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基础:公民合法私产不受侵犯
立法基础:公民合法私产不受侵犯
四川拟出台规定,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时可征用私人财产。对此,公众充满疑虑。有关方面解释称,征用不等于白用,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不能继续使用、无法归还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然而,人们的担忧并未就此消除。因为,这种征用,早在城市房屋和农村土地领域运行了多年,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结果是拆迁纠纷不断升级,成为一大社会问题。这一次,把目的换成“突发事件”,结果就会有天壤之别?
面对四川规定县级政府就可以行使征用私产的权力,公众担忧的根本在于,对于一些政府部门来说,“突发事件”会像“公共利益”一样只是一种旗号,行的则是侵损私人财产、与民争利之实。由于普通百姓和政府部门不对等,因而在征用行为发生之时和之后,几乎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利。因而,这样的规定会不会导致政府权力的又一次扩张、公民权利的又一次损害?
公众担忧的实质乃是对一些政府部门的不信任。在已经发生的许多事件中,一些地方政府的行为,特别是县一级政府,让公众不敢相信它们会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一些时候,即使答应得斩钉截铁,但到兑现时总会变卦或打折扣。一些政府部门信用的缺失,已使其一些正当的有益的公共行为难以顺利推行,这不能不令有关决策者深思。
国家补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所给予的补偿。段维义在《关于制定国家补偿法的议案》中说:国家补偿涉及群众的重大利益,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密不可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国家补偿制度完善与否,直接决定对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
但是,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国家补偿制度现在还很不完善。现在中国没有《国家补偿法》,大量国家补偿无法可依。部分单行法虽有规定,但规定过于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同市场规律脱节,权力运作的空间和执行的随意性过大,难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征用私产专题
- 上一篇文章:四川代表:制定国家补偿法 保护合法私有财产
- 下一篇文章:缺位现状:补偿标准因事因人而异
帮您找债权债务律师咨询
更多关于 个人财产 的新闻
- 债权债务精彩专题
- 法律专题
免费咨询债权债务律师
债权债务推荐文章
债权债务热文排行
债权债务律师解读
- 12-17• 【企业投资】企业投资的决策程序是什么
- 12-17• 【企业投资】企业投资的管理原则有哪些
- 12-17• 【企业投资】企业投资中财务风险预警系统介
- 12-17• 【企业投资】企业投资的形成原因有哪些
- 12-17• 【企业投资】企业财务风险防御机制有哪些
- 12-17• 【企业投资】企业投资中的相关分析
- 12-17• 【企业投资】企业投资如何防范风险
- 12-17• 【企业投资】中国企业现状问题分析






