励机制，对预防工作人员实行目标管理，奖惩挂钩，充分调动了预防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广大预防人员认真履职，秉公执法，敬业奉献，为预防工作的开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预防职务犯罪的主要做法和体会》来源于中科软件园，欢迎阅读预防职务犯罪的主要做法和体会。]]></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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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职务犯罪</keywords>
<category>社会与法</category>
<author>佚名</author>
<source>本站原创</source>
<pubDate>2009-9-5 17:24:29</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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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什么是职务犯罪?]]></title>
<link>http://news.9ask.cn/xsbh/toutiao/200909/235862.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什么是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description>
<text><![CDATA[什么是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表现，是严重的腐败形式。职务犯罪严重侵害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影响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工作秩序，破坏由此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败坏政府的威信，损害公众利益，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政治、经济、司法、军事、文化、教育等管理职能，都是通过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来实现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利益的代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但是，权力失去监督就会产生腐败。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触犯刑律。因为职务犯罪具有严重危害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已成为现代国家理论、政治理论的重要内容。为了防止职务犯罪的蔓延，从根本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必须在不断加大惩处职务犯罪工作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1、什么是职务犯罪在这个名词里面我们必须了解什么是“职务”。“职务”在我国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内容复杂的组合性概念。目前在我国的职务分类中主要有：法定职务、事定职务、执行职务、管理职务、决策职务、临时职务、固定职务、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等等，我国的职务分类大典中记载有：8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职业。在职务这个名词中，所谓的“职”：就是职责、职权、职掌、这个职业就是“掌管”的意思。“务”呢，就是由职而产生的，所应承担的任务、事务、也就是具有一定的“职”，就要承担一定的事物，同时，根据职务的不同，相应地承担的责任也不同。职务犯罪的概念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2、职务犯罪的构成及其要件要了解职务犯罪的构成就必须知道一般犯罪的构成我国刑事法律中规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主观与客观要件的总和。这种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是法定的是一般犯罪的基本要求。(1)、职务犯罪主体：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2)、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3)、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4)、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3、职务犯罪的种类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中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行贿罪、6、对单位行贿罪、7、介绍贿赂罪、8、单位行贿罪、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0、隐瞒境外存款罪、11、私分国有资产罪、12、私分罚没财物罪。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包括：1、滥用职权、2、玩忽职守、3、枉法追诉裁判罪、4、私放在押人员罪、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3、刑讯逼供罪、4、暴力取证罪、5、虐待被监管人罪、6、报复陷害罪、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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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职务犯罪</keywords>
<category>社会与法</category>
<author>佚名</author>
<source>本站原创</source>
<pubDate>2009-9-5 17:23:27</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title>
<link>http://news.9ask.cn/xsbh/toutiao/200909/235859.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
　　记者4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作为中央司法体制改革中一]]></description>
<text><![CDATA[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
　　记者4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作为中央司法体制改革中一项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正式下发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简称《规定》)，该文件对改革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作出详细规定。《规定》明确指出，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规定》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下级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程序、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程序、追捕程序、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纠正程序、下级检察院不服不捕报请重新审查程序、逮捕担任各级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的报请许可程序、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程序以及通过检察专网报送案卷材料等。
　　《规定》对下级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程序提出具体要求：下级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的案件，应当由侦查部门制作报请逮捕书，经本院侦查监督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批后，连同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资料及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意见一并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并确保提请审查逮捕的材料齐备、规范。
　　《规定》指出，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应当逮捕、无逮捕必要、不适合羁押等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审查，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上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必要时，可以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规定》要求，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由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院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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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职务犯罪</keywords>
<category>社会与法</category>
<author>佚名</author>
<source>本站原创</source>
<pubDate>2009-9-5 17:22:28</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李云清：一位名律师的民生情怀]]></title>
<link>http://news.9ask.cn/xsbh/lsft/200909/235849.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李云清：一位名律师的民生情怀
　　据《法制与经济》报道，“律师必须有胆有识，所谓‘有胆’，就是]]></description>
<text><![CDATA[李云清：一位名律师的民生情怀
　　据《法制与经济》报道，“律师必须有胆有识，所谓‘有胆’，就是不畏强权，敢打硬仗;所谓‘有识’，就是律师的实战必须建立在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之上，三思而后行，知彼知己才能百战不殆。”这是李云清律师从事律师工作20年的感言。
　　1995年，李云清律师加入中国法学会;2001年，加入中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
　　专业委员会，全国仅有的87名委员中，他是其中一员。从一名默默无闻的县城律师，到名动京城的大律师，他的努力和拼搏，终于使他春华秋实。
　　经常有人说，找律师容易，找到一名正直且有水平的律师很难。对于律师，公平正义就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内驱力。著名法学家江平先生说：律师就是挑战公权力的职业。在李云清律师的名片上，印着这样一句话：“为合法权益而争，为人权与尊严而战。”
　　京城执业　锋芒初露
　　李云清祖籍山西省交城县，1986年毕业于山西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从他早年间发表在交城县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编辑的《石壁》上的文章，可以窥见他的文学功底非同一般。然而，一个偶然的想法——弃文从法，对自己的人生进行了重新设计。他认为，自己“当一流作家不行，当一流的律师没问题。”说起当初改行的想法，现在的他依然很自信。
　　1988年，他参加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培训专修班。良好的文学功底，让他在法律学业上如鱼得水。
　　回望自己的律师轨迹，他概括为三部曲：县城——省城——京城。
　　“别人能去，我为什么不能去?”1998年，他怀着挑战自己的雄心，从山西太原市的一家律师事务所来到北京，蜗居在东大桥的一间地下室里，开始了律师生涯的“二次创业”。他要借助北京这个大舞台，实现他的名律师梦。
　　举目无亲，人生地不熟，如何打开局面，是摆在他面前的第一道难题。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他相信，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他想起了少时背诵过的一句诗：“生疏只不过是一种过渡，一切不熟悉的都会变成熟悉。”当务之急，是如何迈出第一步。他选择的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加盟一家北京市颇有发展潜力的律师事务所。
　　他接手的第一个案子，是为吉林省延边自治州某建筑公司的“赵某受贿案”作无罪辩护。
　　万事开头难。他心里清楚，这是一次考验，对该案辩护的结果将直接影响着他的未来。
　　案件的当事人赵某在出国劳务输出中收了人家的钱，当地检察院定性为“受贿”。该案的焦点在于赵某的行为构不构成“受贿罪”。
　　在法庭上，公诉人称被告人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中的有关规定，构成受贿罪。
　　所谓赵某“利用职务之便”，是指赵在该建筑公司任外事处长期间参与办理赴日研修人员时收受了有关人的钱财，这一点赵某供认不讳。但是，赵某说，她把收到的钱物全部都交给了日本人，有名有姓。根据以上事实，李云清律师认为，一、赵某不构成直接受贿罪。理由是，他人送钱给赵某，是想通过赵某打点日本人，因为，是否能够达到去日本研修目的的决定权在日本方面，决定权并不在赵某代表的中方。所以，赵某收受他人钱财的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上的一种“受托”行为，而不属于刑法上严禁的“受贿”犯罪行为。所以，不构成直接受贿。二、赵某也不构成间接受贿罪。最高院司法解释中有一款：“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直接利用本人的职权，而是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应以受贿罪论处。”简称为间接受贿。这一司法解释的关键词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才以受贿罪论处。而本案赵某为请托人谋取到了出国研修的利益，通过的并非“其他国家工作人员”，通过的是有出国研修决定权的日本人。众所周知，日本人并不是我们国家的国家工作人员，所以，赵某也不构成间接受贿罪。
　　经过控辩双方唇枪舌剑，反复论争后，州法院发回一审重审，一审重审开庭后，检察院主动撤诉，赵某被无罪释放。
　　缜密的思维，使他在法庭上挥洒自如。赴京第一案，不仅为当事人辩出了清白，同时也为律师所赢得了荣誉。这一成功的无罪辩护案例，发表在《北京律师》2000年第2期。]]></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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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李云清律师</keywords>
<category>社会与法</category>
<author>佚名</author>
<source>本站原创</source>
<pubDate>2009-9-5 17:18:23</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乌鲁木齐针刺人事件视频]]></title>
<link>http://news.9ask.cn/xsbh/rdzt/200909/235728.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乌鲁木齐针刺人事件视频
　　新疆抓获21名针刺市民嫌犯 但类似案件仍有发生
　　乌鲁木齐昨日]]></description>
<text><![CDATA[乌鲁木齐针刺人事件视频
　　新疆抓获21名针刺市民嫌犯但类似案件仍有发生
　　乌鲁木齐昨日数万人游行军医检疫小组紧急赴乌
　　近日，乌鲁木齐市连续发生犯罪分子用针状物刺伤市民，制造恐怖氛围的案件，引起群众恐慌和愤慨。
　　公安机关抽调警力全力侦破，已抓获犯罪嫌疑人21名。其中，刑拘6人，批捕4人，但类似案件仍有发生。9月3日11时许，部分市民开始在街头聚集，并演变为几万人在人民广场、南湖广场、南门等处游行。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组织多方力量进行教育、引导，劝说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自治区与乌鲁木齐市主要领导亲自与群众对话，目前总体事态正趋缓和。



相关链接：乌鲁木齐的针刺事件
乌鲁木齐针刺人事件视频]]></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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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乌鲁木齐的针刺事件针刺</keywords>
<category>社会与法</category>
<author>佚名</author>
<source>本站原创</source>
<pubDate>2009-9-5 16:06:40</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乌鲁木齐的针刺事件]]></title>
<link>http://news.9ask.cn/xsbh/rdzt/200909/235726.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乌鲁木齐的针刺事件
　　9月2日下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乌鲁]]></description>
<text><![CDATA[乌鲁木齐的针刺事件
　　9月2日下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乌鲁木齐市近期“针刺伤害”案件及诊疗情况向新闻媒体进行通报。
　　9个民族的市民接连被刺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朱海仑表示，近日，乌鲁木齐市部分公共场所连续发生群众被不明针状物刺伤的案件。报案者有汉族、维吾尔族、回族、哈萨克族、蒙古族等9个民族的市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和督促乌鲁木齐市委、市政府及公安机关全力侦查破案，医疗机构对受害群众进行医学鉴定和治疗。
　　未发现劣性传染病病原体
　　经医院接诊检查，目前没有发现一例劣性传染病病原体和有毒化学物导致的相关症状，没有一例就诊者因针刺伤害导致其他疾病住院，没有一例死亡者，也没有要使用抗病毒药物预防性治疗的病例。
　　群众愤慨数万人游行
　　昨日上午，乌鲁木齐再次发生“针刺伤害”事件。一名警察说，早晨这里发生一起歹徒针扎一个5岁小孩的事件，周围群众当场抓获这个歹徒。
　　乌鲁木齐市连续发生犯罪分子用针状物刺伤市民，制造恐怖氛围的案件，引起群众恐慌和愤慨。
　　昨日上午11时许，部分市民开始在街头聚集，并演变为几万人在人民广场、南湖广场、南门等处游行。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组织多方力量进行教育、引导、劝说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自治区与乌鲁木齐市主要领导亲自与群众对话，目前总体事态正趋缓和。
　　公安机关已抓获嫌犯21人刑拘6人
　　这些案件发生地点分布广，事发突然，犯罪嫌疑人流动作案，受害群众多是在事后察觉报案，案件侦破难度较大。
　　公安机关抽调警力全力侦破，已抓获犯罪嫌疑人21名。其中，刑拘6人，批捕4人，但类似案件仍有发生。
　　“7·5”事件后“东突”分子图谋制造恐怖
　　8月3日国家反恐部门表示，乌鲁木齐“7·5”事件发生以来，境内外“东突”恐怖分子暗中勾结，图谋针对无辜群众制造恐怖事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先后在乌鲁木齐、喀什、阿克苏、伊犁等地破获5起暴力恐怖团伙案件，抓获了一批从事恐怖活动的犯罪嫌疑人。
　　“藏独”分子阻拦中国代表团7人被逮捕
　　9月2日上午，中国高级代表团访问尼泊尔车队离开饭店时，从道路两边蹿出40多名“藏独”分子，手举“藏独”旗帜和一些反华标语冲到马路中间，试图阻拦车队前进，但被赶来的尼泊尔防暴警察制止，尼泊尔警方逮捕了7名“藏独”分子。
相关链接：乌鲁木齐的针刺事件
乌鲁木齐针刺人事件视频]]></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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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乌鲁木齐的针刺事件针刺</keywords>
<category>社会与法</category>
<author>佚名</author>
<source>本站原创</source>
<pubDate>2009-9-5 16:06:27</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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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孙伟铭案二审结束]]></title>
<link>http://news.9ask.cn/xsbh/toutiao/200909/23572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孙伟铭案二审结束
　　孙伟铭最后陈述时向受害者家属道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9月4日上午]]></description>
<text><![CDATA[孙伟铭案二审结束
　　孙伟铭最后陈述时向受害者家属道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9月4日上午对孙伟铭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前，酒后无证驾车致4人死亡1人受伤的孙伟铭被成都市中院一审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伟铭的代理律师向法庭呈交了部分新证据。检察人员在阐述出庭意见时表示，孙伟铭罪行严重，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严惩。但综合考虑本案的各种因素，建议法庭不宜对孙伟铭判处死刑。该案择日宣判。
　　省高院开辟“观摩席”
　　昨天8时许，四川省高院的门口就陆续聚集了全国各地的媒体以及关注此案的群众。8时30分左右，受害者家属张志宇、韩常进以及金宇航姑妈的陆续到来引起了不小的骚动。面对媒体的访问，金宇航的姑妈高调地说出自己的想法：“希望维持原判，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绝不原谅孙伟铭，谁会原谅害死父母的人。”
　　由于旁听群众众多，为了尽可能地满足大家的旁听需求，省高院专门开辟了庭审现场以外的第二现场，将第一法庭打造为“观摩席”，两台大的视频播放器进行现场转播，供大家观看。
　　


　　孙伟铭希望严惩自己
　　9时30分，庭审准时开始，孙伟铭在两名法警的带领下走上法庭。他来不及看旁听席的亲属，径直走到被告人的位置上，法警为他打开了手铐。
　　他请求审判长给予2分钟的时间，希望能向受害者家属表达心中的悔恨和歉意，他的这个请求没有被允许。随后，他拿出了一张纸，向法庭陈述：“我并不是无视公共安全……是疏忽大意了，发生追尾的时候并没有察觉……我本性不是恶劣的人，羁押的200多天每天都在痛苦地反省，血债需要付出惨重的代价，只有严惩……我这个凶手才能维护社会的和谐安宁，我希望法官给个公正的判决，给我一个……赎罪的机会。”孙伟铭很紧张，以至于说几个字就会口吃。
　　检方反问道：“你知道市区为何要限速?”孙：“防止交通事故。”检方：“道路安全的相关法规知道否?开车须有驾驶证知道否?”孙：“我知道酒后开车很严重，我以为开车很简单，但我知道办驾照很复杂。”检方：“你还认为自己是个遵纪守法，富有同情心的人吗?”孙把头埋下：“……我觉得我该受到严惩。”
　　辩护律师提出新证据
　　孙伟铭的二审辩护人由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施杰和律师陈红担任。在经过40天的充分准备后，他们向法庭提交了新的证据。
　　施杰表示，一审法院遗漏了重要的事实，造成4死1重伤的后果存在其他的原因。为了支持这一说法，施杰当庭出示了一组来自天网的视频资料。从成都卷烟厂门口和卓锦城门口的几段视频中可以看到，孙伟铭驾驶的别克黑色轿车仿佛和左边的一辆白色轿车擦挂后，为了躲避右前方的一辆自行车而疾速向左冲去，越过双实线，撞向了受害者的车辆。施杰表示，这些视频已经请计算机专家解析，结果是“白车是黑车肇事的起因”。由此可以证明，孙伟铭并非是故意越过双实线，而是在避让自行车的时候，采取的措施不当。施杰认为，孙伟铭的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不恰当，应该定性为“交通肇事”。
　　施杰说：“假如没有白色轿车，假如没有避让自行车，也许就不会发生这次惨烈的事故，谁都不会以自杀式的方法去故意危害公共安全，毕竟两车相撞，车毁人亡的机会是均等的，孙伟铭发生事故之前还送了父母，这不正是说明他不知道会发生严重的后果吗?”
　　对此，检方表示，视频根本无法看清楚两车擦挂，况且白车也没有报案。孙是逃逸后强行超车导致的事故，计算机专家的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检方发出质问：“如果孙是有意识在避让自行车，这就和孙自己说的事发时没有了任何意识自相矛盾。”
　　检方建议不判处死刑
　　从7月23日孙伟铭被一审判处死刑起，他的父亲孙林就走上了筹措100万元替子赔偿的艰辛之路。到二审开庭前，孙家终于将100万元凑齐，连同以前赔偿的11.4万元，全部交给了受害者家属。
　　辩护律师施杰向法庭出具了9张收条和1份受害者家属共同签署的刑事谅解书。他表示，不管多少金钱都换不回一个个鲜活的生命，怎么赔偿都难以弥补失去亲人的伤痛。孙伟铭及其父母对受害者赔偿累计100余万元，远远超出孙伟铭不到40万的个人财产。他们希望，通过赔偿给生者受伤的心灵带来一丝慰藉。希望法庭将这个情节充分考虑。
　　“我知道我的行为该严惩，但我对一审的量刑不认同。”孙伟铭向法庭表达自己的观点。
　　检方表示，孙父的赔偿行为并不能影响孙伟铭事故的定性，但法庭可以考虑量刑。孙的行为挑战了全社会共同致力的公共安全，因此必须付出沉重的代价。说到此处，检方话锋一转：“孙伟铭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为他的主观心态属于间接故意，恶性不同于直接故意，事情发生后，孙伟铭请求救人、找医生以及赔偿的行为，请法庭予以考虑。”
　　孙伟铭说活着就会赎罪
　　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孙伟铭流下了热泪，在征得审判长同意后，他缓缓转身，向旁听席上受害者家属深深鞠躬。“我欠你们的血债永远无法还清，若还能捡回一条命，将会用几十年的时间来弥补，只要活着，就会赎罪。”
　　中午12时50分，法庭宣布休庭10分钟。13时，经过合议，审判长宣布，对于孙家赔偿百万以及取得了谅解书的证据，法庭予以采信。视频中别克车和白车是否发生擦挂则证据不足，且不是发生最后车祸的真正原因，因此没有鉴定的必要。因此案案情重大，须提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择日宣判。
　　受害者家属不愿改判
　　庭后，死者家属张志宇表示，对于检方向法庭提出“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建议非常惊讶，但表示理解。他说，自己本不想签“谅解书”，但考虑到伤者家属需要赔偿，就同意了。
　　金宇航表示，还是希望法院维持原判，孙林是不容易，但孙伟铭的错是无法原谅的。
　　金宇航的姑夫、姑姑、姨妈激动地说：“就算我们签了‘谅解书’也不想二审改判，谁会原谅一个害死自己父母的人?一辈子都不会!”
