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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项目】郑州市三级工伤的赔偿项目以及标准

作者:佚名 来源:中顾法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07-19 20:29:20  免费法律咨询
[提要]本文章主要介绍了赔偿项目,郑州市三级工伤的赔偿项目以及标准等一系列的相关知识,并提供专业律师的免费解答。...
 【赔偿项目】郑州市三级工伤的赔偿项目以及标准

  一、工伤医疗费用

  工伤医疗费用: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这些费用一般包括住院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但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急救的,脱离危险后应及时转到协议医疗机构医治。异地发生事故伤害在外地医疗机构救治的,经急救脱离危险后应转入本市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的,须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报经办机构确认。

  工伤职工经急救脱离危险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转到协议医疗机构治疗,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第一款规定向经办机构报告的,期间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根据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29条的规定:受伤职工在工伤认定之前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医疗规定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予以报销。继续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向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结算。

  二、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对这种标准作出规定,可以参考相关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工伤保险条例》中辅助器具赔偿金额的计算也应以“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三、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经医疗机构开出证明后,由所在单位负责。在单位不派人护理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护理费。具体工伤护理费的给付,住院期间包括定残之前,由单位按照实际支出承担责任,具体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即护理人员有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理人员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伤残评定后的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支付,其标准为郑州地区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根据郑州市2009年度(2010年度目前未公布)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486.4元来计算:

  1、护理费分别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领取1243.2元;

  2、护理费分别为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领取994.5元;

  3、护理费分别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领取745.9元;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三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三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如果本人的月工资为3000元,三级伤残补助金为69000元)。

  如果本人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郑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暂按2009年)的300%即高于7459.3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郑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即为 7459.3×23元。

  如果本人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郑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暂按2009年)的60%即低于1491.9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郑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即为1491.9×23元。

  五、三级伤残津贴

  退出工作岗位按月支付的三级工伤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0%(如工伤职工本人每月工资是3000元则工伤职工每月可以领取2400元的工伤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六、康复治疗费用

  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的,须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报经办机构确认。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七、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能享受不超过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八、住院伙食补助费

  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不明确的可以参考《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省内出差每人每天30元。每天30元的70%即21元的标准。

  九、交通费、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不明确的可以参考《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出差人员的交通费、食宿费标准按实际支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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