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要求】有关专利权限制中的先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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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要求】有关专利权限制中的先用权
关于先用权中的“原有范围”的界定,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但在实践中,已经逐渐形成一定的标准,我试着分析:首先,用现在的眼光来看,将先用权中的“原有范围”简单的认定为生产规模,这是一种肤浅的判断,企业都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如果用某一阶段的生产规模来限制先用权的范围,也就限制企业本身的发展,这有违先用权的立法本意。所以说,只要先用人以合理的方式扩大生产规模,就仍然属于在“原有范围”内实施、生产。 “原有范围”对先用人的限制应该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先用权人不得通过许诺他人生产的方式来扩大生产范围。 2. 先用权人不得随意更改技术实施范围,也就说,不能实施自己产品所不包含的“在后专利中所描述的技术特征”。 有不周之处还望指教。 生产产品需要机器、人工,由这两种因素可以推测生产规模。该生产规模即为先使用权的权利范围,未经专利所有人允许,先使用权所有人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规模或者外流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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