　　■案件回放　醉驾别克致4死1伤
　　孙伟铭长期无证驾车，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2008年12月14日下午，孙伟铭为亲属祝寿，其间大量饮酒。其后，孙伟铭驾驶别克轿车送父母后，往成都市龙泉驿区方向行驶。行至成龙路“蓝谷地”路口时，孙伟铭驾车从后面冲撞与其同向行驶的川A9T332比亚迪轿车尾部后，继续驾车高速行驶。当行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撞向对面相向正常行驶的4辆汽车。造成长安奔奔轿车内驾驶员张景全及同车乘客尹国辉、金亚民、张成秀死亡，另一乘客代玉秀重伤。
　　■专家看法
　　不存在“拿钱买命”
　　不论二审怎么判，这个案件根本不存在“拿钱买命”的说法。死刑的适用方式是非常慎重的，能不用尽量不用，这是国家的大政方针。在法律适用上来看，死刑的适用都是极其恶性的犯罪，而孙伟铭的犯罪虽然后果严重，但主观上的恶意并不是很深。被害人的谅解也是不适用死刑的重要理由，不是不定罪，而是要定罪，还要定很重的罪，只是不需要使用死刑。
　　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
　　消极赔偿不是悔罪
　　孙伟铭是在一审判了死刑之后，才一改此前赔偿的消极态度。之前只赔偿了11.4万。孙伟铭的赔偿不是为了抚慰受害人，而是为了保命。受害人虽然出具
　　王建平(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了谅解书，但受害人的子女并没有从情感上原谅孙伟铭。所以这种消极赔偿并不能作为孙伟铭的重大悔罪表现，也不能成为二审改判的理由。
相关链接：孙伟铭案二审图片
孙伟铭案二审直播
孙伟铭案二审视频
孙伟铭案二审情况
孙伟铭案二审结束]]></text>
<image>http://news.9ask.cn/xsbh/toutiao/200909/20090905155754400.jpg</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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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孙伟铭案二审结束孙伟铭</keywords>
<category>社会与法</category>
<author>佚名</author>
<source>本站原创</source>
<pubDate>2009-9-5 16:02:52</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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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孙伟铭案二审情况]]></title>
<link>http://news.9ask.cn/xsbh/toutiao/200909/235720.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孙伟铭案二审情况
　　孙伟铭如今颇有名，因为他在四川成都酒后驾车撞死4人、撞伤1人，被成都市中]]></description>
<text><![CDATA[孙伟铭案二审情况
　　孙伟铭如今颇有名，因为他在四川成都酒后驾车撞死4人、撞伤1人，被成都市中院一审判决死刑，成为敲响许多人抵御美酒诱惑的警钟。今天他在二审时听到一线生机。
　　在四川省高院举行的二审当中，公诉人员向法官表示，孙伟铭酒后肇事行为属于间接故意，事发后大呼快救伤员，以及积极赔偿受害者，鉴于这三点因素，不宜将他判处死刑。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受害者的家属们对此感到失望。由于孙伟铭的酒后驾车，张志宇失去了父母，他表示自己能够接受的结果是判孙伟铭死刑，不希望二审改变一审的判决。
　　四川大学法学教授周伟指出，从全球趋势来看，死刑应当尽量避免。
　　一
　　2008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在成都市万年场的一家酒楼参加亲戚80大寿的宴会，席间饮用了大量白酒。下午4点多，他驾驶“别克”轿车送走父母后，由成都市区方向沿成龙路往龙泉驿区方向行驶。17时许，孙伟铭驾车行驶至成龙路蓝谷地路口时，从后面撞上了正常行驶的一辆“比亚迪”轿车尾部，事故发生后，孙伟铭不仅未立即停车查看，而是迅速倒车，从被撞的“比亚迪”车右侧超出，高速驾车往龙泉驿区方向行驶。
　　孙伟铭在驾车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高速向右侧绕行后又向左侧迅速绕回，越过中心双实线，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的一辆“长安奔奔”轿车猛烈相撞，造成“长安奔奔”车上的5名驾乘人员中1人受伤、4人死亡(其中两人当场死亡，两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孙伟铭所驾车又与一辆“奥拓”车相撞，再与“奥拓”车后的一辆“蒙迪欧”轿车发生擦挂，接着与一辆“QQ”车相撞，直至自己的别克轿车不能动弹，孙伟铭的“疯狂之旅”才停了下来。
　　事后经司法鉴定，孙伟铭所驾驶的别克轿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km/h(事故路段限速60km/h)。
　　事故发生后，伤员及孙伟铭被救护车送到医院，交警部门随救护车到医院，发现孙伟铭有饮酒嫌疑，当即提取孙伟铭血液进行乙醇检验，检验结果为：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5.8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在随后的调查中，交警发现孙伟铭居然没有驾驶执照，系无证驾驶。他于2008年5月中旬购置这辆别克轿车，并以自己的名字登记入户，在未办理驾驶证甚至未在任何驾校学习过的情况下，长期无证驾驶该车，交警发现，事发前他已有10余次违章记录。
　　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院一审认定孙伟铭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判处死刑。
　　孙伟铭的罪名，源自《刑法》第115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判处结果一出，许多老百姓叫好，觉得孙伟铭一下子夺去了4个人的生命，现在属于以命偿命，很合理。也有一些人反对，理由是两条：第一是给孙伟铭定的罪名不准确，应该是交通肇事罪;第二是量刑过重。
　　二
　　这两条也是今天二审的焦点。
　　记者事先查阅了《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罪进行了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里面没有死刑的规定，刑期一般也不长。例如今年轰动一时的杭州飙车案中，被告人胡斌撞死1人，获得的罪名就是交通肇事罪，获刑3年。
　　孙伟铭的辩护律师施杰在法庭上强调，孙伟铭不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例如案发时的多位在场证人证明，孙伟铭在案发后，看见受害者躺在血泊中，第一反应是大喊有没有医生，快救人。这可以证明孙伟铭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是一种过失心态，并不是放任故意心态。案发后，孙伟铭家属一直积极地赔偿受害人家属，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施杰说，我国《刑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目前的司法实践当中，面对交通肇事行为，普遍应用这个罪名。当然，用这个罪名对酒后驾车等行为的处罚相对不重，很多人认为不利于约束酒后驾车等行为，但要改善这个问题，手段是修改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而不是另找罪名来惩处犯事者。
　　他接着提高了语调：“孙伟铭案的一审判决，以生命为代价，换取了全社会对醉酒驾车的重视，但是，剥夺生命必须慎重，因此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给予孙伟铭应有的惩罚，而不是死刑。”
　　公诉人员反驳了辩护律师对罪名的异议，表示孙伟铭属于无证、酒后、超速驾车，并且是在肇事逃逸过程中造成了惨重伤亡，多种恶劣手段叠加，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标准。
　　但在量刑上，公诉人员从死刑的立场上退了一步。
　　在法庭上，孙伟铭始终懊悔不该对自己的酒量和驾驶技术过于自信，懊悔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以至于酒后驾车闯下大祸，犯下难以弥补的过错。
　　二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将提交审委会后再宣判。
　　作为一名法律专业人士，四川大学法学教授周伟对记者表示，一审判得不太合适，因为刑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就是拿来适用交通肇事行为，结果一审定了危害公共安全罪，还判处死刑，“当前全世界都在逐步废止死刑，体现尊重生命的人权理念，因此在我国也应当尽量避免死刑。对于交通肇事罪目前存在的量刑偏轻，可以通过加重刑期来解决。”
相关链接：孙伟铭案二审图片
孙伟铭案二审直播
孙伟铭案二审视频
孙伟铭案二审情况
孙伟铭案二审结束]]></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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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孙伟铭案二审情况孙伟铭</keywords>
<category>社会与法</category>
<author>佚名</author>
<source>本站原创</source>
<pubDate>2009-9-5 16:02:37</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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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孙伟铭案二审视频]]></title>
<link>http://news.9ask.cn/xsbh/toutiao/200909/235717.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孙伟铭案二审视频
　　切尔西是否会上诉还不得而知。而在四川，一起引人关注的上诉案件已经开庭审理]]></description>
<text><![CDATA[孙伟铭案二审视频
　　切尔西是否会上诉还不得而知。而在四川，一起引人关注的上诉案件已经开庭审理。4号上午，成都孙伟铭案二审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庭审持续了大约三个小时，二审公诉机关坚持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予以惩处，但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法庭宣布，此案将择日宣判。
　　孙伟铭的出现，让受害人家属情绪一度比较激动。
　　孙伟铭在庭审中要求现场向受害人家属鞠躬道歉被法官阻止。公诉机关再次确认孙伟铭无证、酒后驾车行为是明知故犯，公诉机关坚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予以惩处，但是认为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孙伟铭本人在庭上辩称自己虽然没有驾照，但是自己驾车技术非常好。孙伟铭的辩护律提供视频新证据，称造成孙伟铭冲进逆向车道的原因是与白色汽车发生碰撞后失控所致，并非主观上有故意性，这一证据尚需要法院确认。辩护意见同时提出孙伟铭已经与受害人家属签定了谅解书，希望法院酌情予以考虑。孙伟铭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主张二审改判交通肇事罪。孙伟铭在最后的总结陈词中情绪激动，声泪俱下。表示如果能够活下来，要用今后几十年来赎罪。
　　去年12月14号，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在成都市成龙路先后和四辆小轿车发生撞击，造成四死一伤。今年7月22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伟铭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此案因酒驾被判处死刑而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围绕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是否合适?量刑轻重等问题，争论一直没有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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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铭案二审直播
孙伟铭案二审视频
孙伟铭案二审情况
孙伟铭案二审结束]]></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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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孙伟铭案二审视频孙伟铭</keywords>
<category>社会与法</category>
<author>佚名</author>
<source>本站原创</source>
<pubDate>2009-9-5 16:02:27</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孙伟铭案二审直播]]></title>
<link>http://news.9ask.cn/xsbh/toutiao/200909/235714.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孙伟铭案二审直播
　　今日上午9时30分，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将在省高级人民法]]></description>
<text><![CDATA[孙伟铭案二审直播
　　今日上午9时30分，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将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根据法院公告，庭审地点为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法庭，合议庭由王静宏、胡华、任冀川三人组成，书记员为罗兵。王静宏是省高院刑四庭的副庭长，将担任此案的审判长。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
　　庭审地点位于省高级人民法院蜀汉路审判区。昨日下午，蜀汉路审判区大门不时打开，不断有法警车辆出入审判区。孙伟铭案二审的法庭在审判大楼3楼第三审判法庭，下午3时许，法院相关人员提前赶到法庭，对前期工作进行准备。庄严的审判席、明亮的光线，红色座椅的旁听席，整个庭审区域，无不透露出严肃的气息。
　　据悉，第三审判法庭共有80多人到场旁听，除7名受害者家属、孙伟铭家属、公检法人员、20余个媒体记者旁听席位外，法院还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审理。
　　法院内视频直播庭审现场
　　在第三审判法庭里，摄像直播设备尤为引人注目。在与第三审判法庭同一楼层的第一审判法庭内，将对庭审现场进行视频直播。昨日的第一审判法庭，审判区已悬挂起一块电影般大小的屏幕，法庭内正在举行法院内部活动，近百平米的空间非常宽敞明亮。据了解，第一审判法庭共有300多个席位，除大量媒体记者在这里观摩庭审以外，还将有持相关证件办理了观摩证的普通市民。
　　孙伟铭母亲星夜赴蓉今天见儿一面
　　昨(3)日晚9时许，李大琼刚替丈夫孙林擦完身子，电话突然响起，成都急需孙家重庆房屋的抵押证原件。接了这个电话之后，李大琼迅速离开了医院，回家拿了抵押证直奔火车站。临走之时，她说，今天正好去旁听儿子的二审，见儿子一面，不再让有孕在身的女儿孙小媚一个人承受压力。昨(3)日深夜，孙伟铭的母亲李大琼搭乘火车前往成都。
　　夜奔成都，今天见儿一面
　　昨晚8时30分许，李大琼打来清水替丈夫洗脚，抚摸着丈夫脚上的老茧，李大琼有些心疼:“人老了，脚上老茧特别多。”
　　洗脚之后，一个电话打断了老两口片刻的宁静。李大琼说，他们说今天必须把抵押证原件送至成都，而原件在沙坪坝天星桥家中。李大琼迅速决定自己搭晚上的火车将原件送到成都，并打电话让侄女到医院守护一下丈夫。素来被孙林描述为柔弱女子的李大琼，仿佛在刹那间变得果敢而坚定，叮嘱了丈夫几句便出门走了。“我去旁听，小媚就不去了，以免影响身体。”她一边往外走一边接电话:“我晓得，伟铭也想看到我们……”
　　妻子走了，他怅然若失
　　妻子走了，病房里只剩下孙林和记者。他的情绪平静了很多，内心的纷乱并未写在脸上。孙林惟一的希望是二审可以改判，哪怕只是死缓，“收监之后，应该就有固定的探视时间。”
　　昨日一整天，孙林的病房中记者络绎不绝，善良的他几乎不会拒绝任何人。但在静静的夜里，他才说出内心最真实的感受，他不拒绝记者，是因为记者是为了工作，其实他很怕一次又一次重复自己内心的感受:“那相当于几次把创口撕开。”
　　孙林，尽管他已经尽了做父亲的全力，也希望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但他也理解为什么受害人家属始终不肯改变谅解书的词句。尽管他说可以接受任何的结果，但妻子离去的时候，他的眼神突然变得怅然若失。
　　女孩造访，他露出久违笑容
　　昨晚10时，一位名叫肖晓莉的22岁女子提着水果出现在病房门口:“请问是孙叔叔吧?”这位自称是义工的年轻女子，让孙林在儿子二审开庭前夜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肖晓莉是受母亲之托来看望孙林的。肖晓莉说，她妈妈也姓孙，在看了对孙林的报道之后大哭了一场，并再三催促女儿到医院看望。昨晚，肖晓莉在加班结束之后来到病房，她也担心明日二审的结果。这是一个刚刚大学毕业的女子，她坐在孙林床边，开心地聊着天。一老一少一聊聊了半个多小时，肖晓莉告辞而去时，孙林将自己的手机号告诉她，并请她告诉她的父母保重身体。早报特派记者吴楚瞳重庆摄影报道
　　关注度高知名媒体云集
　　昨日下午2时至5时30分，省高院在经过审核后对相关的媒体记者发放证件，因前往申请的媒体太多，法院不得不将媒体记者分为旁听和观摩两种形式，持《旁听证》的媒体记者可进入庭审现场，持《观摩证》的记者则在另一间审判法庭收看视频直播。来的外地媒体包括央视、东方卫视、新京报、重庆晚报、南方都市报等。
　　关注焦点：二审是否会改判?
　　《新京报》深度报道部记者吴伟前日便赶到成都。他说，孙伟铭案作为全国首个因醉酒驾车致人死亡被判死刑的案例，在经历孙伟铭家人凑集百万赔偿金、受害者家人出具《谅解书》的情况下，二审会不会被判死刑令人尤为关注。“如果不判死刑，那么人情分及赔偿金是否对改判起到了作用，占有多大的比例?最高法是否会出台司法解释，对酒后驾车、超速驾车行为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明确定性等，都将是关注的焦点。”
　　记者进入必须安检
　　数量众多的媒体记者前往旁听，法院还特别为每位记者发放了一份《孙伟铭案新闻记者旁听观摩注意事项》，对媒体的采访提出注意事项，记者须提前半小时、于9时前持证进入审判法庭，且不得携带录音、录像和摄影设备进入审判法庭。进入法庭前，记者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安检。
　　网友“KUK”:暴力、武力、严刑或恐惧永远不能造就和谐的社会。死者不能复生，生活还要继续，我们为何不能宽容自己的同胞。
　　网友“jscz”:即使没有谅解书和赔款，法院也不可能判重刑，倒是孙伟铭的家属非常值得大家学习，四处筹款赔偿受害者家属，而且他们已经到了山穷水尽地步，孙林还患上癌症。
　　网友“人生如梦”: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孙伟铭的父亲值得同情，但他罪有应得!谁叫他把法律当儿戏，漠视生命!”
　　市民反应
　　支持者与反对者相当
　　记者昨日在成都街头调查发现，司机朋友是最关心此案的群体，对于改判与否，支持者与反对者相当。的哥杨文军说，的士司机平时都很讨厌醉酒驾车的人，因为他们往往是马路杀手。“但我认为，杀不杀还真不好定，杀了吧好像太伤他家里了，不杀吧又觉得他太可恶。”相比而言，私家车主马先生则要显得宽容些，“他做得确实很过分，但家里做了这么多，也许该获得原谅吧。”
　　受害者家属
　　奔波9个月睡个懒觉等待结局
　　9月2日民事调解书的下达，让韩常进、金宇航和张志宇终于有了难得的清闲，他们不用再四处奔波、协商。即便今日孙伟铭案二审在即，三家人都选择在平静中等待结局。
　　大半年了，终于睡个懒觉
　　金宇航是3家人的全权代表，关于今日二审的所有事宜，都由他出面处理。昨日睡了个懒觉起来，金宇航出门已是上午10点过，金宇航首先来到他工作的成都市某地质研究院。
　　同前几天相比，金宇航的精神明显好了很多，满脸轻松、面带微笑，眼睛里也不再有血丝，“终于睡够了。”大半年了，因为要考虑很多案子方面的问题，还要四处奔走、协商，金宇航总是晚睡早起，每天仅睡五六个小时。而昨天的这个早晨，他特意睡了个懒觉，9点过才起床，休息得非常好。
　　这次回单位，金宇航是想再请一个月假，以彻底解决案子的全部事宜。刚到单位大院，这个参加工作还不到一年的毛头小伙子被不少同事围住。“最近还过得好吧!”“坚持住!”“先安心把事情处理了!”大家善意的安慰，让金宇航倍感温暖。假，很顺利地请了，但看看回头路，金宇航露出一丝苦笑，“这次假期不会再折磨人了吧。”
　　终于有心情看股票
　　比睡懒觉更让金宇航兴奋的是股票，作为他很看重的理财方式，他经常花大量时间关注股市。“今天大盘涨得厉害，很久没这么猛过了!”昨日下午4时许，金宇航趁着乘车的空闲，用手机上网专注地查看起股市行情;大盘涨了130点。这让金宇航非常兴奋，“都亏掉一万五了，我明天得快点把它卖了。”之所以会亏得那么厉害，是因为连续一段时间都在跑民事赔偿、协商的事情，根本没时间考虑股票;其次是没有心情管，“家破了，罪人没判下来，赔偿没说清楚，还有什么心思?”“但明天最重要的事情是参加庭审，关注案子的审理和判决，哪儿来时间处理股票呢?”一番思考后，金宇航索性断开网络，不看那些浮动的K线图了。
　　电话通知：领旁听票了
　　“高院通知我拿旁听票了!”下午3时许，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让金宇航忙起来，顾不得和周围朋友多打招呼，他便乘车赶往位于蜀汉路的省高院审判法庭。但到了省高院，金宇航并没能被准许进入，他被告知:相关负责人暂时不在，你只能再等一会儿。金宇航只得在附近无聊地溜达了一圈，“今天法院的门禁比平时严多了。”
　　拿到旁听票大约是下午4点，省高院的电话再次响起，金宇航把电话给门卫确认后，终于如约来到审判法庭行政楼104办公室。一叠烟盒大小、被订在一起的旁听票很快递到他手上，一共7张。对票的分配，金宇航已有了初步的想法:他和张志宇各3张，韩常进1张。
相关链接：孙伟铭案二审图片
孙伟铭案二审直播
孙伟铭案二审视频
孙伟铭案二审情况
孙伟铭案二审结束]]></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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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孙伟铭案二审孙伟铭</keywords>
<category>社会与法</category>
<author>佚名</author>
<source>本站原创</source>
<pubDate>2009-9-5 16:02:06</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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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孙伟铭案二审图片]]></title>
<link>http://news.9ask.cn/xsbh/toutiao/200909/235712.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孙伟铭案二审图片
　　昨日，孙伟铭于2008年12月14日无证醉驾别克轿车造成张景全、尹国辉、]]></description>
<text><![CDATA[孙伟铭案二审图片
　　昨日，孙伟铭于2008年12月14日无证醉驾别克轿车造成张景全、尹国辉、金亚民、张成秀死亡，代玉秀重伤一案在四川高院二审开庭。此前，孙伟铭被成都中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在昨日的庭审中，孙伟铭一再强调自己无主观犯罪故意。其辩护律师则首次展示了一系列视频，试图证明孙伟铭是为了躲避一辆白色轿车，才导致自驾车辆失控穿越双实线，并酿成四死一伤的惨剧。检方在坚持一审对犯罪行为定性正确、适用法律适当的同时，提出不宜判孙伟铭死刑立即执行。此语一出，全场哗然。
　　■孙伟铭陈述
　　醉驾是因虚荣，撞车是疏忽
　　昨日，孙伟铭身着橙色编号为0403的成都市看守所背心。在他走向被告席的途中，旁听席上响起了零星的骂声。
　　当法官让他简要陈述上诉理由时，孙显得很紧张，结结巴巴地说：“已经给了律……律师书……书面的。”随即深深低头。在辩护律师与检方的连番询问中，孙伟铭详细地叙述了其醉驾肇事的前后情况。
　　


　　孙伟铭在法庭上陈述。
　　


　　庭审结束后，孙伟铭被带离法庭。
　　


　　记者采访受害者家属
　　违章记录多是他人的
　　孙伟铭是成都奔腾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员工，同时在另一家信息产业公司兼职。孙伟铭称，自己买车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公司形象，以更好开展销售工作。2008年5月28日，他为自己新买的别克车登记上牌，但由于当时不会开车，车都是给另两名同事开的。孙伟铭称，自己身为销售经理，每年有1500万元的销售任务，压力非常大。而且这么重的销售任务，不搞定几个大客户是不可能完成的。为了让大客户对自己有个好印象，他才决定买车。车款大部分是自付，并向公司和领导借了几万元，向父母借了两万元，油费公司是可以报销的。
　　直至2008年7月份他才跟同事学会开车。因此，2008年5月30日的一次违章记录肯定不是他的。对于一审中检方所称的10多次的违章记录，孙伟铭表示，他能记得的只有去年9月份的一次。在收到违章通知书后，他一方面想到自己没有驾照，另一方面又不知道到底都是谁违的章，就想把这件事情放一放，没有时间处理，结果一放就放了很久。
　　无证驾驶是因工作太忙
　　对于长期无证驾驶，孙伟铭的解释是自己的工作太忙，每周要工作七八十个小时，没有时间专门去驾校学习，想等到2009年初相对轻松一点再去考。他自称对驾驶技术比较自信。由于平时很注意身体锻炼，反应灵敏，开车很快就上手了。因此，他认为开车是很简单的事情。而且自己的车又是新车，车况好，不容易发生事故。“有一次我开车送客户，他们知道我还没有驾驶证，都觉得我挺有能耐的，开得不错。”孙伟铭的这一句话引起了旁听席的一阵笑声。
　　醉酒驾车是因为虚荣
　　2008年12月14日，孙伟铭参加完姑父的80岁寿宴，在大量饮酒后，开车送父母到火车北站，而后驾车往成都市龙泉驿区方向行驶，途中发生了恶性事故。孙伟铭称，自己现在只记得参加寿宴喝酒以及缝针后从医院出来的情形，中间发生了什么已完全记不清了。“我1998年来到成都，因没考上大学，我自学计算机，从最低做起，做很多兼职养活自己。这一路走过来，工作给了我自信和尊严。事发当天是我第一次开车送父母出席宴会，因此我感到很得意。”孙伟铭说。当时寿宴气氛不是很热烈，为了活跃气氛，他便先敬了一圈酒。他想让父母知道，他现在也算混出头了。几杯过后，他便逞能要让父母坐他的车。“我就是太虚荣，觉得自己有能力了。根本没想过这种情况下开车会不会危及父母、自己还有他人的生命安全。”孙伟铭说。
　　当庭鞠躬道歉哭求饶命
　　在发表最后陈述前，孙伟铭转了个身，向旁听席深深鞠躬，以示对被害者家属的深深歉意。他表示，自己得知受害者家属签订了“谅解书”后，感动得几个晚上彻夜难眠。随即他哭着宣读了自己的最后陈述，说：“这辈子如果能捡回一条命，就算做牛做马也要继续弥补对你们的伤害。我是一个有血性、讲诚信的青年。请你们接受我最深切的忏悔，请你们允许我用几十年的时间见证我履行承诺。只要我还活着，赎罪的行为就不能中止。”随后，他自称是一个心怀理想的青年人，珍惜亲情友情爱情，热爱社会。每次看战争小说都心潮澎湃，坚信自己如果在战争年代，也会为祖国抛头颅洒热血。最后，他哭着说：“我很痛恨自己的疏忽和狂妄，法律应该对我的行为予以严惩，但我希望得到一个公正的判决。”
　　■律师提出新证据
　　孙伟铭或为躲避违章车酿事故
　　■律师提出新证据
　　孙伟铭或为躲避违章车酿事故
　　在孙伟铭一审被判处死刑后，其父孙林历尽艰辛筹集了100万元赔偿给三家受害者家属。二审开庭前，受害者家属签订了“谅解书”，并递交给四川省高院。这100万元，被舆论称为孙伟铭的“买命钱”。许多人认为，该份“谅解书”将成为二审中的“聚焦点”。
　　孙林曾表示非常希望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施杰能出庭担任二审辩护律师。面对媒体追问，施杰一直没有明确表态是否出庭，直至昨日坐上辩护席。在二审开庭前，辩方律师对于该案三缄其口。在昨日庭审中，辩护律师施杰和陈红果然“祭出”出人意料的一招：声称一审判决遗漏了重要事实，当庭展示视频证据，并宣读一份由四川省委党校的计算机专家的分析。这段记录了“卓锦城”路口惨案发生前的视频显示，孙伟铭高速行驶的别克轿车曾与一辆白色轿车擦肩而过，并绕过了一辆自行车，随后越过双实线酿成惨案。而计算机专家的分析指出，白色轿车在距路口一段距离时减速，有靠右行驶的迹象，但并未打灯。孙伟铭的别克轿车在白色轿车的右边道高速行驶时，不排除与白色轿车发生擦碰。当时别克轿车有明显右偏，可能与应急反应有关。施杰说，根据录像显示，当时路口右前方还有一辆自行车，孙伟铭在避过白色轿车后，可能为了躲开自行车，本能地向左打方向盘。由于当时车辆高速行驶，方向盘稍微打大一些，都可能造成严重偏向。因此，孙伟铭的别克轿车才会越过双实线酿成惨案。这与一审判决所说的孙伟铭是为了逃逸，在强行超车后又向左绕回越过双实线不符。
　　■检方意见出人意料
　　提出不宜判死刑立即执行
　　对于律师提出的“新证据”，检方回应称，在一审时，公诉方已经充分注意到了这一视频。但因为录像不能证明白色轿车与别克轿车发生了擦碰，白色轿车的司机也没有查找到，因此没有作为证据。上诉方所说的一切都是主观的猜测，没有确凿事实证明。如果发生擦碰，白色轿车车主应该报案，但他并没有。同时，权威资料显示，驾驶员在发现情况与采取紧急反应的时间间隔为0.75秒至1秒。醉酒后反应时间更应减慢一倍。因此，深度醉酒的孙伟铭的反应时间最少需要1.5秒。而当时，自行车距离别克轿车不足20米，别克轿车的行驶速度为38米/秒。在这不到一秒的时间内，孙不可能作出避让的应急反应。
　　在对新证据进行质证后，双方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检方在重申了一审判决有理的种种理由后，出人意料地说出了最后一点辩论意见：不宜对孙伟铭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理由有三点：一是孙伟铭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二是孙伟铭在事发后曾请求要找医生救护死伤者;三是孙伟铭与家属积极向死伤者家属赔礼道歉，并作出了赔偿，得到了受害者家属的谅解。检方强调，对于孙伟铭的行为应予以严惩，但不宜执行死刑。此语一出，旁听席上许多人都挺直身子，露出惊讶的表情。记者注意到，此时，孙伟铭依然低着头。
　　■庭审交锋
　　焦点一：孙伟铭是间接故意还是过失
　　上诉方：孙伟铭表示，他是由于酒后意识模糊，又工作疲劳，才导致失去了对车辆的控制。而在喝酒后，他一开始酒精反应还不明显，认为自己的身体状况适合驾车，只是后来酒劲上来了，才出现追尾越线撞车等一系列事故，如果他从一开始就知道身体状况已经不适合驾车，是绝不可能执意驾车的，父母也不会同意自己做这么危险的事情，因此自己的行为并非明知道会危害不特定他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案件而放任结果发生，而是过于自信同时疏忽大意。“人的行为是有惯性的，我是良好公民，不可能在关键问题上作出冷血行为，这种行为是心理阴暗的人才能做出来的。”孙伟铭的辩护律师则表示，一审判决采信了比亚迪驾驶员刘某的证词，认为孙是因为追尾后躲避处罚，才会超车绕行并穿越双实线，因此推断孙具有主观故意。但刘某的证词在孙伟铭超车时行驶的车道，以及她本人为何将比亚迪轿车开到路边等问题上存在前后矛盾的地方，不足以完全采信。而且关于追尾事实，只有刘某个人的孤证，不能证明孙存在逃逸的主观故意。而且，孙伟铭事发后看见有人死伤，大叫“快喊医生!”可见孙并不希望伤亡结果的发生，在一审判决中，法院并未举出这一对孙伟铭有利的证据。
　　检方：孙伟铭的别克轿车在发生追尾事故前一直是正常行驶，但追尾事故发生后在1000多米的范围内迅速提速至每小时130公里，这在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完成的，很明显具有躲避逃逸的特征。刘某的证词是在相隔近半年的时间所做的，在细节上存在矛盾符合人的记忆特征，不能以此否定证词的真实性。孙在事发后喊医生，只能证明其犯罪之后的悔罪表现，不能说明他在犯罪时的主观心态。而且，他“喊医生”的表现，正好能说明他当时的状态还是清醒的。
　　焦点二：一审判决是否以孙的生命为代价警示他人
　　上诉方：孙伟铭律师称，醉驾、无证驾驶、越线驾驶等均是行政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的叠加不一定就是刑事犯罪。只有造成重大事故后，才处以刑事处罚。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是在以牺牲孙伟铭的生命为代价，获得公众对交通违法行为恶果的重视。中国酒文化源远流长，现在很多场合喝酒和吃饭一样平常。但立法没有紧跟时代脚步，对“醉驾”在行为实施时没有处以刑罚，而是放在危害结果发生后。直到本案一审判决，才突破性地将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驾车等行为前置，作为对孙伟铭处以极刑的原因。诚然，这对整个社会起到震慑的作用，醉驾数量在下降，但对现象的遏制，必须要付出孙伟铭这样一个前程看好、积极奋发的年轻人的生命吗?如果立法能够早将醉驾行为列为犯罪，就没有人敢冒这个险了。
　　检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最高刑是可以达到死刑的。一审判决的量刑并无超过法定范围。上诉方律师提出要关注孙伟铭的生命，那么4个无辜惨死的生命就不需要关注了吗?同时，醉驾现象的减少，并非因为孙伟铭被判了死刑，而是由于人们对于醉驾危害性认识的加强，以及有关部门打击力度的加大。
　　■法院反应
　　休庭10分钟后未宣判
　　称案情重大需报批
　　■法院反应
　　休庭10分钟后未宣判
　　称案情重大需报批
　　庭审持续至下午1时许，孙伟铭最后陈述结束后，法官宣布合议庭需合议，休庭10分钟。旁听席立即骚动起来，不少记者纷纷打电话报告：“休庭!要当庭宣判!”然后，在重新开庭后，法官只是宣布，由于案情重大，需提请院长批准，由审判委员会集体评议。同时，法官还明确表示，对于上诉方提供的视频证据不宜采信。关于孙伟铭日常工作表现以及奉献爱心的行为，由于与案件事实无关，也不予采纳。
　　■庭外声音死者家属高喊“不公”称如改判将申诉
　　昨日的庭审定在上午9时30分，记者上午8时抵达四川省高院时，发现已有许多记者以及成都市民等候在法庭外。但多数市民因为不知道要提前办旁听证，无法入庭旁听。上午9时10分左右，受害者家属张志宇、金宇航、韩常进陆续抵达，遭到了记者的围追堵截。张志宇不厌其烦地对一批又一批记者说：“希望二审维持原判。”他说，在孙伟铭一审被判死刑前，其家人从未就赔偿问题主动联系过被害人，事发后的11.4万元还是在交警的强制下才进行赔付的。所以孙家现在赔的100万元是带有目的性和功利性的，就是拿钱买命。“‘谅解书’只是一张纸，我是迫于无奈才签的。一方面是代阿姨需要赔偿款治疗，我不希望由于自己的原因拖着她。另一方面，我需要还房贷，如果父母还在，他们能帮我一把。但现在，我未来的10多年都要为了房贷奔波。不能减少我对孙伟铭的恨。”他说。
　　而伤者代秀玉的丈夫韩常进则表示，对于判决结果不关心，只关心代秀玉的身体能否好转。他称，目前代秀玉脑部受损严重，对于事发情形大多不记得了。孙伟铭一审被判死刑时，他曾告诉过代秀玉，但代秀玉毫无反应。
　　庭审结束后，金宇航坦言已经预感到会改判，并表示如果改判，他会提出申诉。金宇航的姑妈在法庭门外大喊“不公”。一名红衣中年女子上前与之“对骂”：“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人家都给你们赔偿了，还要怎样!”张志宇则平静地表示：“省检提出不宜判死刑的观点肯定有他们的考虑，我希望能给我们家属一个说法，解释为什么。”韩常进依然表示“不关心结果”，并称庭审中一直在想别的事情，看都不想看孙伟铭一眼。
　　昨日，孙伟铭的妹妹孙小媚及母亲到庭旁听，但她们均不愿回答任何问题。
　　■新闻链接
　　孙伟铭案始末
　　■新闻链接
　　孙伟铭案始末
　　●2008年12月14日：30岁的孙伟铭在成都无证醉酒驾车造成张景全、尹国辉、金亚民、张成秀死亡，代玉秀重伤。
　　●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死刑。
　　●2009年7月28日：孙伟铭上诉。
　　●2009年8月27日：孙伟铭案的3家受害人家属，在四川润方律师事务所签下“谅解书”。
　　●2009年9月2日：在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主持下，3家受害者家属拿到先期60万元赔款，联名签下的“谅解书”也交给了孙伟铭的代理律师。
相关链接：孙伟铭案二审图片
孙伟铭案二审直播
孙伟铭案二审视频
孙伟铭案二审情况
孙伟铭案二审结束]]></text>
<image>http://news.9ask.cn/xsbh/toutiao/200909/20090905154906648.jpg</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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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孙伟铭案二审孙伟铭</keywords>
<category>社会与法</category>
<author>佚名</author>
<source>本站原创</source>
<pubDate>2009-9-5 16:01:44</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制毒量刑时间]]></title>
<link>http://news.9ask.cn/xsbh/zsph/200909/234968.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制毒量刑时间
　　江西张律师晚上好!四人作案中,从网上寻找制作冰毒方法未果,后找到我朋友,是学]]></description>
<text><![CDATA[制毒量刑时间
　　江西张律师晚上好!四人作案中,从网上寻找制作冰毒方法未果,后找到我朋友,是学化工的,从30克中纯的冰毒是0.6克,现已批捕,在看守所近三个月,我朋友最低量刑大概多长时间
　　中顾网律师解答：
　　制造冰毒不满十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为准，不以纯度折算。
　　制毒量刑时间]]></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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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制毒量刑</keywords>
<category>社会与法</category>
<author>朱旭东</author>
<source>互联网</source>
<pubDate>2009-9-4 12:27:14</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故意杀人的量刑]]></title>
<link>http://news.9ask.cn/xsbh/zsph/200909/234967.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故意杀人的量刑
　　甲与乙因争夺女友发生争执，相约到一家饭店解决此事。甲叫上朋友丙同去帮忙。一]]></description>
<text><![CDATA[故意杀人的量刑
　　甲与乙因争夺女友发生争执，相约到一家饭店解决此事。甲叫上朋友丙同去帮忙。一到饭店，对方有三人，其中一人丁，上来就与丙打斗，丙气愤之下拿出匕首将丁刺中，随后逃出饭店。
　　由于一刀刺中要害，丁死亡，随即丙在家中被捕。(丁曾因抢劫罪在少年教养院劳教三年，2006年10月刚刑满释放)
　　请问丙算作累犯吗?他属于故意杀人吗?他会被判处死刑吗?甲会被判处什么罪行?丙可视作从犯吗?
　　中顾网律师解答：
　　1、丙以前没有前科因此不是累犯。
　　2、定什么罪要看证据情况有可能定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死。
　　3、如果定故意杀人有可能会判处死刑。
　　4、甲会定聚众斗殴，乙有可能定从犯。因为要看证据的内容。
　　你说的是订曾经判过劳教，丙没有，所以丙不属于累犯，应属于故意商人，或者故意伤害致死罪，可以判处死刑，但对方也有过错，如委托律师代理沟通，介入操作，保命还是问题不是很大。但是匕首是之前预备好的，这对丙很不利。
　　故意杀人的量刑]]></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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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故意杀人</keywords>
<category>社会与法</category>
<author>朱旭东</author>
<source>互联网</source>
<pubDate>2009-9-4 12:24:44</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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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关于传销叛刑的问题]]></title>
<link>http://news.9ask.cn/xsbh/zsph/200909/234966.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关于传销叛刑的问题
　　我妹让人骗到吉林搞传销，让捉到派出所了，说要叛一年的刑，她自己也是受害]]></description>
<text><![CDATA[关于传销叛刑的问题
　　我妹让人骗到吉林搞传销，让捉到派出所了，说要叛一年的刑，她自己也是受害者，前天她说交了4000块就可以不用坐牢，刚来信息说有人帮忙，要8000块包出来。，我就是想问，这真的会叛刑吗?她是受害者，自己也没有赚到钱，都是倒贴钱的。。可是派出所的电话我老是打不通。像她这样的情况，有可以叛刑一年吗??
　　中顾网律师解答：
　　属于传销受害者的法律没有规定要承担刑事责任，批评教育后遣散回家，不要轻信拿钱销灾的话，最好是亲自去当地公安部门问清楚情况。
　　关于传销叛刑的问题]]></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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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传销叛刑</keywords>
<category>社会与法</category>
<author>佚名</author>
<source>本站原创</source>
<pubDate>2009-9-4 12:23:16</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偷盗摩托车怎么样处罚?]]></title>
<link>http://news.9ask.cn/xsbh/zsph/200909/234965.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偷盗摩托车怎么样处罚?
　　律师：您好!我男朋友半月前由于偷盗摩托车而别抓，现在看守所里，听说]]></description>
<text><![CDATA[偷盗摩托车怎么样处罚?
　　律师：您好!我男朋友半月前由于偷盗摩托车而别抓，现在看守所里，听说当时有4个人，3辆摩托车，其他3人跑掉了，开走了2辆，只有他一人被抓，总价值大约在8000元，他今年20岁，已经到了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他的肠胃不好，我听说看守所日子很不好受，我想为他申请取保候审，但是他过去由于打架有过前科，不知这种情况取保候审好办吗?判缓的几率有多大?
　　中顾网律师解答：
　　你本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或通过关系申请都可
　　至于缓刑问题我不知道山东如何规定，不过辽宁高法规定有前科的不适用缓刑。
　　你所说的情况，是刑法264条，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单处或并处罚金，
　　如果你所在省对缓刑没有特殊规定，交罚金判缓刑是很正常的事
　　偷盗摩托车怎么样处罚?]]></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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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偷盗摩托车</keywords>
<category>社会与法</category>
<author>朱旭东</author>
<source>互联网</source>
<pubDate>2009-9-4 12:09:57</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什么是诈骗?]]></title>
<link>http://news.9ask.cn/xsbh/zsph/200909/234964.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什么是诈骗?
　　我有位朋友在去年生意失败欠下供应商一百多万，据我所知他是因经营流动资金不足开]]></description>
<text><![CDATA[什么是诈骗?
　　我有位朋友在去年生意失败欠下供应商一百多万，据我所知他是因经营流动资金不足开了六十多万的空头支票(我向他当时的工厂厂长了解过)，现供应商告他诈骗，且公安局根据供应商提供的空头支票就要定他的罪，他是属于诈骗罪吗?那他应该如何为自已提供证据证明他是因经营不善造成的结果呢?
　　中顾网律师解答：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你说的情况很不详细，所以无法判断，建议带上资料面询律师。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
　　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
　　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
　　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
　　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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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诈骗</keywords>
<category>社会与法</category>
<author>朱旭东</author>
<source>互联网</source>
<pubDate>2009-9-4 12:08:25</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伤情鉴定能重复吗?]]></title>
<link>http://news.9ask.cn/xsbh/zsph/200909/234963.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伤情鉴定能重复吗?
　　问：04年3月我因被人伤害至轻伤(手腕以上伤二处刀伤累计长度16cm)]]></description>
<text><![CDATA[伤情鉴定能重复吗?
　　问：04年3月我因被人伤害至轻伤(手腕以上伤二处刀伤累计长度16cm)，罪犯已经被判决服刑二年。现罪犯家属一直不服判决，请求法院再审。如果重新做伤情鉴定，如今伤口有部分愈合，请问重新鉴定的标准如何确定
　　中顾网律师解答：
　　你存在一个认识错误.重新鉴定并不是以你现时的情况来认定当时的伤情,而是根据受伤时的医疗诊断档案来鉴定当时的伤情.因此,即使你现在伤口全愈合了,也不能否定你当时受到的轻伤.
　　伤情鉴定能重复吗?]]></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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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伤情鉴定</keywords>
<category>社会与法</category>
<author>佚名</author>
<source>本站原创</source>
<pubDate>2009-9-4 12:06:58</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quot;结合犯&quot;的的定义]]></title>
<link>http://news.9ask.cn/xsbh/zsph/200909/234962.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结合犯的的定义
　　题目是：结合犯，是指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description>
<text><![CDATA[结合犯的的定义
　　题目是：结合犯，是指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根据定义，下列属于结合犯的是()。
　　A.张某多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B.易某在抢劫银行时将银行工作人员伍某一枪打死
　　C.日本的宫本浩奇犯强盗罪后，又强奸妇女，被定为强盗强奸罪
　　D.黄某杀死邻居刘某后正准备逃跑，碰到刘某之子刘伟，由于害怕罪行暴露，黄某又将刘伟杀死
　　中顾网律师解答：
　　本题答案为C
　　结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即原罪或被结合之罪)之间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将其结合成为另一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结合之罪)，而行为人以数个性质不同且能单独成罪的危害行为触犯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态。
　　结合犯的基本构成特征是：(1)被结合之罪，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罪;(2)结合之罪具有对应性、稳定性、可分离性和整体性、统一性、独立性;(3)结合犯形成的关联性和法定性;　(4)结合犯动态的动态实际构成特征
　　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设置结合犯.
　　结合犯的的定义]]></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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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结合犯</keywords>
<category>社会与法</category>
<author>朱旭东</author>
<source>互联网</source>
<pubDate>2009-9-4 12:04:34</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打孩子是什么罪?]]></title>
<link>http://news.9ask.cn/xsbh/zsph/200909/23496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打孩子是什么罪?
　　因为很多原因导致我发脾气，我一气就是打孩子，有时侯被我打的真的是没有话说]]></description>
<text><![CDATA[打孩子是什么罪?
　　因为很多原因导致我发脾气，我一气就是打孩子，有时侯被我打的真的是没有话说，原因在于他爸爸!
　　中顾网律师解答：
　　打孩子是极端错误的教育方式，如果后果严重会构成虐待罪或故意伤害罪。
　　那要看打的程度，再者是什么原因?一般来说是道德问题，方式不好，但过头了就构成犯罪，比如虐待、侮辱登等。当然自己的孩子自己要寻找好的方式来教育。如果因为孩子的父亲而打孩子势必会找造不良的后果。所以要寻找原因，克制自己。
　　打孩子是什么罪?]]></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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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打孩子</keywords>
<category>社会与法</category>
<author>佚名</author>
<source>本站原创</source>
<pubDate>2009-9-4 12:03:10</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不明情况收受赃物犯罪吗?]]></title>
<link>http://news.9ask.cn/xsbh/zsph/200909/234960.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不明情况收受赃物犯罪吗?
　　在不知明的情形下收购了2000元的赃物，是否以构成了犯罪?
]]></description>
<text><![CDATA[不明情况收受赃物犯罪吗?
　　在不知明的情形下收购了2000元的赃物，是否以构成了犯罪?
　　备注：在不知道是赃物的情况下收购的。
　　中顾网律师解答：
　　如果没有违反收购物品的规定，那就不会要承担刑事责任，建议具体说明情况。
　　不明情况收受赃物犯罪吗?]]></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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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收受赃物</keywords>
<category>社会与法</category>
<author>朱旭东</author>
<source>互联网</source>
<pubDate>2009-9-4 12:02:50</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我该如何判决?]]></title>
<link>http://news.9ask.cn/xsbh/zsph/200909/234959.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我该如何判决?
　　我是一个大学生，可恨的是自己却知法犯法。我自己在外面开了家小店，在外面认识]]></description>
<text><![CDATA[我该如何判决?
　　我是一个大学生，可恨的是自己却知法犯法。我自己在外面开了家小店，在外面认识了不少朋友，好的坏的都有。事情大体经过是：2月28号晚上我也无聊，有一个经常来我店买东西的人喝了点酒，买完东西后说要找小姐去，我当时出于“好心”，想到我认识的一个朋友正好在开美容店，我和他2个人一拍即合，就带他去了那家我认识老板的美容店，一切谈好后，我就在外面等他一起走，就在我们走之前被公安抓到了，他们给我定的是介绍卖淫嫖娼罪，说明的是我从中没得到任何好处，当初想得太天真，是想“帮助”自己的朋友，但是我错了，我一失足成千古恨啊，我这么大第一次去派出所啊，第一次做坏事，我的大学还没有毕业啊。。。
　　他们给我定的罪名是介绍卖淫嫖娼罪，处罚是罚款5千元并拘留10天，最后我交了2千块，我由于有考试，所以没有马上执行拘留，而是不到24小时就出来了，出来之前他们说拘留是少不了的，让我考试结束后主动回去拘留，我也不知道我该怎么办?去还是不去?希望你们可以帮助我
　　中顾网律师解答：
　　你好，能知错就改就好。你只是受到了治安处罚而已，属于行政处罚，拘留也是行政拘留，并没有受到刑事处罚，问题不是很严重。去拘留所10天就出来了，应当主动回去执行拘留，拘留期间可以利用拘留所里的电话与家里人联系的。
　　我该如何判决?]]></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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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判决</keywords>
<category>社会与法</category>
<author>朱旭东</author>
<source>互联网</source>
<pubDate>2009-9-4 11:59:34</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轻伤量刑标准]]></title>
<link>http://news.9ask.cn/xsbh/xsfg/200909/234957.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轻伤量刑标准
　　你好 我在工作期间因为口角，被2人殴打，导致左手无名指一节骨头粉碎性骨折，现]]></description>
<text><![CDATA[轻伤量刑标准
　　你好我在工作期间因为口角，被2人殴打，导致左手无名指一节骨头粉碎性骨折，现在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害，但是对方找到得力人，在派出所偏向对方的时候，请问，下一步我该怎么做，还想请问，轻伤害是怎么量刑的。
　　中顾网律师解答：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轻伤量刑标准]]></text>
<ima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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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轻伤量刑</keywords>
<category>社会与法</category>
<author>朱旭东</author>
<source>互联网</source>
<pubDate>2009-9-4 11:58:06</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抢劫罪量的刑标准?]]></title>
<link>http://news.9ask.cn/xsbh/xsdt/200909/234956.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抢劫罪量刑标准?
　　三个人一起去抢劫，是其中一个人组织的。总共抢的表达价值两千，请问团伙抢劫]]></description>
<text><![CDATA[抢劫罪量刑标准?
　　三个人一起去抢劫，是其中一个人组织的。总共抢的表达价值两千，请问团伙抢劫罪量刑标准是多少?要怎样处罚?
　　中顾网律师解答：
　　关于团伙抢劫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一下下面的规定：
　　刑法第263条的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量刑标准?]]></text>
<image />
<headlineImg />
<keywords>行贿罪</keywords>
<category>社会与法</category>
<author>朱旭东</author>
<source>互联网</source>
<pubDate>2009-9-4 11:54:55</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买赃车的处罚标准]]></title>
<link>http://news.9ask.cn/xsbh/tjzs/200909/234954.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买赃车的处罚标准
　　我弟在一自行车行买了一辆自行车，几天后就被派出所给拉走了，他们说我弟弟的]]></description>
<text><![CDATA[买赃车的处罚标准
　　我弟在一自行车行买了一辆自行车，几天后就被派出所给拉走了，他们说我弟弟的那辆自行车是别人偷来的，经过涂漆后转卖出去的，就是属于赃车，我弟应该承担买赃车的后果。可是我弟根本就不知道自己买的车是赃车，何况价钱也不比其他人的低，就是没有经验不知道要拿发票或者收据。请问是不是一定要追究我弟买赃车的后果?
　　中顾网律师解答：
　　如果真的像你说的你弟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的，而且价钱也不便宜，应该说不会有很大的问题。
　　买赃车的后果一般是按以下的方法处理的：
　　1、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2、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3、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买赃车的处罚标准]]></text>
<image />
<headlineImg />
<keywords>买赃车</keywords>
<category>社会与法</category>
<author>朱旭东</author>
<source>互联网</source>
<pubDate>2009-9-4 11:51:36</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如何正确区分“利用职务之便”]]></title>
<link>http://news.9ask.cn/xsbh/zsph/200909/234952.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如何正确区分“利用职务之便”
　　[分歧]：关于该案的定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description>
<text><![CDATA[如何正确区分“利用职务之便”
　　[分歧]：关于该案的定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钱某构成受贿罪。犯罪嫌疑人钱某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负责管理本企业产品合格证的职务便利，在将企业的产品合格证转让给私有企业过程中，为马某谋取利益，并收受马某所送的人民币25000元，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钱某构成贪污罪。因为犯罪嫌疑人钱某身为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负责企业产品合格证保管的便利，将企业所有的合格证擅自转让给他人，侵吞企业公共财物，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情]：犯罪嫌疑人钱某系某国有企业的质检科科长，负责企业产品质量检验和产品合格证的管理。2004年初该国有企业停产，某私营业主马某(另案处理)找到钱某，要钱某将该国有企业积存不用的摩托车合格证由其企业使用，并承诺每张合格证给钱某好处50元。2004年10月，钱某先后分三次擅自将该国有企业的摩托车合格证500张给马某，马某前后共送给钱某人民币25000元，钱某将此款用于个人消费。
　　[评析]：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钱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理由如下：
　　1、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身职务范围内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经营、经管或者经手公共财产的便利条件，侧重于职权活动中的操作行为，相对于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言，这里强调的是一种内部行为。因为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般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职权范围内所享有的处理某种公共事务的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强调的是职权活动中公权力的应用行为，如决策、决定、审批及人事权、物权、财权的行使等。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钱某系某国有企业的质检科的科长，其职务就是该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和产品合格证的使用和保管，而钱某正是利用其经手管理产品合格证的便利，将企业所有的产品合格证擅自转让给私有企业的马某，由其企业使用，再从中获利。由此可以看出，钱某之所以能够将企业的产品合格证给马某使用，主要在于这些合格证都由钱某负责保管和使用的，这是一种基于对公共财物的管理所形成的职权，是一种企业的内部行为，并非是处理公共事务的权力，而钱某正是利用这样的职务便利，将单位的产品合格证擅自转让给马某，再从中获利，达到以物换财的目的。
　　如果在本案中，马某的私有企业与该国有企业本身就存在着产品合格证许可使用的关系，钱某利用职务之便，低价将企业的产品合格证转让给马某的私有企业使用，而马某为了感谢钱的帮助，给予钱某一定的财物，这时的钱某应当构成受贿罪，因为此时，合格证的转让是一种处理公共事务的行为，钱某利用自己职权范围内所享有的处理这种公共事务的权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所送的现金。对钱某此时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罪。
　　2、在对职务的利用方式上，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便利”是用来为他人谋取利益，再从得到利益者那里换取财物，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利是获取财物的交换条件，即利用职务与取得财物要经过为他人谋利这一中间环节;而贪污罪则是利用经手管理财物的职务便利，直接侵吞、窃取、骗取或用其它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共财物不经过任何的中间环节。对于本案中的钱某而言，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为马某谋利，只不过是利用了经手管理本企业产品合格证的便利条件，将合格证擅自转卖给马某，再从马某那里得到转让合格证的利润，两者之间实质上是一种不正常的“买卖关系”，并非受贿罪中通常表现的“权钱交易”。
　　3、钱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还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本案中，该国有企业的产品合格证，应当视为该国有企业的财物，尽管这样的财产形式与传统意义上的国有财物有一定的差别，但是，只要是属于国有企业所有，有一定的外在表现形式，并具有相对价值的物，都可以认定为国有财物。所以，钱某将企业的产品合格证擅自转让给他人并从中获利，其犯罪对象就是该企业的财物，只不过本案中产品合格证的价值是通过马某后来支付给钱某的25000元来体现的，并不能认为钱某非法获取的是他人或其他单位的财物，他的行为直接侵犯了该企业的公共财物所有权。
　　如何正确区分“利用职务之便”]]></text>
<image />
<headlineImg />
<keywords>利用职务之便</keywords>
<category>社会与法</category>
<author>佚名</author>
<source>本站原创</source>
<pubDate>2009-9-4 11:48:34</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刑事辩护应先审核后对抗]]></title>
<link>http://news.9ask.cn/xsbh/zsph/200909/23495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刑事辩护应先审核后对抗
　　中国律师有一个非常明显的误区，就是认为法官是居中裁判，律师和检察官]]></description>
<text><![CDATA[刑事辩护应先审核后对抗
　　中国律师有一个非常明显的误区，就是认为法官是居中裁判，律师和检察官进行对抗式诉讼，这实际是西方的辩护思维，并不适应中国的国情。原因就在于，中国律师不具备充足的取证权，没有向法官陈列证据的权利，在此情况下，如果律师盲目对外取证，容易被拉入伪证的陷阱。其实，在外国律师取伪证，也是违法行为。由于中国的证人习惯胡说八道，在法庭内外都是各怀鬼胎，由于中外证人的本质差异导致了中外律师的命运差异，并非是中国和外国司法对律师的处理方法不同。
　　有检察官提出：“任何诉讼案件在法庭上展示的都是法律真实，是无法百分之百还原刑事犯罪的全貌的，只能立足现有证据予以概括归纳，有必要区分的话，公诉人会在法庭调查中展示的。”其实，我个人认为这才是辩护工作的焦点，只有抓住起诉书不明确的地方稳固的进行辩护，才会实现辩护目的。辩护工作坚决不能够放过任何对案件事实的掩盖以及变相表达的地方。
　　我个人总结起诉书容易犯的错误，大致上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多名被告人的案件中，大多数起诉书对几名被告人的分工和作用描述的不清楚，只笼统指控几名被告人共同实施了一些犯罪行为。
　　二、起诉书一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表述的不够清楚明确，比较笼统。
　　三、忽视犯罪形态的转化以及自首立功等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
　　对此，上面的这位检察官认为：“起诉书一般分几个部分，被告人基本情况、案件受理情况、公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部分、证据罗列部分、本院认为部分。其中上面所说的一、三点，都是在本院认为部分归纳的，被告触犯什么罪名，区分主从犯，还有自首立功等情节都在这一部分体现。至于上面说的第二点，起诉书不是小说，犯罪事实归纳部分不要面面俱到，事无巨细，这也是检察机关内部起诉书制作规范所要求的。”
　　我对此是这样看待的：“被告人基本情况，案件受理情况，这些情况，是律师辩护的焦点吗?假如是，那说明连人都抓错了，那可危险了。本院认为部分归纳的，被告触犯什么罪名，区分主从犯，还有自首立功等情节都在这一部分体现，假如如此看，那在事实部分都没有查明或者说清楚的东西，就在本院认为部分随便认为，十分不妥当。辩护律师只关心事实，在事实之上，应该怎么认为，律师自有看法，法官也自有判断，至于检察院如何认为，并不重要。”
　　我个人认为，起诉书还是判决书，原则上应当对案件事实无原则争议，或者可以形成裁决是否存在的事实，基于司法的客观公正，假如真存在上面的检察官所说的不可能完全还原的事实，则基于疑罪从无的原则，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会认定，这就会形成判决书和起诉书不一致的情况。
　　我个人认为，刑事辩护工作很容易让律师忘记审核辩护的角度，而过度到对抗辩护，其实只有做好了审核辩护工作，才会发现对抗辩护有可为的空间，不然法官压根不会搭理律师抛开起诉书而独立门户的做法。
　　对抗辩护工作，说白了，就是完成补充侦察或者侦查的工作，是在起诉书的事实部分无争议的事实基础上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补充辩护工作。
　　当然，按照中国目前的刑事司法制度，律师原则上不需要取证，原则上不要收取口供等证据，可以对起诉书的不足请求人民法院退回检察院进行补充起诉或者补充侦查，当然起诉书不足的地方不足以改变案件性质的情况下，可以以起诉书存在的不足论证辩护理由，争取从轻判决。
　　按照《律师法》的规定，2008年6月1日起，起诉阶段律师就可以完全阅卷，且侦查阶段可以不受限制的进行会见，可以对外取征，会有更多的对抗资本和机会，但我个人认为，律师还是应当先做好审核辩护工作，对公安以及检察院的工作保持怀疑的心态认真审核，当发现无遗漏和不足时，继续进行监督即可，只有发现存在不足时，应当提出对抗辩护的工作，促使司法机关客观司法。
　　当然，中国的司法也逐渐从审核司法走向对抗司法，律师业在对抗司法中有很多需要改善和改进的地方，切实维护好律师业自身的形象。
　　刑事辩护应先审核后对抗]]></text>
<image />
<headlineImg />
<keywords>刑事辩护</keywords>
<category>社会与法</category>
<author>佚名</author>
<source>本站原创</source>
<pubDate>2009-9-4 11:47:22</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刑事辩护起诉书应注意的问题]]></title>
<link>http://news.9ask.cn/xsbh/tjzs/200909/234950.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刑事辩护起诉书应注意的问题
　　刑事案件，被告人所受到的处罚，在我心里深处总认为应当是对其行为]]></description>
<text><![CDATA[刑事辩护起诉书应注意的问题
　　刑事案件，被告人所受到的处罚，在我心里深处总认为应当是对其行为负责，我认为事实和证据才是被告人所受处罚的客观依据，我并不赞成基于情理就对被告人处罚有所区别。
　　我个人认为，辩护律师不应当无视起诉书，随意脱开起诉书进行辩护工作。在我辩护的几个案件中，我发现一个规律，那就是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大多数写的很笼统和模糊，我认为将起诉书不足的地方揭露出来，就足以完成了辩护工作。
　　起诉书容易犯的错误，大致上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多名被告人的案件中，大多数起诉书对几名被告人的分工和作用描述的不清楚，只笼统指控几名被告人共同实施了一些犯罪行为。
　　二、起诉书一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表述的不够清楚明确，比较笼统。
　　三、忽视犯罪形态的转化以及自首立功等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
　　就以上三个不足的地方来看，足以影响法官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看法，能够将湖不足的地方完善到位，比进行情理辩护更有效。
　　在辩护工作中，我一般会仔细的阅卷，对比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分析起诉书的不足以及成因，做到有的放矢。有些案件以情理入手进行事实不清的辩护，有些案件则直接针对起诉书进行进攻性辩护，尽量做到完美无缺。
　　辩护工作精确的锁定住起诉书，法官也会乐意倾听和关注，因为这涉及到判决书将确定的案件事实，并影响刑期的长短，这样开展辩护工作，实际就是帮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避免出现错案，会受到法官的欢迎。
　　刑事辩护起诉书应注意的问]]></text>
<image />
<headlineImg />
<keywords>刑事辩护起诉书</keywords>
<category>社会与法</category>
<author>佚名</author>
<source>本站原创</source>
<pubDate>2009-9-4 11:46:09</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刑事辩护律师的准则]]></title>
<link>http://news.9ask.cn/xsbh/tjzs/200909/234947.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刑事辩护律师的准则
　　一、刑事诉讼法律论辩的概念和特点
　　法律论辩是随着国家和法的出现而]]></description>
<text><![CDATA[刑事辩护律师的准则
　　一、刑事诉讼法律论辩的概念和特点
　　法律论辩是随着国家和法的出现而产生的，是司法制度的产物。刑诉诉讼中的法律论辩是指刑事案件的诉讼参与人围绕被告人是否有罪，所
　　犯何罪，是否应当处以刑罚，以及怎样处罚，依照法定程序，就相关事实和法律，进行的论证和辩论活动。
　　刑事诉讼法律论辩的特点：
　　(一)主体多元化。刑诉诉讼的辩论主体总体上讲是控方和辩
　　方。
　　论辩主体的多元化中公诉人和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是重要角色，是公众所关注的，是最有戏剧性和演绎性的。
　　(二)论辩内容多样化。控方的论辩具有全面性和概括性。要论证被告人存在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要论证案件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要论证对被告人的法律适用，要论证案件产生应吸取的教训，对社会进行法制宣传;辩方的论辩具有选择性和对抗性，主要针对控方的遗漏、错误、瑕疵、论证方法的因果关系错误、遣词造句的失误等进行抗辩，从而削弱、甚至迫使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
　　(三)论辩具有极大的权威性。控辩双方都要依照法律展开论辩，法律是论辩的依据和生命线，谁能娴熟地使用法律谁就是胜利者;同样谁能忠于事实真相，谁就具有至高无尚的权威。
　　(四)论辩具有很高的危险性。刑诉诉讼的论辩结果，特别是检察官的论证和反驳，直接影响、制约法官的审判，因此，论辩关系刑事诉讼的成败，关系案件当事人的生命和自由，关系国家法制的权威，关系社会稳定，也关系论辩主体的职业道德、天地良心，可以说，刑事诉讼的论辩结果是不可挽回的，责任重于泰山。
　　二、刑事诉讼的论辩阶段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论辩，基本分以下阶段进行：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阶段
　　在讯问阶段，侦查人员与之论辩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是在秘密状态下、没有裁判者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论辩的方式是问答式。例如侦查人员在讯问一起抢劫案时，论辩的方式不同，得出了完全不同的结果。
　　问：你抢了人家手表没有?
　　答：没有抢，是拿的。
　　问：是怎样拿的?
　　答：是从她手上拿的。
　　问：人家是死人，你要拿就拿得到?
　　答：沉默。
　　问：说话呀，不要装死。
　　答：是拿的嘛。
　　问：是拿的?你再去拿一块给我看。
　　答：拿不到，你们缴的那块手表是拿的。
　　问：还讲是拿的，你是不是想吃花生米(指枪毙，笔者注)?哼!说呀。
　　答：我又不想吃花生米，那就算我抢的吧。
　　上述辩论，侦查人员失败了，失败的原因是，侦查围绕犯罪嫌疑人“拿”的“辩解”展开攻势，所以问话的结果是山穷水尽，并暴露了逼供的嫌疑。
　　同样是该案，另一种问话，就很成功。
　　问：这手表你认识吗?
　　答：认识，是派出所从我口袋里搜出的。
　　问：这手表怎么会到你口袋里?
　　答：是我从那个女的手上拿的。
　　问：怎样拿的?
　　答：从那个女的手上拉下来的。
　　问：这手表带怎么断了?
　　答：是我用力拉断的。
　　问：那女的让你拉?
　　答：我用左手箍住那女的头，才把她手表抢下的。
　　这段问话的成功在于利用手段带断了的事实真相，击中要害，迫使犯罪嫌疑人供述由“拿”-“拉”-“用力拉”-“箍住头抢”。侦查人员由固定事实，证明了犯罪行为人的性质，使一起抢劫犯罪的供述依法成立。
　　对这一案件，被告人起诉后，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在会见告人时也有一段问话。
　　问：起诉书指控你犯抢劫罪，你有什么意见?
　　答：我是拿的，不是抢的。　　I
　　问：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你承认箍住被害人头抢的，这是事实吗?
　　答：箍头是箍了，箍头是想开个玩笑。
　　问：你认识她?
　　答：不认识。
　　问：不认识，还开玩笑?
　　答：想引开她注意力，好拿她手表。
　　问：那你拿她的手表时，打了她没有?威胁她没有?
　　答：没有，绝对没有，她一低头，我就趁机把她的手表拿过来了。
　　律师的问话，使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成了抢夺。
　　从这一案件的侦查人员讯问与律师会见时谈话，仅就被告人供述分析，我们看到以下值得思考的问题：
　　1、讯问是科学，不是简单问话，讯问者要有智慧的洞察力，接话能力，攻击能力和避开对方思路、引话入胜能力;
　　2、讯问要依法定程序进行，切忌逼供、诱供;
　　3、讯问切忌急躁、激动，要耐得起寂寞，做到平中见奇;
　　4、问话要富于辩论之中，在千方百计隐藏真是意图情况下，达到让事实升华为法律性质的目的;
　　5、要把握犯罪嫌疑人的思维规律，根据其受教育程度、生活和工作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罪行的轻重对案件结果、对亲友和涉案其他人关心程度展开讯问和论辩;
　　6、要把握犯罪嫌疑人瞬间表露的信息，如脸部表情、眼神、语气、语调，打听消息、请求帮助、要求吸烟、喝水等抓住机会进行讯问;
　　7、切忌对犯罪嫌疑人作任何许诺;
　　8、要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尊重他们的人格和合理要求，充分体现保障人权和人性化论辩。
　　(二)提起公诉阶段
　　提起公诉阶段法律论辩的内容，是检查机关对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论辩是在检查机关内部，由检察官独立进行的;论辩既没有对象，也没有裁判者，是检察官头脑内析辩、过滤、判断、综合和结论过程。检察官独立论辩的结果，是为出庭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做材料和法律上的准备。在一审程序中，公诉人论辩形式主要有：
　　1、撰写《起诉书》。
　　2、撰写《公诉词》。
　　3、准备好法庭举证提纲。为了举证具有案件发展顺序性，证据之间的关联性，证据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一般应遵守如下规则：
　　(1)对证据进行分组。一般是按照案件的发展过程或者案件的轻重情节分组的列举证据，使合议庭和诉讼参与人对列举的证据一目了然;
　　(2)每一组证据都要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的目的;
　　(3)对所列证据要择要宣读，做到重点突出，对全案要有连续性和贯通性，防止宣读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或者留下破绽;
　　(4)对物证、勘验笔录、鉴定结论、传证人到庭等的安排要适当，要同其他证据同步。
　　4、准备好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证人的发问提纲。
　　(三)审判阶段
　　审判阶段是诉讼的集中展示，是诉求与辩争的阵地;是决定诉讼成败的关键;是控辩主体展示才华、检验工作成果的庄严场合;也是向社会宣传法制的好机会。所以要十分重视审判阶段的论辩，切实做到不打无准备之仗，确保战而必胜。
　　审判阶段论辩的内容主要是：
　　1、酸度《起诉书》。
　　2、举证。在法庭上举证，控方要处理好以下四个关系：
　　——处理好节录宣读案卷笔录与同一事实前后连贯的关系。不能顾此失彼，显现矛盾;对于无法避免的矛盾，亦应宣读。
　　——处理案卷中被告人供述与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关系。要针对被告人翻供，摘要宣读被告人、证人已供，已证的二个以上证词，以否定被告人翻供。
　　——处理好言词证据与书证、物证的关系，言词证据要能反映书证和物证的事实，以证明书证和物证是言词证据的客观反映。
　　——处理好言词证据、书证、物证与现场勘验笔录、司法鉴定材料、实验笔录、辨认笔录等其它证明材料的关系，做到以纲带目，纲举目张，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
　　举证完毕后，要对在法庭上所举证据进行归纳，说明所举证据的种类、数量、质量，进一步强调证据的客观性、一致性、连贯性，以强化指控。
　　3、询问证人。询问证人，是当庭举证的一种非常重要、难度很大的诉讼活动，根据各地多案的实践，要询问好证人，必须遵守“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三大纪律：
　　第一，不准引诱证人作证;
　　第二，不准教唆证人作证;
　　第三，不准强制证人作证。
　　八项注意：
　　第一，注意证人的紧张心态，以平和的语调发问，让证人平静地回答问题;
　　第二，注意证人的惧怕心态，告知对证人的法律保护，让证人有安全感地回答问题;
　　第三，注意证人不愿作证的心态，告知证人相关公民有作证义务，让证人负责任地回答问题;
　　第四，注意证人的性格特征，因事制宜地让证人回答问题;
　　第五，注意证人的受教育程度，以相通语言发问，让证人准确地回答问题;
　　第六，注意证人行为能力，以其能接受、听懂的辞语发问，让其回答的问题得到法律认可;
　　第七，注意证人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以扬利避害的气调发问，让证人公正作证;
　　第八，注意证人在交叉发问中的情绪，以艺术的语言发问，致使证人如实作证。
　　4、质证。是指控双方就对方向法庭出示的证据进行质疑和反驳答辩。质证的方法是：
　　(1)就对方取得证据的程序进行质疑和反驳，如法医鉴定结论只有一人签字，纪律检察机关“双规”时所做的笔录。
　　(2)就被告人供词、证人证词之间矛盾提出质疑和反驳。如被告人供述是用铁锤伤的被害人，证人证实当时被告人拿的是铁锹。
　　(3)就言词证据与物证之间的矛盾提出质疑和反驳。如被告人供述贪污公款2万元，审计报告只证实他贪污公款1万2千元。
　　(4)就物证与物证之间的矛盾提出质证和反驳。如被害人陈述他是被告人用来福枪打伤的，可现场只收集到小口径步枪子弹。
　　{5)就司法鉴定的检查所见与结论之间的矛盾提出质疑和反驳。如伤检报告称被害人脾脏破裂，但被告人送医院治疗过程中，没有治疗记录，伤检报告却结论为重伤。
　　(6)就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的矛盾提出质证和反驳。如被告人供述他是用水果刀捅了被害人臀部致轻伤，而他在其同伙中散布，用水果刀捅了被害人的大腿部，致大出血，对被告人在同伙中散布的话，同伙一一作了证明，因而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捅了被害人的大腿部。
　　(7)就被告人供述与检验结果的矛盾提出质疑和反驳。如被告人供述他是用“坤”(砒霜)毒死了丈夫，可尸体检验，死者胃内没有“坤”的化学元素。
　　(8)就证人不确切、模糊的陈述寻找矛盾之处进行质疑和反驳，如在斗殴过程中，多个在场人证明是用梭标捅死人的，是一个穿圆领衫中等矮个稍胖的人所为，可现场类似特征的人有三四个人。
　　(9)就证人的认识能力与其所表述的内容之间的矛盾提出质疑和反驳。如某农村一名78岁的老妇人(文盲)作证时说：李某是因为“炒B股”输了钱，用“匿名电话”骗她的儿子外出，后被绑架。　　l
　　(10)就证人当时所处的环境与其所陈述内容的矛盾提出质疑和反驳。如一个证人证明他是11月20日，在晚上一个草垛旁离被告20米处见被告用刀杀了被告人三刀。
　　(11)就证据原因力提出质疑和反驳。如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是两被告击伤被害人的脾脏致死，可被害人送医院四小时之久没有进行抢救，可能被害人死亡是多因一果。
　　(12)就相对单证能否成为证据体系提出质证和反驳。如有一贿赂案，行贿方三人证明，送了被告人12万元，行贿方单位还做了账，可受贿人没有承认，控辩双方对这一组证据都有理由开展质证和论辩。
　　(13)就案件的因果关系提出质疑和反驳。如控方提出被告人某甲身强力壮，且练过拳击，被告人某乙弱小因而认定被害人的肋骨是被告某甲打断的，辩方可提出被告人某甲虽练过拳击，如控方不能证明被告某甲打过被害人肋骨部位，仅认为被告人练过拳击就认定被害人肋骨是被告某甲过断的，是没有事实根据。
　　(14)就证据性质提出质疑和反驳。如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合伙一质客运公司)案件，办案机关将该公司章程、段质服务规则列为罪证材料，在法庭上辩方提出，这些材料是公司管理规范，按这些规范办事，不仅不会危害社会，反而有利社会文明。
　　(15)就罪与非罪对证据材料提出质疑和反驳。如某一合同诈骗案，控方出示了公安机关收集的一份被告与被害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因为被告违约，且隐藏3个月不见，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辩方可就此论证诈骗与违约的区别，为被告人作无罪辩解。
　　(16)就证据的证明价值提出质疑和反驳。如被告人提出他是其父亲带他到公安局自首的，控方则指出被告人是警方通知其父亲带取保候审的被告到警方交待问题的，不是投案自首。
　　质证的方法就各案来讲是多种多样的，上述列举是一些常见的质证方法。目前法庭质证，较普遍存在三个问题：
　　一是控、辩、审三方都不重视质证，质证成了走过场。成为对法庭所举证据表态和通过;
　　二是法庭没有对有争议的关键证据进行论辩，就让控辩双方一问一答了事，显得形式化;
　　三是质证水平不高，置疑与反驳和论辩没有做到三者统一，显得简单从事。
　　要搞好质证寄希望于搞好庭审改革，寄希望于控、辩审三方进一步提高质证水平。
　　——对质证要有正确的认识，不能为质证而质证，对无懈可击的证据吹毛求疵、故弄玄虚;要深刻认识质证是诉讼活动，是对真理的追求，对法律正义的追求，不是炫耀、做秀的场所。
　　——质证是对证据本质的评估，是通过法庭论辩决定对证据的取舍，只要证据的基本属性存在，就应得到法庭的认可。控辩双方都不能追求一份证据的外延和内涵都是完美的，实际上这样的证据是不存在的，否则法庭质证就会争论不休。
　　——对证据质证形成一般有三种：一是没有异议，是对证据的认可;二是有异议，要说明异议理由，有的还要举证说明，说不出理由的异议，法庭不能采纳;三是一方提出异议，另一方可提出反驳，对异议双方论辩理由，法庭可以做出裁定。一般来说，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大都应该做出裁定，法庭对大部分有争议的证据不当庭做出裁定，可以说不是一场成功的开庭审理。
　　5、辩论。刑事诉讼中的辩论，从庭审活动开始，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起，就已展开。庭审的辩论阶段，实际上是对庭审论辩的总结。其内容主要是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进行总结性论辩，不是对举证阶段争议的重复。一场组织得很好、各方充分展开辩论空间的法庭辩论，具有一下特点：
　　(1)重点突出。控辩双方就案件的关键问题展开论辩，使那些不清楚或者不很清楚的问题，通过辩论一目了然，即让真相大白于天下;
　　(2)针锋相对。让辩论具有鲜明针对性、对抗性和反驳性。离开案件争议的事实，离开对方的观点和主张，各道其言、各行其道的辩论毫无意义，是辩论的一大忌;
　　(3)各施才华。法庭辩论给控方和辩方律师提供了施展才华的平台，这个平台既是施展才华的舞台，又是检验真知灼见的考场。在这里才华的施展要体现六个统一，即：
　　——口才与文才的统一。
　　——法语与艺术的统一。法律语言要艺术地表现出来，使辩论精彩诱人、感人、动人、说服人;
　　——论与辩的统一。提出论点要让论据阐明得淋漓尽致，让人耳目一新;
　　——温文尔雅与坚定不拔的统一。既体现温文尔雅的稳健，又具有战无不胜的决心。
　　——仪表与风度的统一。控方与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要仪表堂堂，着装整洁，体态端庄，在法庭上一坐让人感到庄严肃穆，让人感到法如金固，可敬可畏;检察官象征国家尊严，律师具有雄辩之尊。控辩双方在发表言论时，要善于适用体态言语、手势言语、眼神语言以强化音调和音质，最大化地提高论辩效果。
　　——遵守程序与高度发挥的统一。控辩双方要在规定的程序内充分发挥，不能抡话、插话和强话(蛮横地发表意见)。在辩论过程中要善于控时和控场，在有效的时间内、在法庭静听的状态下，把话讲完，以求最佳效果。
　　(4)各司其职。控方和辩方律师要各司其职，要各依法定职责进行辩论。一般说，控方辩论的空间、领域制约条件多一些，律师可以在较广泛领域内论辩。律师的论辩事由，可视各案不同，从以下几点展开辩论或提出意见。
　　第一，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第二，侦查程序涉及被告人权益事项是否合法;
　　第三，提起公诉程序涉及被告人权益事项是否合法;
　　第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合法;
　　第五，合议庭组织涉及被告人权益事项是否合法;
　　第六，审判程序涉及被告人权益事项是否合法;
　　第七，对被告人进行改变定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罪、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护;
　　第八，开庭时需要保障被告人人格权、隐私权、名誉权和诉讼权利的辩护。
　　三、法律论辩主体的艺术修养。
　　论辩从来都是知识与艺术、谋略的统一。在论辩中，只有艺术地把知识表现出来，才能战胜对方，达到预期目的。法律论辩既要有表现形式的华丽，又要取得法律赋予的结果。因此，法律论辩的艺术修养显得尤为重要。
　　(一)强化法律论辩的口才
　　法庭论辩的语言，要有政治家的威严、哲学家的严谨、逻辑学家的理性、艺术家的幽默。口头表达的语言，是充满硝烟的暴力，是鲜艳的花朵，是锋锐的毒箭，是蜂采百花酿成蜜;是成功人士的天赋，也是某些人堕入深渊的媒介。法律论辩的口头表达，要体现：“一言之辩重于九鼎之重，三寸之舌强于百万之师”。要牢记知识是财富，口才是资本。
　　(二)强化法律论辩的文字驾驭能力
　　文字驾驭能力是口才的基础，一个雄辩家，一定有较好文字功底，真正做到文如泉涌，口若悬河。有一定文字驾驭能力，书写的文字材料能够词语精当，语句通畅，修辞准确，巧用辞格。使组织的文字材料准确、鲜明、生动，富有表现力;法律文书是特殊的文字表现方法，它要求格式严谨，遣词造句准确，引用法律条文无误，论点明确，论据充分、结论有据合法。文字表现方法关系主张的成败，是一个法律人必备的素质，获得文才的高素质在于读书、积累、实践。正所谓读万卷书，下千里笔，书到用时方恨少。因此，只要长期，甚至一生坚持读书——积累——适用的规律，妙笔生辉的愿望是可以实现的。
　　(三)强化知识的积累能力
　　法律人，特别处在法律论辩第一线的司法工作人员，不仅要懂得法律，还要懂得经济，懂得管理，并懂得与法律有关的一切边沿科学。办侵害人身的案件，需要懂得一点医学，特别外科学，还要懂得侦查学;办侵犯财产的案件，要懂得一点会计学等。法律论辩中的主帅人物是公共人物，是人民心目的偶像，知识愈多愈好;只要知识丰富，才能旁征博引，字宇千钧，言必有中。
　　(四)强化信息的收集和反馈能力
　　法律论辩者掌握和搜集信息的主要内容是：
　　——国际、国内的立法、司法新动态;
　　——国际和地区间的司法协助动态;
　　——有关刑法、民法的国际条约;
　　——国际经济合作的法律调控事项;
　　——W10的法律规则;
　　——有关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法律事务等。
　　法律论辩者，不仅要勤于收集信息，还要善于运用信息、做到与时俱进，不断丰富自己的论辩内容，掌握新时代的犯罪规律，谋创新时代打击犯罪的措施，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推动我国刑法制度的改革。
　　(五)强化反映和归纳能力
　　法律论辩中的情况瞬间即变，论辩者要全神贯注，对出现涉及论辩利害关系的内容要立即作出反应，并迅速归纳进行论辩或反驳，不能听之任之，否则就不是法律论辩。这里强调的是反映快、归纳快、论理深、驳斥严。在某中院的一个刑事审判庭上，有一辩护人两次讲到：“欲加之罪，何患无词”，还说：“毛泽东说过，杀人不是割韭菜。”对这样的言词，公诉人没有反驳，显得控告无力。在某基层法院一个刑事审判庭上，因为被告人翻供，公诉人间：你在公安局讲的是否事实?
　　答：不是事实，是警察打得我乱招的。
　　问：我提审你时，讲的是否事实?
　　答：也不是事实，是照在公安提审时讲的一样。
　　问：我打了你吗?
　　答：没有，但你给了我烟抽(暗指你引诱我招供)。
　　问：你当时想抽烟吗?(避开了是否引诱招供话题)
　　答;好想抽。
　　问：我们提审你的笔录你看了吗?
　　答：看了。
　　问：你签了宇吗?
　　答：签了。
　　后一事例说明，公诉人反映很快，机警地避开了被告人制造翻供借口的企
　　图。
　　(六)强化论辩者的情感修养
　　论辩者的情感修养，是论辩者的临场表现能力。他的举手投足、一举一动都显得有魅力，主要是：
　　——有场上激情，不拖拉无力;
　　——有连珠妙语，四座倾倒;
　　--—有控场能力，临危不惊;
　　——有雍容大度，谦逊待人;
　　——有规范举止，行为优雅;
　　——有操胜把握，独领风骚。
　　刑事诉讼中法律论辩，作为刑事诉讼中的科学体系，有许多老问题要我们去解决，有许多等待完善和发现的新领域要我们去探索。勇于探索者必胜。只要我们具备了诚实、勇敢、勤奋、幽默、雄辩、判断力和友谊的品格，我们中国就会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雄辩家。
　　刑事辩护律师的准则]]></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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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刑事诉讼</keywords>
<category>社会与法</category>
<author>佚名</author>
<source>本站原创</source>
<pubDate>2009-9-4 11:42:14</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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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刑事诉讼法律论辩的特点]]></title>
<link>http://news.9ask.cn/xsbh/tjzs/200909/234946.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刑事诉讼法律论辩的特点
　　(一)主体多元化。刑诉诉讼的辩论主体总体上讲是控方和辩方。论辩主体]]></description>
<text><![CDATA[刑事诉讼法律论辩的特点
　　(一)主体多元化。刑诉诉讼的辩论主体总体上讲是控方和辩方。论辩主体的多元化中公诉人和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是重要角色，是公众所关注的，是最有戏剧性和演绎性的。
　　(二)论辩内容多样化。控方的论辩具有全面性和概括性。要论证被告人存在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要论证案件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要论证对被告人的法律适用，要论证案件产生应吸取的教训，对社会进行法制宣传;辩方的论辩具有选择性和对抗性，主要针对控方的遗漏、错误、瑕疵、论证方法的因果关系错误、遣词造句的失误等进行抗辩，从而削弱、甚至迫使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
　　(三)论辩具有极大的权威性。控辩双方都要依照法律展开论辩，法律是论辩的依据和生命线，谁能娴熟地使用法律谁就是胜利者;同样谁能忠于事实真相，谁就具有至高无尚的权威。
　　(四)论辩具有很高的危险性。刑诉诉讼的论辩结果，特别是检察官的论证和反驳，直接影响、制约法官的审判，因此，论辩关系刑事诉讼的成败，关系案件当事人的生命和自由，关系国家法制的权威，关系社会稳定，也关系论辩主体的职业道德、天地良心，可以说，刑事诉讼的论辩结果是不可挽回的，责任重于泰山。
　　刑事诉讼法律论辩的特点]]></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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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刑事诉讼</keywords>
<category>社会与法</category>
<author>佚名</author>
<source>本站原创</source>
<pubDate>2009-9-4 11:36:31</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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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职务犯罪出庭辩护技巧]]></title>
<link>http://news.9ask.cn/xsbh/tjzs/200909/234944.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职务犯罪出庭辩护技巧
　　职务犯罪的概念在刑法中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其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description>
<text><![CDATA[职务犯罪出庭辩护技巧
　　职务犯罪的概念在刑法中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其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此种犯罪在实践中发生的频率还是比较高的，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更是猖獗。作为辩护律师为该种犯罪进行辩护成为一种重要业务，但是如何对此类犯罪进行辩护，则并不是每一位辩护律师所能够掌握的，特别是对该领域不熟悉、不专业的律师而言，能够掌握职务犯罪出庭辩护的技巧、艺术，对他们成为出色的辩护律师非常有利。
　　一、案例的引出
　　被告人古新，女，2002年9月至2006年4月任某市看守所副所长，2006年4月任该市看守所教导员。2007年6月19日因涉嫌虐待被监管人员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检察院逮捕，现羁押于某看守所。
　　检察院共指控十项：(1)2005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二时许，被监管人员王海、李洁、王晓和杜磊四人在监室内打扑克，杨金在一旁观看，便将五人提至看守所大厅处，命其脱掉裤子、趴在地板上，用自制鞭子抽打田金臀部50余鞭，李洁臀部40余鞭，抽打王海、王晓臀部各20鞭。(2)2005年9月2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古新检查生产时，认为刘义等人逃避劳动，便自己动手用自制鞭子抽打刘义等人臀部20鞭。(3)2005年12月28日10时许，古新以羁押在女子监室的王桂花、刘海红、张秀梅、徐文、刘明云和李明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劳动任务，古新用自制鞭子抽打张桂花5鞭，用木板分别抽打张秀梅、徐文手心各数板、刘海红脚心10板。(4)2006年1月6日6时许，古新在将被羁押人员送回监室时，发现该监室内的被羁押人员王伟、刘国庆、张发扬、吕传伟、孟华山等人正在监室内睡觉，便把其提至看守所大厅处，指使值班干警用鞭子抽打王伟、刘国庆臀部各20鞭，抽打孟华山臀部10余鞭，而后古新又分别抽打张发扬、吕传伟臀部各20鞭，抽打孟华山10鞭。(5)2006年2月21日晨，古新因羁押在某室的刘守海起床晚，在看守所大厅处、让其脱下棉裤，趴在地上，用鞭子抽打其臀部30余鞭。(6)2006年3、4月份的一天中午，因孙安超、刘成、陈华峰等人耍逗其他人，被古新分别抽打10板、20板、20板。(7)2006年5月下旬的一天，因被监管人刘明、孟楠未完成生产任务，古新将他们提至看守所大厅处，用木板抽打刘明肩膀数板，抽打孟楠脚心数板。(8)2006年8月下旬的一天，因张宝存帮助被监管人传递一只烤鸭，被他人告发，古新在看守所大厅处用鞭子抽打张宝存头部、上身数鞭。(9)2006年12月9日，被监管人陈良峰因与周宇声说话，被古新听到，古新就用缀满钉子的金属圈击打陈良峰头部数下。(10)2007年4月30日下午，古新因在监室清监时清出香烟及刘军、张强同孙攀打架的事，将刘军、张强、高猛提至看守所大厅处，古新命令高猛用鞋底抽打刘军、张强耳光下，又命令刘军和张强抽打高猛耳光数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古新在担任看守所副所长、教导员期间，多次对被监管人殴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248条的规定，应当以被监管人罪追究刑事责任。以上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全部是被监管人员的证言)，书证(主要是相关的被羁押人员登记表、值班记录等)。除此之外，并没有其他证据。
　　本案主要涉嫌虐待被监管人员罪，是典型的职务犯罪，本文就以此罪为例，就职务犯罪辩护的艺术发表一些拙见，以求教于同仁。
　　二、职务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背职务要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及其公正、廉洁的信誉，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根据职务犯罪的概念，我们可以得出职务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特殊性。其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这是对职务犯罪主体的特别要求，因为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涉及利用职务的情况。具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我们可以比照刑法中对贪污贿赂犯罪主体的规定，主要包括：第一，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指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的管理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广播、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性组织。第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第四，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即依照法律规定选举或者任命产生，从事某项公共事务管理的人员，包括农村村民委员会、城镇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另外，还有一类准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类工作人员只在贪污犯罪中有明确规定，在其他的犯罪中，则不能算是国家工作人员了。(2)客观方面的特殊性。即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是职务犯罪的本质所在，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根本不可能构成职务犯罪，当然可能涉嫌其他犯罪。(3)客体的特殊性。职务犯罪的主体主要是代表国家正确履行管理国家、社会和公共事务的职能，必须遵守国家机关的活动原则和工作纪律，严格履行职责。如果构成犯罪，他们肯定是违背了上述职责，因此，其侵犯的客体也就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公正、廉洁的信誉。
　　职务犯罪的特征在辩护过程中是比较重要的，辩护律师首先应该把握职务犯罪的特征，然后，才能根据这些特征来决定辩护角度、组织辩护材料，直至法庭上的完美表现都离不开对职务犯罪特征的理解与掌握。
　　本案涉及虐待被监管人员罪，本罪也是职务犯罪的一种，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客体为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及监管活动的正常秩序，对象是被监管人，即一切已判决或未判决的在押人员以及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被拘留的人和其他贪污被监管的人。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监管人员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摧残、折磨其身心的行为。至于何为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有了明确规定。主观上是出于直接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劳教管理人员。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古新，是某看守所的教导员，并曾经担任过看守所副所长，符合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的主体要件。如果想为此被告人辩护，从主体要件上已经无法进行切入，只能从其他几个方面入手，或者是从证据，或者是从情节，或者是从其行为等，这几个角度还是比较好切入的。
　　三、职务犯罪的辩护艺术
　　虐待被监管人员罪是职务犯罪的一种，笔者愿以本罪为例谈一下职务犯罪如何辩护。关于本案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的辩护，从其构成要件的三个方面切入，可以进行以下辩护：
　　(一)从犯罪客体的角度
　　虐待被监管人员罪侵犯的客体是被监管人员的人身权利和监管机关的正常活动。而本案所有受害人的陈述和证人的证言均不能证明被监管人员的人身权利受到了侵犯。
　　被监管人是社会上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之所以被监管，都是因为他们的人格出现了问题，或者是受到了扭曲，或者是受到了引诱，或者根本就不健全，从而具有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对他们进行监管就是为了控制他们，防止他们再一次或者进一步的危害社会，这是刑法规定的中特殊预防的需要。他们被监管的过程也就是要消除他们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的过程。这也决定对被监管人依法实施监管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们如何对被监管人员进行监管，如何才能消除他们的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虽然国家法律保护被监管人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但如果被监管人员通过一般的教育手段无法进行改造时，我们应该如何处理?此时我们依法采取必要的惩治手段，对于维护正常的监管秩序，保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监管工作法制化、人道化、文明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被告人古新，为了管教被监管人，依法对他们进行管理、惩治是为了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是一种有益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并没有侵犯被监管人员的人身权利和监管机关的正常活动，因此根本不构成犯罪。
　　(二)从犯罪客观方面
　　虐待被监管人员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被监管人员虽然由于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处罚，处于被关押和管制教育的地位，但其合法权益仍然受到保护。任何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行为，都是对被监督人的人身权利和国家监管机关的正常活动的侵犯，是为法律所禁止的。监狱法第14条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体罚、虐待罪犯、侮辱罪犯的人格、殴打罪犯、为谋取私利而利用罪犯提供劳务，如有违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从具体表现形式来看，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用暴力殴打的行为，如对被监管人拳打脚踢，鞭抽棒打，用电警棍击打等;另一类是体罚、虐待行为。所谓“体罚”，是指监管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实施任意捆绑、无故关禁闭、责罚自己(自己打自己)、罚跪罚站、暴晒雨淋、强迫从事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长时间不让睡觉、滥施戒具等行为。“虐待”是指故意使被监管人受冻饿、辱骂、令其吃污秽之物等行为。可见，虐待被监管人罪的行为表现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既包括对被监管人的人身进行直接摧残的行为，也包括对被监管人进行精神折磨和人格侮辱的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
　　根据刑法第248条第2款的规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也可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所谓“指使”，是指监管人员指挥、唆使、命令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时有发生，实际上是监管人员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一种方式，多数时候是为了规避法律。这种行为不仅影响恶劣，而且还会因此使一些经常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者成为牢头狱霸，妨害正常的监管秩序。对此加以明文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只有上述行为，并不能构成犯罪，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是指如下情形：(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3)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殴打或者体罚虐待3人次以上的;(6)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人古新没有虐待被监管人员，其并没有犯罪事实，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古新作为看守所副所长，她对被监管人员的教育和改造是忠于职守的。对于她的工作，党和政府曾给予了高度评价，古新曾取得了“省百佳优秀女警官”和“巾帼建功模范”的荣誉称号，对此有日照市公安局的证明及证书为凭。但由于她从事的是罪犯改造工作，在对罪犯不良行为、不良心态的矫治过程中，免不了会有所得罪这些被监管人员。尽管我们有保护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和法规，但他这些警察在实际工作中难免会被被监管人员施以报复，更何况本案中所涉及的受害人和证人，大多是犯有抢劫、盗窃等罪的罪犯，我们公安干警与他们之间的矛盾很容易上升为敌我矛盾，并产生对抗。如在日照市看守所内就曾经发生过被监管人员因不服管教而殴打民警的恶劣行为，还曾经发生过干警因得罪被监管人员而导致在下班途中被报复的犯罪行为。所以作为恪尽职守的副所长古新，在对不遵纪守法的被监管人员的教育和处罚中，难免要得罪他们，从而使他们产生对抗、报复心理。他们或夸大其词，或无中生有，或捏造事实，故意引导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对古新进行不公正的处罚。这些行为在本案中被一一印证，因此不排除这些被监管人员作伪证来陷害、诬蔑古新的可能。
　　2、本案被监管人员作为受害人的陈述较少，证人很少，大部分涉案证人没有被询问;同时也没有被告人古新有罪的事实陈述和辩解;也没有受害人的鉴定结论和伤情记载，更没有现场勘验记载;鞭子等凶器没有被收集，也未说明确定的走向，仅凭被监管人员的主观证言或互相指证，不能就此认定古新有虐待被监管人员的犯罪行为。另外，有些证人之间证明的事实互相矛盾，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以上证据不足的情形主要表现在：
　　(1)王波作为受人，称挨打的有王海、李洁、王晓、杜磊和杨金，称证人是张印。李洁称除以上五人外，还有刘晓波。田金也称是五人在打牌，张书印也说是五人。王晓称除五人外，还有李兵、张印作证。很明显，这五人--四名受害人，一名张印证人作证主体互相矛盾，故应认定为没有此事实。
　　(2)证人作证的事实互相矛盾：
　　王海作证称杨金是第一个被古新打的，打了50鞭。李洁作证：打我的比较多，打了40多下。杨金作证自己被打了50多鞭。王晓作证，古新打完一遍后每人又追回了10鞭。张印作证，说是脱了裤子打的，但其他人中却有人说没有脱裤子的情节。
　　以上这些重要的事实要点彼此相互矛盾，故该件事实不应被认定。换一句话说，由于受害人及证人的互相矛盾，证明了本次事件是被伪造的，是根本不存在的。
　　(3)受害人和证人一致指认，是检察院的人发现了他们在打牌，揭发了他们，但却没有检察院的人的证明。从中可以说明该五人在杜撰一些情节。
　　(4)古新作为一个八四级的省警校毕业生，无异是一位知识分子，在工作中多次取得“省百佳女民警”、“巾帼建功模范”的荣誉表彰，并立有三等功。这些成绩，不仅证明她最基本上是一位知廉耻的女子，而且是位工作优秀、认真负责的好同志，绝不可能是一个以打人、虐待人为乐事的人，试问，这样一位同志可能看着五位罪犯脱下裤子被自己鞭打的情景吗?故此情节并不存在。
　　(5)之所以会出现以上古新被诬陷的情况，是事出有因的。在工作中，古新一向认真负责，表现积极，因此古新的职务行为很容易得罪五名被监管人员，而五名被监管人员由于本身正在被矫正，其报复社会的心态还没有完全康复，故很容易出现以捏造事实来实施打击报复社会的行为，古新就成了他们报复行为的首选目标。这五名所谓的受害人在作证中异口同声对看守所不满意，这是他们产生报复心态的根本原因。
　　(6)检察机关的有罪推定使古新的冤情难辩。这五名罪犯中，有的身犯四罪，有的犯有抢劫罪，与代表政府的古新、付国等干警应该说是敌我矛盾，政府改造他们，他们内心深处的罪恶感使他们妄图报复社会。检察机关正在调查古新，为罪犯实施打击、报复、陷害古新提供了契机，因为他们之间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古新所在的看守所曾经发生过教导员在负责改造罪犯过程中被罪犯追打，在下班的路上被罪犯指派的人报复过的情况。因此并不排除这些罪犯有报复陷害古新的可能。而我国现有的制度基本上是有罪推定，古新是这个制度不合理部分的受害者。古新在基本案件没有调查清楚之前，就被打上了有罪的印记，被限制了人身自由。
　　本事件发生后，并没有所谓的受害人及证人报案，看守所内检察机关的检察室近在咫尺，但至今既没有受害人的伤情记载，也没有法医的伤情及伤残鉴定，现场勘查更无从谈起。一个普通人若在带有金属丝的鞭子抽打下，所造成的伤害不仅是皮肤呈现黑紫，也不仅是皮开肉绽，很可能已经是伤筋动骨了。简单的事件模拟就能证实罪犯的谎言，但至今卷内却无相反的证据，所以对古新造成被监管人员人身伤害的事实不能认定。
　　至为关键的是，鞭子作为本案中主要犯罪工具应收集在案，但却没被收集，更没有指明鞭子保存于何处，故本案已没有相关的物证能予以证明，仅仅有被监管人员的供述，并不能认定古新实施虐待行为的事实存在。另外，古新也作了不存在虐待行为的陈述。
　　综上所述，检察院机关所收集的证据并不充分，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该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三)从犯罪故意的角度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虐待被监管人员而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的心态。古新是一位受到上级多次嘉奖、同事一致好评、工作非常出色的女警察、女领导。警察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稳定，对于扰乱社会的犯罪分子进行管理和规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让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因此，古新作为一名负责任的警察、领导，其从事的教导行为都是履行其职责的必要行为，不具有虐待的动机和目的，更没有犯罪的故意。
　　另外，古新在看守所里是做思想工作的指导员，严格的讲，她是接触不到被监管人员的，对他们的处理都是直接由干警专门负责的。因此，其根本就接触不到被监管人员，更不可能产生虐待他们的犯罪的故意。
　　四、辩护律师的语言要求
　　从上述职务犯罪辩护的过程，我们可以看出辩护律师语言的重要性，并总结出对辩护律师在语言方面的要求。
　　(一)律师语言的重要性
　　语言是表达思维的方法，是人们的思想与情感交流的重要工具之一。语言与语言的交流，实质上就是思想与思想的交流，语言表述的过程就是思想具体化的过程。律师的一切语言，归根结底，是思想的语言。律师的思想语言，除了反映其业务知识，道德水准和社会能力外，还反映了其本身潜在的素质。
　　哈罗德J&#8226;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律师作为法律的践行者，其语言、行为，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仰。律师语言的水平高低决定其与各种当事人相互交流的深浅，也直接决定是否能够与当事人签定委托协议。
　　律师在实务和理论研究中，接触的是社会的不同领域，不同层面，面对的当事人各种各样，有教师，有学生，有企业家，也有农民工兄弟。不同的当事人，有着不同的行业背景与学历背景，他们所具有的思想也自然各异，对同一个问题的看法也是仁智互见。因此与当事人交流需要技巧，这是一个艺术，这需要语言的锤炼，需要时间的磨炼，需要经验的积累，更需要实践的锻炼，再加上意志力的考验。
　　(二)辩护律师的语言要求
　　律师语言的艺术，最能够体现出来的就是在法庭上，辩护律师自然也不例外。对辩护律师语言的要求更高，这是由其辩护的职责与法定的权利义务决定的。辩护律师的语言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规范
　　律师服务是一个非常专业的服务，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使用的语言应该尽量是法言法语，尽量不使用大众语言，因为在法庭上，控方、中间裁判者都是法律专业人员，他们对法律术语都比较熟悉，因此不用担心他们会听不懂。这与当事人之间的交流不同，当事人对法律可能一无所知，对法律术语可能根本不清楚，这就要求律师必须能用平白的语言向当事人来说明法律术语，也即语言必须通俗易懂。如果律师面对当事人时，不顾及当事人的理解，一味的显示自己的专业性或者为了应付当事人而全部使用专业法律术语，这有可能会丧失客户。
　　在法庭上，通俗语言本身是有缺陷的，即随意性较大，有些概念意义不明，缺乏严肃性，特别是对于一些法律内容及概念，通俗语言是无法准确表达出来的，所以为了让检察官与法官听的明白，也不应该使用通俗语言。
　　(2)严肃
　　律师从事的法律服务，是一个比较严肃的职业，因此律师无论是穿着上还是语言上都要表现的比较严肃，这能够增加法律的权威性与神秘性，更能表现出法律在实践中的神圣不可侵犯性。
　　在法庭上，辩护律师是否需要幽默呢?律师在与当事人接触时，必要的幽默是可以的，因为幽默可以化解一时的尴尬或者误会，但是在法庭上，辩护律师则不应该具有幽默，更不要过分渲染和过分的夸张。律师是法律工作者，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进行辩论，都要求其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而决不是慷慨陈词的演讲，不是为了哗众取宠。特别是辩护律师，其重要性可能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甚至是生死情况，因此不能丝毫马虎，更不来得办点轻率，此时，那些哗众取宠、过分炫耀、包装的东西都应该全部放下，全身心的投入辩护工作，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当事人与法官、检察官的认可，至少没有违背我们的律师职责。律师过分的炫耀，实际上是对律师形象的亵渎。
　　(3)精彩
　　辩护律师语言要精彩，作为受过专业训练的人，要会遣词造句，能够驾驭语言，擅长辩论。辩护律师的语言尽管没有“三寸不烂之舌，强于百万之师”的能力，但也要铿锵有力、有理有据。辩护律师不需要讲的天花乱坠、滔滔不绝，但也要字字珠玑、头头是道，不能胡搅蛮缠、无理也争三分，更不能颠倒是非、颠倒黑白。辩护律师的职责与权利义务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其辩护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律师精彩的语言，会令人折服，给人印象深刻，精彩的语言往往最能展示律师的职业能力与风采，迅速给法官、当事人留下深刻的印象。精彩的语言是一名律师举止、能力、修养的综合体现，特别是将比较枯燥的法律讲的精彩绝伦更不是一件易事。
　　五、出庭辩护前的准备工作
　　出庭辩护是辩护律师必须要努力做好的一项基本业务，在辩护之前，刑事辩护律师经常会遇到是进行无罪辩护还是进行罪轻辩护的抉择，因为这直接决定自己工作的方向，也影响当事人对我们辩护律师工作的满意程度。辩护律师有时还处于两难境地，假如委托人要求我们律师进行无罪辩护，否则便不会委托，而从律师的角度看，进行无罪辩护的难度又非常大或者根本无法成功，此时辩护律师应该如何做?是丢掉这个客户呢还是坚持无罪辩护，这是对辩护律师的考量。
　　大多数情况下，辩护律师都会选择后者，即进行无罪辩护，从而留下这个客户。通常进行无罪辩护一般情况下有三条思路：一是根据犯罪构成理论，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进行辩护，只要有一个要件不符合，那么犯罪便不能构成;二是从证据的角度，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款，“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因此法院应该作出无罪判决;三是从刑事诉讼程序的角度，找出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存在的错误与瑕疵，从而使法院无法作出有罪判决。这三条思路是实践中经常采用的，当然，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状况、法律完善情况、法律信仰程度等，这三条思路在进行选择时还是有所不同的，不同思路会直接影响辩护的效果。通情况下，由于我国的非常证据排除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毒树之果”理论在我国还没有完全采纳，这也决定程序瑕疵并不能从根本上得出无罪判决。这是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根本不同，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之所以最后是无罪判决，就是证据的取得违反了法定程序，从而导致关键证据不能被采信，最终形成一个著名判例，为从程序的角度进行无罪辩护树立了一个典型。我国目前的法治状况还没有达到这种程度，所以从程序的角度进行无罪辩护对我国目前来说还不是主流。
　　针对上述案件，我们完全可以从这三个角度中任选其一进行切入，完成自己的无罪辩护，理想状况是从前两个角度任选其一。
　　辩护思路一，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切入。职务犯罪都有自己明确的犯罪构成要件，本案涉及的虐待被监管人员罪，从其构成要件的四个方面入手，首先本案中证明被告古新有虐待被监管人员行为的证据只有被害人的口供，并没有其他物证，即使最基本的犯罪工具---鞭子都没有找到，因此根本无法证明其有具有犯罪行为，至少在证据上并不充分。另外，古新作为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员进行一定的教育改造是其职务行为，并不存在犯罪的问题。
　　辩护思路二，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角度切入。本案很多地方都没有证据证明，首先最基本的犯罪工具没有找到，这是最直接的物证。其次，许多地方没有具体的时间。另外，许多被害人的口供存在矛盾之处，根本不能形成很好的证据链条，无法证明被告古新犯罪行为的存在。
　　基于以上两条辩护思路，然后准备材料，仔细阅卷，找出控方的漏洞，寻求被告无罪的充分证据，以使自己在法庭上有出色的表现。
　　本案中，由于被告人古新是看守所的教导人员，符合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的主体要求，因此，针对本案的辩护的无法从此角度切入。如果是其他种类的职务犯罪，特别是涉及贪污贿赂犯罪时，对于主体资格的认定是一个比较重要、也比较容易切入的一个角度，而且如果从这一角度切入并辩护成功的话，会直接影响控方指控罪名的成立，并最终影响法定刑，把我们辩护律师在辩护中的作用充分体现出来。以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的辩护为例，将职务犯罪的辩护总结如下，首先，必须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最终确定辩护思路与切入角度，这是辩护工作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因为方向错误为直接影响辩护效果。其次，从控方提供的证据出发，看看犯罪构成的每一个构成要件是否都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否则，此事实便不能认定，也就不能构成犯罪。最后，还要考虑被告人的日常表现，特别是在工作中有突出表现，来证明被告人是不可能犯罪的，或者是被陷害，或者是被报复。总之，职务犯罪在实践中发生的普遍性，决定了我们辩护律师在职务犯罪辩护中的重要性。只要我们掌握职务犯罪辩护的艺术，辩护律师应该会赢得被告人认同、法官的赞许、检察官的折服，从而做到成功辩护，这是我们辩护律师努力奋斗的目标。
　　职务犯罪出庭辩护技巧]]></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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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职务犯罪</keywords>
<category>社会与法</category>
<author>佚名</author>
<source>本站原创</source>
<pubDate>2009-9-4 11:34:44</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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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刑事辩护的技巧]]></title>
<link>http://news.9ask.cn/xsbh/tjzs/200909/23494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刑事辩护的技巧
　　一、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
　　律师凭什么为被告辩护?我国]]></description>
<text><![CDATA[刑事辩护的技巧
　　一、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
　　律师凭什么为被告辩护?我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也作了内容相同的规定，只不过是该规定不仅对律师适用，对非律师的其他辩护人也同样适用。对于律师辩护的法定理由，我归纳出以下四类。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一是刑法不认为犯罪的，如《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二是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刑法》第十六条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三是刑法不予追究的，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在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有：年龄方面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岁的，精神方面间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面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在主观方面恶性程度较小的有：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在犯罪作用方面较小的有：从犯、胁从犯;在犯罪后将功折罪的表现有：自首、立功等。此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刑法》第十条规定在国外受过刑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等。
　　3、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通过此罪与彼罪之辩改变定性，将重罪辩成轻罪，最终提出罪轻辩护观点。主要有：一是主观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将故意杀人罪辩成过失杀人罪：二是单一主体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公职人员的贪污罪辩成非公职人员的职务侵占罪;三是单一主体变成双重主体，例如将自然人犯罪辩成单位犯罪，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对单位适用财产刑，对自然人则刑减一等，特别是没有死刑;四是时间差上的罪轻，《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修订后的《刑法》实施日1997年10月1日为界，在此前所犯罪行，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五是多人犯罪中的罪轻，如前所述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中的从犯、胁从犯;六是多罪中的罪轻，根据数罪并罚原理，将数罪辩成一罪，以达到罪轻而从轻、减轻处罚的目的。
　　4、注重抗辩从重处罚的理由。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累犯。实践中公诉人要求酌定从重处罚的还有：(1)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相对于主犯，(2)教唆犯相对于被教唆犯，(3)惯犯相对于偶犯，(4)受过刑事处罚的人重新犯罪(又不构成累犯)相对于初犯，(5)拒不如实坦白供述罪行的，(6)拒不退赃或拒不交代赃款去向的。
　　二、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
　　相对于法定情节而言，酌定情节指的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依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随着公诉人队伍素质的普遍提高，起诉书和公诉词的水平越来越高，有人甚至赞扬它是向罪犯宣战的檄文。对一些可以或应当从轻、减轻被告处罚的法定情节，如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从犯、立功等，起诉书和公诉词一般都能客观认定，公诉人还利用法庭辩论阶段先于律师发言的机会率先向法院提出，大有不让律师独做“好人”的趋势。很多律师越来越感到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节都让公诉人先说了，除了在法庭上向公诉人“致谢”外，没有留下什么可让律师说的了。我则不以为然，我认为遇到上述情况时，可以在简单表达认同公诉人(但千万不可讲向公诉人“致谢”的话)发表的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节的基础上，腾出更多辩护时间和篇幅多说有利于被告的酌定情节。下面，我简单罗列一下辩护中常作辩题的酌定情节，并借助法院已公开的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判决的先例，加以说明。
　　1、性质上的酌定情节。从法理上讲，相对于直接故意的间接故意，相对于积极作为的消极不作为，都是司法实践中经常考虑的从轻处罚酌定情节。例如，司法实践中同是受贿罪，对被动收贿者的处罚往往轻于主动索贿者，间接故意杀人的处罚也轻于直接故意杀人。
　　2、主观恶性程度的酌定情节。民事纠纷引出的刑事犯罪相对于偶发的刑事犯罪，突发性犯罪相对于预谋性犯罪，出于义愤的犯罪相对于无缘无故的犯罪，处罚都轻重有别。
　　3、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退赃而形成的酌定情节。例如，湛江走私受贿案中市委书记陈同庆受贿110万元，茂名海关关长杨洪中受贿180万元，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法院考虑他们积极退赃，两人都被判了死缓，让陈同庆和杨洪中“捡回一条命”。又如，陈同庆之子陈励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数额特别巨本该判处死刑，但法院以其“案发后投案自首并坦白交代罪行”为由，轻判其死缓，留其一命。
　　4、犯罪次数上的酌定情节。相对于惯犯的偶犯，相对于累犯的初犯，都是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5、实得利益方面的酌定情节。湛江走私案中，副市长杨衢青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本该判死刑，法院考虑其“并非走私货主”，乃轻判其死缓。
　　6、量刑平衡方面的酌定情节。我国虽未实施判例法，但法院往往都要考虑上级法院和本院对同类案件的量刑，还要考虑同案各被告如何拉开档次的问题。例如，湛江走私案，省市两级法院的判决书认定林春华、姜连生、张瑞泉均是主犯，但同时又认定姜连生的犯罪作用较林春华为次，张瑞泉的犯罪作用又比姜连生稍次，结果判处林春华死刑、姜连生死缓、张瑞泉无期徒刑。我们评价法院的判决实际上将主犯分成“严重的主犯”、“一般的主犯”、“次要的主犯”等三种情形，量刑拉开了档次。其他案件对从犯按排名顺序拉开量刑档次，也不在少数，实际上是将从犯分成了“严重的从犯”“一般的从犯”“次要的从犯”等多种情形。这也是刑事案件中，为何常出现主犯之间量刑不同、从犯之间量刑也不同的原因。
　　7、可免牢狱之苦的酌定情节。只要被告不会继续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量刑时可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律师可建议法院判缓刑;对于《刑法》分则条款有管制刑的，辩护律师可建议法院判管制刑。
　　除上所述外，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还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虽不常用，但辩护律师仍不可忽视。
　　三、要敢辩、善辩和明辩
　　敢辩与善辩、明辩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的。敢辩而不善辩，就会造成辩护可听不可取;善辩而不敢辩，人们听来会感觉辩护观点圆滑有余，份量不足;善辩而不明辩，其辩护结果则让人不知所言何意，所指何物。若把敢辩、善辩、明辩结合在一起，则会让人感知你的辩护既有独立见解，又言词得体，更是目标明确。据我所知，当事人对辩护律师最有意见的是不敢辩，最抱怨的是不明辩，最挑剔的则是不善辩。
　　先谈敢辩。所谓敢辩，就是敢于讲出或写出辩护律师与众不同并与控方分歧很大的独立见解。把死罪辩成无罪，把重罪辩成轻罪，把同行公认为没有办法辩的案件辩得头头是道，这都是敢辩的表现。记得1998年11月，我担任罗荣的辩护人出庭辩护，广州日报和羊城晚报均载文说罗荣是“贪污大鳄”——广州市最大的贪污犯。起诉书指控罗荣利用其担任鸿联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之便，将鸿联公司2000多万元财产无偿移交给其任董事长的国奥公司，而国奥公司是三人开办、罗荣独占全部股权的私人公司，罗荣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我作为辩护人则在法庭上举出26份书证说明，罗荣任董事长的国奥公司由省府一办设立、资产和利润属于省府一办所有，进而指出罗荣将鸿联公司2000多万元财产移交给国奥公司，属企业法人之间的财产转移，即便有何不妥，也不等于是罗荣私吞了，罗荣不构成贪污罪。截止1999年12月，该案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再谈谈善辩问题。常看到审判长在法庭上这样打断或制止律师的发言：“请辩护人注意不要重复”或“请辩护人注意表达方式”等等，个别的出现过法官、公诉人、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为辩论是否恰当而发生争执的现象。
　　有人问我，参与张子强团伙案辩护最难的是什么?我回答：是讲司法管辖权问题。一方面，众所周知，张子强团伙案尚未开庭公审，香港传媒就对“司法管辖权”问题进行炒作，有的被告在香港亦聘请了一流的律师，被告的亲属也明白这个道理，我们如果对“司法管辖权”问题一声不吭，就无法向被告及其亲属乃至旁听的人有个交代;另一方面，该案是通天大案，中央和省市领导都关注，如果将“司法管辖权”说多了或说的方式不当，上级有关部门无法接受，在法庭上直言内地法院无管辖权还可能薄了审判人员的面子，造成审辩对立于辩不利。这就有个如何把握分寸讲“司法管辖权”的问题。我当时就采取了两手策略，一是就司法管辖权问题先后给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了一份5000字的分析报告，建议将案件移送香港处理;二是在法庭辩论中，用少量篇幅简明扼要地指出该案“犯罪后果地”在香港，该团伙中叶继欢等人在香港仅判轻刑，建议法院从内地与香港定罪量刑轻重有别的角度考虑，要么将全部案犯移交香港处理，要么则将全部案犯移交广州法院审判。这样一来，台下的人认为我大胆地讲了很多律师不敢讲的司法管辖权问题，被告及其亲属对律师的态度由将信将疑转变为完全信任;台上的人又认为我讲的在理，上级领导、审判人员、公诉人都评价我作的辩护最好。
　　最后讲明辩问题。有的辩护人说了半天，台上的人不知所言，台下的人听着昏昏欲睡，而有的辩护人发言，全场静气，人人注目。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反差呢?这就看辩护人是否抓住了要害，是否提出了明确的辩护意见。例如，某共同犯罪案中，起诉书认定某被告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该被告的辩护律师念了《刑法》第二十七条有关从犯如何处罚的规定，他长篇大论说被告罪行轻得很，从轻处罚是不够的，但直到发言完毕，还未讲明既然对他的被告从轻处罚不够，应如何处罚。其实，《刑法》对从犯的处罚方式有三种，一是从轻，二是减轻，三是免除处罚，既然从轻处罚不够，而该案被告免除处罚又不可能，辩护律师就应直截了当地提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宜东拉西扯，搞得法官和听众不知所言何物。
　　《刑法》上有的条文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三者兼而有之，或三者仅有其一二，但立法表述在顺序上有讲究的，我们就应考虑相应的辩护意见。例如《刑法》第十条规定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罪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这里“免除处罚”摆在“减轻处罚”之前，律师为此类被告辩护，就可提出请求法院优先考虑“免除处罚。”
　　《刑法》上有的条文在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方面，用的是“可以”或“应当”，律师对于是“应当”而非“可以”的，就应当明确指出，以期判决对被告有利。
　　四、切忌歪辩、乱辩和错辩
　　所谓歪辩，就是歪曲事实、曲解法律、颠倒是非的辩护。举个例子讲，在某特大走私案中，公诉人指控被告的走私行为冲击了国内市场，给国内同类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害。而某辩护律师居然说，封闭国内市场不利于我国企业开展国际竞争，被告的走私行为让老百姓受到价格优惠，以较少的钱购更多的物，因此这种走私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有益无害的，甚至走在了开放市场的前头……辩护律师这种“走私有功论”的辩解，显然就是一种歪辩。如此歪辩，不仅公诉人、法官无法接受，连被告及其亲属也认为是徒劳的无聊辩护。
　　那么，什么又是乱辩呢?简言之，前后矛盾，自己打自己嘴巴的辩护就是乱辩。乱辩常见的情形有：前面才说他的被告不构成犯罪，后面又说他的被告是从犯，其错误表现在忽视了从犯的前提是构成犯罪;刚说全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跟着又说对他的被告定罪证据如何不充分，事实如何不清楚，甚至定性如何不准确，这种错误表现在无视他的被告所作所为是全案的组成部分。
　　至于错辩，简言之是指错误的辩护。这类辩护本意也许是好的，但方式不对，结果则恰得其反。例如，在某特大绑架犯罪案辩护过程中，有几位辩护律师为了使其被告受到较轻处罚，本想说他的被告是如何的罪轻，可能是没有找到恰到好处的表达方式，结果他说相对本案的犯罪集团中的首犯XX，他的被告所作甚少，所得甚少。结果马上被主犯的辩护律定，因为起诉书认定该案是一般共同犯罪，没有认定是集团犯罪，也没有认定谁是首要分子，该律师将一般共同犯罪说成是严重的集团犯罪，将“主犯”说成是“首犯”，可能加重全案被告的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辩护人职责。
　　五、律师辩护应尊重委托人或被告意见
　　违背被告意志辩护常见的情况有：被告要求作无罪辩护，而辩护人坚持作有罪但罪轻的辩护;被告要求作改变定性之辩，而辩护人坚持按起诉之罪作罪轻之辩。
　　在某些律师看来，律师的辩护地位是独立的，可以不受被告或委托人意志约束。我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因为律师的辩护权产生于被告或被告近亲属之委托(最终得到被告确认)，而《律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律师为其继续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但“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这就表明，律师要拒绝为被告辩护必须要有“正当理由”，而委托人或被告拒绝律师辩护并不需要“正当理由”，委托人或被告有权以律师辩护不符合本人意志为由拒绝律师辩护。当委托人或被告拒绝律师辩护时，律师的辩护权即告终止，所以律师的辩护地位并非独立。
　　以我体会，律师为被告辩护，应先征询被告意见，或将律师的辩护思路与被告沟通商量，达成共识;律师在开庭前，应拟出辩护词初稿征求被告及委托人的意见，在法庭调查质证后对辩护词作重大改变的，应再次交被告确认后方可呈送法院。
　　至于偶尔遇到被告与律师辩护意见不一的问题，我认为只要充分与被告沟通，绝大多数被告都会接受律师的辩护意见，或经反复沟通形成共识。若律师与被告对辩护意见有原则分歧，虽经沟通无法形成共识，则可建议被告另行委托辩护人，切不可在法庭上强行发表被告不能接受的辩护意见，否则被告在法庭上向审判长表明不同意乃至坚决反对律师辩护意见，甚至当庭拒绝律师辩护，对律师执业声誉也是有害无益的。
　　刑事辩护的技巧]]></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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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刑事辩护</keywords>
<category>社会与法</category>
<author>佚名</author>
<source>本站原创</source>
<pubDate>2009-9-4 11:33:16</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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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从盗窃案谈对刑事证据规则运用]]></title>
<link>http://news.9ask.cn/xsbh/zsph/200909/234936.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从盗窃案谈对刑事证据规则运用
　　一 、几点思考
　　此案从各个方面有待总结的问题颇多，这里]]></description>
<text><![CDATA[从盗窃案谈对刑事证据规则运用
　　一、几点思考
　　此案从各个方面有待总结的问题颇多，这里仅从证据的运用规则方面谈以下几点思考和体会。
　　1.必须按法定程序收集证据
　　李龙翔本未参与盗窃却被错捕、错判，首要的原因就是承办人员未依法收集和使用证据。办案人员曾先后三次让同案被告人王光明辨认李龙翔的相片、录像及本人以确认李是不是周治国，第一次出示两张照片，第二次播放四人混在一起的录像，第三次是辨认李龙翔本人。前两次辨认方式明显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第193条第2款“辨认犯罪嫌疑人时，受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5人;照片不得少于5张”的规定;第3次辨认后辨认笔录上没有主要参加人员的签字，形式要件欠缺，不符合上述规则中第194条“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辨认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规定。由于辨认的方法不正确致使辨认结果的偏差，而本案的办案人员恰恰是根据这个不正确的辨认结果对李龙翔定罪和判刑。由此可见，收集证据遵守法定的程序不仅仅具有程序上的意义，也是保障实体真实的前提和条件。
　　2.必须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本案承办人员只注意收集证明李龙翔有罪的证据，而对证明其无罪的证据却视而不见。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均曾调查过证人李健，李健证实李龙翔只是与周治国的长相十分相似，绝对不是同一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明知这是能证实李龙翔无罪的至关重要的证据，却不收集、使用。辩护人又提出，李龙翔没有作案时间;王光明的供述是孤证;辨认方式不合法以及其他证明李龙翔并不是周治国的证据，办案人员仍然置之不理。这足以证明在办案人员的头脑中已经形成固定的看法，即周治国就是李龙翔，李龙翔就是作案人，应当定罪量刑。他们所作的一切工作都是基于这样的一个前提，对十分明显的疑点都视而不见，对正确的不同意见根本不予采纳。正因为承办人员没有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对有罪、罪重的证据深信不疑，对无罪的证据百般挑剔，才导致认定主体错误，使无罪的人被定罪判刑。
　　3.同案被告人不能互为证人
　　《刑事诉讼法》第42条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规定为单独的一个证据种类。对于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互为证人的问题，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部门都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同案被告人相互之间证实犯罪行为的陈述仍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而不能理解为是证人证言。《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里所指的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不仅包括单一的被告人，也包括共同被告人在内。如果认为同案犯具有被告人和证人的“双重身份”，实际上就人为地制造了一种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这是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曲解，或者说是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口供运用原则的规避，其结果必然是放松对案件证据的要求，极易导致事实认定上的错误。本案原审法院，根据同案被告人王光明的供述和辨认就认定李龙翔参与犯罪并判重刑，就是认为同案被告人可以互为证人，把王光明的供述和辩解作为证人证言使用。
　　4.证据未经当庭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第301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律师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或合议庭休庭后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辨认、质证才能决定是否采纳为判决的根据。”要求证据经过法庭质证，应当包括7种证据种类的所有证据，但言词证据的当庭质证显得尤为重要。《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要求证人(这里含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鉴定人，下同)出庭作证，首先是因为证人在法庭外的陈述的真实可靠性不如证人当庭所作的陈述，证人当庭陈述时会被告知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在西方国家还要求证人宣誓，表明自己的陈述全是事实)，证人会更慎重地作出陈述。另外一个原因是证人只有出庭作证，才能使对方能够进行交叉询问，给对方反驳该证据、检验该证据的真实可靠性的机会，从而实现程序上的公正。可以说，证人是否出庭作证是该证言能否采纳为证据的关键所在，关系到实体真实的查明和诉讼程序公正两方面的价值能否实现的问题。在英美法系的证据法中，除了法律规定的例外以外，一律排除传闻证据，即证人在法庭外的陈述不具有可采性(即不能采用为证据)。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事实的查明和证据的运用的重心转移回到审判阶段，庭审采用对抗式，更加需要证人出庭作证，以实现实体真实和程序公正的目标。本案中原审法院虽然采纳了辩护人要求王光明对李龙翔当面辨认的意见，但进行辨认时未通知辩方参加，辨认笔录(应当理解为是王光明的供述的组成部分)未经庭审质证，便作为认定李龙翔有罪的证据，显然是违反了上述规定的。
　　5.刑讯逼供获得口供应当予以排除
　　据李龙翔本人讲，本案的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采用了变相体罚即13昼夜不让其入眠的手段获得了李龙翔的有罪供述。如果能够查证属实，那么李龙翔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认定其有罪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本案中的变相体罚就属于刑讯逼供的一种，获得的口供应当予以排除。排除非法获得的证据，特别是排除刑讯逼供获得的被告人的供述，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通常做法，也是有关国际条约的要求，如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5条就是关于排除刑讯逼供获得口供的规定。
　　6.只有一项证据不能作出有罪判决
　　本案中，由于李龙翔本人的供述是采用刑讯逼供的方法获得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那么本案的惟一证据就是王光明的供述了。前面讲道，因为王光明没有出庭作证，其证言也不具有可采性。退一步说，即使王光明的供述可以采用，本案也不能认定李龙翔犯有盗窃罪，困为本案据以定案的证据只有一项，而只有一项证据是不能作出有罪判决的。作出有罪判决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当只存在一项证据时肯定是证据不足的。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罪疑应当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在本案中，证明有罪的证据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这时应当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即在不能证明其有罪时，应当判决其无罪。而本案的一审法院却在只有一项证据的情况下做了不利于被告人的判决，最后造成了这起无罪被判有罪的错案。
　　7.否定性的直接证据一经证实，即应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
　　从一个证据能否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可以把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所谓直接证据，是指单独一个证据就可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不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不需要推理;所谓间接证据，是指单凭一个证据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需要经过推理，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直接证据又可以分为肯定性的直接证据和否定性的直接证据。肯定性的直接证据需要证明案件事实确已发生和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两个方面，而否定性直接证据只需要能够否定这两个方面的任意一个方面。在本案中，辩护人通过调查发现，李龙翔所在单位能够证明案件发生时李龙翔正在单位上班，即案件发生时李龙翔不在现场。这种不在现场的证明就是否定性的直接证据，因为只凭这一个证据就可以否定犯罪行为系李龙翔所为这个方面，可以排除李龙翔作案的可能性。如果这项证据能够被证实，李龙翔作案的可能性就可以绝对排除，此时的证据已经达到能够确实证明李龙翔无罪的程度了，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李龙翔无罪的判决。从本案可以看出，被告人不在现场这种证据在证明中有时的作用是非常大的，甚至是决定性的，应当引起办案人员充分的重视。
　　二、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龙翔，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胜利石油管理局井下作业公司工人，1994年10月19日被收容审查，1995年1月21日因涉嫌盗窃被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1日由东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1996年12月14日，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李龙翔伙同王光明、马友波、郭志凯、董永光(均另案处理)、田油涛于1993年8月至11月先后窜至潍坊、东营、淄博等地市盗窃作案3起，盗得日产皇冠2.8轿车、南韩产现代2.0轿车各1辆，日产皇冠3.0轿车两辆及随车移动电话2部，盗窃总值1608400元。辩护人通过会见、阅卷发现同案被告人中除田油涛始终否认自己参与盗窃外，其他被告人均供述与他们共同作案的是一个外号叫“嗄子”名叫周治国的人，公诉机关指控李龙翔构成盗窃罪的证据是李本人的一次有罪供述(据本人讲是屈打成招)和同案被告人王光明对李龙翔的两次辨认，一次是相片辨认相片、一次是录像辨认，辨认结果王光明一口咬定李龙翔就是与其共同盗窃作案的周治国。
　　为了查实李龙翔是否是参与盗窃的周治国，辩护人于1997年1月15日携李龙翔的照片，会见了被关押在淄博市看守所的王光明、马友波。王光明供述与其参与盗窃的周治国身高1.70米左右(而李龙翔身高1.80米)，辩护人出示李龙翔与其兄李龙海的合影,王光明辨认错误，将李龙海当作周治国;而马友波只供述李龙翔很像周治国，但是不能确定。辩护人又到李龙翔所在单位了解情况，该单位出示的考勤表中证明李龙翔在被指控的犯罪时间内正在单位上班。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辩护人出示李龙翔单位的考勤表和王光明于1997年1月15日供述及辨认错误的相片，于是在控辩双方中，犯罪的主体要件问题就成了一个争议的焦点，周治国与李龙翔是否是一人，成为本案的一个疑点，在激烈的法庭辩论中，辩护人提出王光明对李龙翔的辨认方式不合法;王光明的供述和辨认是孤证，属刑事诉讼证据中被告人供述的一种，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达不到刑事诉讼对证据质的要求;供与供之间，供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不到合理的排除，形不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得出的结论不是惟一的。因此，本案的证据无论从质上，还是量上，均达不到刑事诉讼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因此指控李龙翔参与盗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休庭后3个多月，李龙翔及辩护人突然又接到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起诉书，该起诉书除去掉一名同案被告人田油涛和盗窃价值由1608400元改为1137840元外，其余内容均与上一份起诉书无异。因此次未指控田油涛，辩护人于1997年5月22日找到被关押在胜利油田看守所的田油涛了解情况，田油涛证实他认识一个与李龙翔长相非常相似的叫周治国的青岛人，俩人明显的不同是周中等个(1.70米左右)，李大高个(1.80米左右)，若只看相片很难把他们分开，但他俩绝不是同一人。田油涛同时提供了一条线索，还有东营一个盗车团伙中叫李健的人辨认过李龙翔的相片、录像及本人。得到这一重要线索后，辩护人费尽周折，终于在鲁中监狱找到正服刑的李健。李证实办案人员曾拿一张李龙翔的一寸黑白免冠照片(工作人员告诉他是以前的)让他辨认，因为从相片上看不出身高，所以就错误的认定相片上的人是周治国;后来办案人员又让他辨认李龙翔的录像和李本人，通过多次多种形式的辨认，他确认李龙翔不是周治国，只是俩人外貌长相相似，明显的区别就是俩人身高悬殊。李健同时证实，周治国有吸烟、喝酒的嗜好。辩护人又调查了李龙翔的亲属、领导、同事，他们均证实李因有咽炎，从不吸烟、喝酒。李龙翔的同事徐进证实他曾见到一个叫周治国长相与李龙翔非常相似的人到单位找过李，并愿出庭证实这一事实。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5月28日第二次开庭审理，辩护人出示了李健、田油涛的证言，证人徐进当庭证实李龙翔与周治国根本不是同一个人。公诉人质证后对李健的证言无异议，认为田油涛和徐进的证言只能证明社会上还有一个叫周治国的人，为了澄清事实，李龙翔及辩护人均提出要求王光明对李龙翔当面进行辨认。该意见虽被合议庭采纳，但1997年6月11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会同东营市检察院的公诉人将被告人李龙翔押至淄博市看守所进行辨认时却未通知辩方参加，他们从淄博市看守所在押犯中提出7人与李龙翔混合在一起，让王光明、马友波辩认，辨认结果王光明咬定李龙翔就是周治国，马友波只说李龙翔与周治国相貌相似。辩护人发现辨认笔录上既没有法院承办人的签字，又无公诉人的签名，为了进一步落实此次辨认的真实性、合法性、辩护人再次到淄博市看守所会见王光明了解情况。王光明供述，他看到李龙翔很像以前他曾辨认过的相片、录像的人，所以认为李龙翔就是周治国。此后辩护人多次要求法院开庭，当庭质证，然而原审法院未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仅据王光明的辨认，就认定李龙翔参与盗窃，径行判处李龙翔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龙翔坚不服判，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期间，辩护人又到山东省第四监狱找到被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正在服刑的王光明进一步查实情况，王光明供述他曾在一次洗澡时看到周治国右胸部有一块记，有二分钱硬币那么大。经查李龙翔身上无此特征。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主体错误的意见，请求省高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该辩护意见被采纳，省高院于1998年5月7日作出刑事裁定书，撤销了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1998年7月7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重审李龙翔盗窃案，辩护人再次接受委托出庭为李龙翔辩护，当庭出示了以上大量证明李龙翔与周治国根本不是一人的证据，再次做了无罪辩护。1998年8月24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李龙翔无罪。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间内未予抗诉。至此，被关押3年10个多月的李龙翔告别了铁窗生涯，获得了自由，与家人团聚。
　　从盗窃案谈对刑事证据规则运用]]></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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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盗窃案刑事证据</keywords>
<category>社会与法</category>
<author>佚名</author>
<source>本站原创</source>
<pubDate>2009-9-4 11:30:59</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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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解析强奸案新特征]]></title>
<link>http://news.9ask.cn/xsbh/tjzs/200909/23493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解析强奸案新特征
　　2007年以来，区检察院所受理的19起强奸案凸现一个新特征———
]]></description>
<text><![CDATA[解析强奸案新特征
　　2007年以来，区检察院所受理的19起强奸案凸现一个新特征———
　　同行，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
　　2007年6月25日，刘某开车出去办事，同村一位妇女凑巧搭了个便车。办完事后，两人又一起逛市场。买完东西，已是中午时分，刘某又请对方吃饭，接着走进一家酒店，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其间，刘某还用手机拍了照。
　　事后，村妇报警称刘某强奸。为什么跟着刘某一起到酒店房间?女方解释说，刘某提出让她陪着到宾馆见一个客户，不想刘某动起手脚，并威胁“别喊，喊我就弄死你”。因为害怕，不敢反抗……刘某则说：“我们两人在村里是相好关系，已好半年时间了。之前我们也曾多次发生关系，这一次是女方愿意的。”
　　那么，此案是否涉嫌强奸?从证据看，发生关系是事实，但男方否认强奸，而女方也没有任何反抗、呼救等行为，要想证明刘某采取暴力手段强奸的证据不足，此案不了了之。
　　检察官点评：发生此类事情，一些女性交友不慎是内因。另外，一些男子认为，这种事多是男的先提出，女子处于被动，只要相识的女子不明显反对就是默许。
　　强奸，八成发生在熟人之间
　　柔弱女子被陌生男子欺负，是多数人眼里的强奸案。近几年，此类强奸案明显减少，取而代之的是发生在熟人间的强奸猛增。4月18日，记者从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检察院获悉，该院自2007年以来共受理19起强奸案，发生在熟人间的高达80%以上，其中有7起难以认定。
　　强奸前妻，谁说得清?
　　2007年4月，李某与妻子协议离婚，房子归男方，孩子归女方，前夫每月给孩子600元抚养费。但两人离婚没离家，前妻一直没搬走，“一家”三口同住一处，只不过分睡不同卧室而已。
　　2007年11月27日凌晨，前妻报案称，她在家中被前夫强奸。在司法机关，前妻说，刚离婚时两人也曾发生性关系，但随着两人矛盾的加剧，前夫多次要求都被她拒绝。事发当夜，前夫从外面喝酒回来，强行进入她和孩子的房间。她不从，前夫就拿电棍电她。
　　李某被警方传唤时，声称前妻是自愿的。对电棍威胁一事，他全盘否认，说手里拿着电棍是因为上面有电筒能照明，进屋时错按了电棍上的键。他还辩解，“因为我赶她搬出去，她不肯，经常为此打架，是她故意陷害我。”
　　两人各说各有理，发生这种事，只有两人在场，没有目击证人，加上他们离婚后共同居住，间或有性生活，而女方身上又没有伤情，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涉嫌强奸事实不清，检察机关最后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检察官点评：离婚不离家，男女之间有些事说不清。但无论是什么事，法律是以证据为准绳的。如果无法证明对方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案情就难以定性。
　　合租，借说话工夫下手
　　王某夫妻二人在烟台打工，他们租住了一套楼房，每个月租金600元，但房租与打工收入相比还是有点贵。为了减轻负担，妻子决定把另一间卧室出租给同来打工的邢女士夫妇，这样两家都比较稳妥。合租后，两家相处融洽，相安无事。
　　2007年12月一天上午，恰巧王妻和邢女士的丈夫都出去办事了。看邢女士一个人在房间里洗衣服，王某借口过来说话。还没说几句，王某一屁股坐到床边，对邢女士说：“我如果强暴你，你怎么办?”邢女士认为他开玩笑，就正告“我们都是有家的人了，这样的玩笑开不得!”话音未落，王某就一把抓住她的肩膀推到床上。
　　被抓后，王某如实招供，最终因涉嫌强奸被逮捕。
　　检察官点评：异性或家庭合租，本身就容易发生风花雪月的故事，在这种环境下，女性更容易成为性侵犯或骚扰的对象。
　　还钱，对妻子的女友行不轨
　　2007年4月，妻子借了女友100元钱，当这个年仅19岁的女孩打电话催账时，张某自告奋勇地对妻子说：“我有时间，我去还吧。”于是，张某通知女孩到火车站拿钱。因为认识张某，女孩爽快地答应。
　　到了火车站，女孩没有找到张某，就发短信问他在哪里。此时，张某回电说在附近一个招待所，让她到招待所拿钱。女孩毫无防备，此时已是晚上7点钟。刚进房间，张某这只色狼原形毕露：“你喊也没用，这儿的服务员全是我老乡。”女孩极力反抗，将张某的脸抓出几道血印，却没有逃脱厄运。
　　在警方供述时，张某与女孩的说法一致，但在检察官提审时，张某却翻供说是女孩自愿的。无论张某怎么狡辩，脸上的血印足以证明女孩并非自愿的不争事实，由于证据充分，张某被批准逮捕。
　　检察官点评：为什么熟人强奸容易得逞?女性对熟人不设防、警惕性不高是主要原因。
　　解析强奸案新特征]]></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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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强奸案新特征</keywords>
<category>社会与法</category>
<author>佚名</author>
<source>本站原创</source>
<pubDate>2009-9-4 11:24:11</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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